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影视产业融资
一部成功的影视作品除了有一部优秀的剧本,还必须要具备优秀的摄制团队、合适的演员以及与剧本相配套的拍摄场地、道具等,而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资金充足的前提下,由此可见,融资对于制作、发行影视作品无可替代的重要性。通常情况下,在影视项目的策划阶段若发现资金不足,则影视制作方(制片人)就要向其他社会主体筹集资金,一般是策划书的形式开展具体融资活动。影视产业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就是不经过金融机构,由最后借款人直接与最后贷款人进行融资活动;相对应的,间接融资就是最后借款人需经过金融机构向最后贷款人进行融资。
一、影视产业融资方式分类
(一)以融资主体为分类标准
1.以影视项目作为主体融资
这是一种目前被广泛接受的融资方式。以此种方式进行融资活动的影视制作方需要先制作影视项目策划书,对影视剧的剧本题材、市场卖点、运作模式、制作成本、预期盈利状况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预测和论证,以期打动投资方或合作投资方进行融资。在具体进行融资活动时,既可以找全额投资方进行全额融资,也可以找部分投资方进行部分融资。以影视项目作为主体的融资方式的优势是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劣势是由于这种融资方式的利益分配上往往不甚公平,导致投资方的参与主动性比较差。
2.以影视制作单位作为主体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通过将具体影视项目注册为公司,之后再以该公司为主体进行融资活动,最终以有限公司股份的形式对该具体影视项目进行操作。因此,以影视制作单位作为主体进行融资的融资方式通常只存在于大型或者超大型影视项目之中。此种融资方式的优势在于影视项目的产权划分清楚,各投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利益分配公平合理。劣势是操作程序较为复杂。
(二)以金融体系为分类标准
1.现金融资、按股分成
此种融资方式具体是指各投资方分别以现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并且按照其所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非货币融资、折价分成或约定分成
实践影视产业的融资活动中,并不一定能够保证投资方都是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融资;相反,在许多情况下,投资方都是以实物、劳务、场地等非货币的方式进行投资的。此种情况下,非货币投资方获得收益的标准通常是两种:一种是将投资方投入的非货币财产进行估价,折算投资比例,按照该折算比例进行分成;另一种是直接在融资合同中约定分成方式。
3.银行贷款、还本付息
影视产业融资方式理论上讲,应当包括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影视制作方以影视作品预售合同(版权收益)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进行融资的例子。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影视产业的高风险性,具体影视项目的是否能够盈利以及实际盈利能力都很难准确预测,所以银行往往会将期待获得融资的影视制作方拒之门外。
二、影视产业融资现存方式
(一)影视剧内植入广告
在影视剧内植入广告是近年来被影视制作方普遍接受的融资方式。例如,2014年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中出现有JEEP牧人马汽车、湿厕纸、1号店等广告;同年热播的电影《心花路放》中更是出现了大理、天门山、别克、OPPO手机、高德地图、京东、红牛等诸多广告。影视剧制作方以贴片广告或植入式广告的方式为企业做宣传的方式回报投资方,将赞助企业的产品或形象植入电视剧剧情中,向企业融资。采取这种融资方式是在将广告与影视剧的剧情直接融合在一起,以期达到潜移默化的广告宣传效果和为影视剧制作获得融资资金的目的。影视剧内植入广告的融资的优势是能够在影视剧制作前期以更宽广的渠道获得融资,且相较于其他多数融资方式,植入广告的融资方式亦不用偿还、不用承担融资成本。但其劣势为,若无节制、生硬地在一部影视剧中植入大量广告,必然会对影视剧的观赏效果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影视剧的票房或收视率。
(二)预售影视剧版权
预售影视版权是指在影视剧制作之前,或者制作过程之中,或者影视剧正式上映、播放之前,影视剧制作单位向海内外影视剧发行放映公司、机构预售影视剧的相关版权,以此获得定金或者“保底发行金”。实际操作中,影视剧版权的国内预售往往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其一是影视剧制作单位提前直接将影视剧的播放权出售给相关放映(播放)机构,以购剧款项作为影视剧制作资金;其二是将影视剧放映(播放)机构的购剧款项以作价入股的方式投入影视剧的制作过程中,共享利润。海外预售通常是通过买断或者销售代理进行的。采取预售影视剧版权的方式进行融资,可以在影视剧制作之前、至迟到影视剧放映(播放)之前就能够募集到大量资金,加快资金回笼,连续供应给影视剧的制作。虽然预售影视剧版权的融资方式是影视剧融资的常用方式之一,但是并不能通用于所有影视剧的制作。因为影视剧的版权预售靠的是剧本质量和演员阵容,只有能够预期高票房或者在电视台热播的影视剧才有机会预售版权。此外,经影视剧版权预售以后,影视剧制作方已经无法享有完整的收益权,甚至有可能由发行、放映(播放)机构分享收益权而自己只得到固定的一些少量利益。
