202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1.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2.刑法的效力范围的种类

(1)刑法的空间效力

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2)刑法的时间效力

指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具体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这样的刑事管辖权体制。《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4.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所谓“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刑法》第11条所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2)凡在中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该规定是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

(3)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这种以犯罪发生的地域为根据来确立刑法适用(效力)范围的规范,体现了属地原则。

5.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1)属人原则

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保护原则

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但是,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3)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包括: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3.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原则

从旧原则

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

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

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4.我国《刑法》第十二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纳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修订的刑法典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我国修订的刑法典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