(三)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银行信贷已经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主体最主要的外界资金来源,对于影视产业而言,向银行申请贷款无疑是一条重要的传统融资渠道。银行信贷主要由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两种组成。其中,由于影视产业的高危险性,影视制作单位往往无法满足信用贷款对于客户的关于信用等级、盈利情况等方面的诸多严格要求,所以当影视剧制作单位欲通过银行信贷方式获得融资资金时,一般只能是以抵押贷款的形式进行。事实上,即使是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由于影视制作单位通常没有能够抵押给银行的固定资产或土地资源,使得影视制作单位办理相关抵押贷款时常常需要由第三方提供附加担保。至此,不难想象能够成功取得银行的抵押贷款的影视制作单位数量确实很少。
由于在资本市场融资的程序往往比较慢长,并且对公司的稳定增长要求较严,相比之下,银行贷款能对资金要求比较急切的项目提供应急之需。同时,随着影视行业投资的升温,银行也在考虑拓宽自身的客户群体,开发出以版权、应收账款、产品登记证、未来收益权等质押的方式进行授信融资。
(四)上市融资
上市融资是影视企业获得稳定融资渠道、支撑业务扩展,进而做大做强的重要方式。早期上市的影视公司也纷纷从资本市场获得了一个长期低成本融资的渠道,并由此降低负债比例,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极大地增加资本实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于在主板上市公司的规模和盈利能力有非常严格的标准,能够实际满足这些标准的影视制作公司微乎其微,所以影视制作方大多时候并不能从“上市”中得到多少好处。然而,随着2014年以来投资新三板的火热态势,不少影视公司登陆新三板的热情逐渐高涨,进军新三板的影视公司业务形态也更加多元,除了传统的影视节目制作,还包括特效制作、微电影、纪录片、影视推广等业务形态。2015年10月作为十一黄金档期票房的黑马《夏洛特烦恼》的出品方——北京开心麻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即在影片上映后不久,宣布将挂牌新三板,有望成为资本市场的“话剧第一股”。由于新三板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进入门槛较低,且极具包容性,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的影视公司选择通过新三板获得融资。2016年8月9日,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中国电影”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同年8月16日,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上海电影”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未来会有更多的影视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到发展资金。
(五)并购融资
2014年,电影产业并购事件共计39起,并购融资呈现出井喷状。约占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25.2%;披露金额交易数量共计27起,总披露金额为24.551亿美元。这是由于,其一,这一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并购重组的扶持政策,如《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引领着资本市场迈入并购重组的简政放权时代;其二,由于国家对IPO制度进行限制,使得许多原计划上市的影视企业选择借壳重组的方式“曲线救国”;其三,由于影视产业快速发展使其分化出众多细分行业,进而凸显了以行业整合并购方式进行影视产业链横向、纵向整合的重要性;其四,由于市场的不断发展,部分传统行业企业技术面临淘汰,企业发展举步维艰,欲以业务转型、财务投资等方式进行缓解,此时成长性较强的影视产业便成为了首选,由此业务转型并购潮兴起。
(六)私募股权融资基金
目前,我国共有两种产业投资基金模式:一种是以政府补贴和捐赠为主的非营利性投资基金。顾名思义,这种投资基金是非营利性的,但是其投资方向较为固定,一般是具备历史、政治等具有教育意义的影视项目,这种投资基金模式不具普遍性。另一种是影视产业内部企业集团设立的产业私募基金。VC/PE投资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影视机构的投资,另一种是对电影、电视剧项目的单独投资。从投中集团数据中可以看出,2014年单向电影项目的投资规模最高,为3.5179亿美元,可见资本对投资电影产业表现出了信心。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国内VC/PE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中,在设立初期定位于影视投资方面的基金有30余只,目标规模为400多亿元。影视产业内部企业集团设立的产业私募基金的优势为:其一,由基金收购优质影视项目可以省略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时的公告审核等程序,效率高;其二,借助基金的平台可以募集更多资本;其三,有能力培养一些暂时不能盈利的早期项目;其四,避免股权并购时的实际控制人受到过大的稀释。
(七)通过募集社会资金进行融资
募集社会资金进行融资在电影行业比较常见。通常是众多电影公司的私人关系,以借款或投资的方式募集原始的投资资金。其优势是速度快、规模大、门槛低。但同时由于缺乏正规的渠道,风险也相对较大。近几年来,影视众筹发展迅速,逐渐受到互联网企业、影视公司,甚至金融机构的追捧。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最早的众筹网站起源于美国,但在国内的起步时间不长,且是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而开始小试牛刀。目前出现的影视众筹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互联网,在正式的众筹平台上推出的影视项目融资,如阿里、京东、百度都开启了自己的影视众筹平台,如阿里巴巴推出的娱乐宝,首期项目包括了电影《小时代3》《小时代4》《狼图腾》等;另一种则是影视制作方在小范围的圈子内进行资金募集。如2015年反响火爆的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是出品人在朋友圈里发布了为影片募集宣发经费的消息,最终得到89名众筹者的参与。相比于美国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影视众筹,中国的影视众筹更多的成为了一种宣传或营销的方式,众筹本身应具备的筹集资金的金融属性并没有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8月全国共有9家平台涉及影视众筹,但近半数平台发布的影视项目为个位数,平均成功率在六成左右。由于影视项目的风险基本无法评估,制作成本、发行成本、预期票房、版权收入等都无法事先预测并公布,众筹仍处于试水阶段。但不可忽视的是,它为影视新秀提供了融资渠道、为草根资本提供了投资机会,也推进了大众影视作品的市场化运作。相信未来,在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的情况下,影视众筹会借助互联网金融的东风真正为影视融资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影视产业融资面临的问题
(一)财政补贴过度
我国影视产业虽然日益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但毕竟还是处在发展初期,许多影视公司规模小、实力差,难以独自在市场中站稳脚跟,此时,根据我国相关的财政补贴政策进行的对该类公司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有助于上述影视公司“大无畏”地向前发展。然而,经调查发现,目前我国A股市场上获得过政府补贴的公司占90%以上。若我国财政补贴给了上述“小影视公司”以达到帮扶作用,我们尚可理解。可是普遍地给予影视行业佼佼者——A股上市公司财政补贴的情况确实令人匪夷所思。目前财政补贴政策所导致的补贴效率低、单纯依靠补贴扭转亏损、多头重复补贴的混乱状态会降低影视产业的行业效率、破坏公平。
(二)影视并购过热
自2014年以来,众多影视产业外市场投资主体如房地产开发商、乳制品商、电商等向影视产业领域发起进军,引发了一轮影视并购热潮。对并购影视产业的如此热情,说明了市场对影视产业未来发展充满信心,但影视并购热中也出现了资本短期投资和刻意炒作等现象,并购失败的例子并不少见。一方面,影视并购溢价过高。如中视精彩虽被中科云网放弃收购,但随后其便被上市公司捷成股份以9.15亿元的更高价格购买,并购估值高达634%。虽说影视产业近些年来发展日益繁荣,但资本过于追逐影视企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影视产业的大量泡沫,风险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影视对赌协议也是险象迭生。对赌协议事实上就是对于期权进行约定的一种形式,即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的一种约束。虽然有时收购方的实力非常雄厚,能够主动帮助目标公司完成业绩,但若目标公司难以完成目标时,收购方的经营也出现问题,自身难保,便会滋生财务造假的违法行为。
(三)融资方式相对单一
目前影视行业的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但是就某一个影视项目而言,其融资方式仍比较单一。据统计,中国超过80%的投融资来自民间的私人投资,这些私人来自于电影行业之外的其他领域,比如房地产、生物医药等,这些行业的投资者不了解电影市场,不熟悉电影制作,他们对于电影的投资比较盲目,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投机行为。而与此同时,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不畅通。一方面,中国缺乏单个电影项目进行资本市场运作的融资模式,现有的单个电影项目融资主要还是银行融资。另一方面,中国目前上市的电影公司比较少,通过电影公司融资从而间接实现电影项目融资的机会也比较少。这样的融资方式比较单一,中小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的渠道,而电影制作方也因此无法获得充足的融资。融资方式单一造成了融资渠道的不畅,降低了融资的效率。
(四)融资配套的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影视行业正步入产业化发展的阶段,政府在政策上一直强调大力发展包括电影在内的文化产业,但相比旺盛的影视融资需求和不断呈现的影视融资方式而言,政策指导、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却显得较为滞后。一方面,在融资的法律规范上,往往是借用现行投资领域的相关规定,没有充分体现影视行业本身的特点;另一方面,现有的制度之间也未形成体系,对于投资者进入门槛、权益保障、投资限制、利润分配和责任分担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资本市场运作的制度、版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也不够健全。此外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影视融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