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与中国长三角地区的试验(中国经济问题丛书·长三角研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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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突破口的财政体制改革路线图

《决定》有900多字专门讲到了财政改革,还把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看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这说明,只有确立以预算为中心的财政治理模式,中国的财政制度改革才能走上正轨,才能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碎片化管理的困扰,才能真正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得到系统和持续提升。

(一)以预算为中心的财政治理模式的选择及其背后的价值理念框架

为了完善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决定》锁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三个基本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以及合理划分政府跟市场的边界(包括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三者都涉及公共财政领域中的基本合法性控制机制建设。

1.以预算为中心的财政治理,以及以财政为中心的政府治理模式

财政制度是把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最佳安排。很少有人意识到公共权力的核心在于财政权力。形式上,政治权力层级最高,但政治权力只有联系到财政权力才有实质意义。尽管政治的作用是决定性的,但这种决定性作用的最终落实必须有匹配的财力资源保障才行。把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把政府汲取资源、配置资源和使用资源的三大财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因为三种权力均带有巨大的能量。以汲取资源的财政权力为例,如果政府滥用课税权,那么中长期后果将非常严重,历史上众多王朝都毁灭于此。走上正轨的财政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寻求一套有效的治理安排,把财政权力关进笼子,在此基础上完善和发展能动进取的政府治理范式。

如今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高度依赖于治理模式的创新。中国的治理模式应往哪个方向创新呢?从发达国家的治理成效来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财政治理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更加有效。“以预算为中心的财政治理,以及以财政为中心的政府治理”模式,应该成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追求的目标。财政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一项政治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改得好,就会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引领其走上改革的正轨。由于缺乏适当的理论总结和框架,直到今天,我国学界和官方依然对财政治理理念不熟悉,财政治理模式在自我成长的过程中在很多重要方面和环节发育不良,预算程序最为典型。中国如今需要走上正轨的财政体制改革。没有形成以财政治理为中心的政府治理模式,就不得不依赖文山会海,依赖庞大的官僚机构,依赖加班加点的官员,以及依赖发票之类的非主流的治理手段。

2.以预算为中心的财政治理模式的价值理念框架

以预算为中心的财政治理模式,立足于公共价值位阶最高的两个核心元素:正当性和合理性,二者构成走上正轨的财政改革的两个关键方面。致力于增强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财政治理改革,必然要求采用合法性控制和绩效管理两个手段,它们是正当性和合理性在政策层级的延伸,是彼此匹配的。合法性控制和绩效管理分别对应两种政府治理的范式:安全的政府和能动进取的政府。国家治理能力要提升,其一要提升合法性控制能力,促进安全的政府的建设,其二要提升绩效管理能力,促进能动进取的政府的建设。以上三组概念的具体内容,详见王雍君(2014)的论述。[10]三组概念之间的关系,如图0—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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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0—1 以预算为中心的财政治理模式的价值理念框架

发达国家治理模式经历了从安全的政府到能动进取的政府的转型。中国的情形相反,起点是能动进取的政府,然后逐步过渡到安全的政府,最终目标是建设安全的政府基础上的能动进取的政府。这是不同国情条件下,合乎逻辑的正确的次序。

(二)预算体制改革的核心:法定预算程序改革和预算的透明性

管理学中有句名言:最重要的是做正确的事,其次才是正确地做事。从以预算为中心的财政治理模式的价值理念框架思路来看,预算体制改革应成为以预算为中心的财政治理模式的必然选择,改革内容有很多选择项,但从中国现行的改革进程和国情来看,法定预算程序改革和预算公开透明应该成为改革的核心选项。关于此项改革,《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1.坚持法定(预算)授权的原则

今天的法治国家里,议会约束或控制政府权力的主要工具就是预算程序。确切地讲,议会通常借助预算程序包含的法定授权机制及其控制功能约束或控制政府的权力。预算最本质的东西是唯一代表公民的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正式和明确的授权——预算授权。预算授权表明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运用被限定在合法授权的范围之内。该原则可以表述为:未经法定预算程序的授权,政府既不能拿走公民和企业的任何钱财,也不能有任何财政支出。这项至高无上的治理原则和制度安排,已经扎根于法治国家的财政制度和政治制度中。预算授权机制的改革,构成了中国财政改革中最为深刻的一项改革。这项改革的焦点在于提升立法机关的权威和能力,对中国而言,当务之急是立法机关废除对政府的预算“授权立法”,恢复法定(预算)授权的原则,统领整个预算改革乃至财政制度改革。

2.推进法定预算程序改革

全球政府治理较为成功的国家均高度依赖于一套能够正常运作的预算程序。治理的碎片化和治理绩效不佳,通常要首先归因于预算程序不合理。预算程序在改革议程中处于最优先的位置,也是财政治理的焦点。总体而言,中国社会对预算(程序)的理解是比较肤浅的,大多数民众将其理解为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类似于企业的预测、计划、核算。要避免预算程序的变异或者矮化,需要把预算程序理解为公共决策最重要的机制和程序,也就是说国家治理的决定必须通过预算程序来做出。除了法定(预算)授权原则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还可以通过其他的制度和方法选项实现,至少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报告、国库单一账户、预算会计、政府审计四种选择,只有整合使用上述制度和方法才能有效保证预算的基本合法性控制。

(1)强化预算程序之准备、审查两个阶段的制度建设。

作为一项制度流程,预算程序可依次大致分为准备、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和审计四个阶段。中外预算程序之间在形式上没有任何区别,但实质内容却大相径庭。中国预算目前实行四审制:财政一审、政府二审、党委三审、人大终审。

从国际成功的经验来看,中国的预算程序改革的重点在于加强准备、审查两个阶段的制度建设。预算准备阶段是整个预算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起始于预测,止于立法机关审查预算草案。在该阶段行政部门发挥主导与协调作用,最终成果是预算的编制,但编制预算只是预算准备程序中的一小部分工作。这个阶段最本质的东西就是预算决策的制定,其本质上是一个政治博弈与协商的过程,在此阶段全面整合公民偏好信息、政府战略、公共政策、预算资源。整合的程度与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反映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执政者的执政能力,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续政府管理者的执行力。所以,预算准备阶段的质量在整个国家治理能力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需要的时间也长于审查和执行阶段。美国联邦政府准备预算的时间长达18个月,印度也要10个月。

目前,人大立法机关的预算审查的质量远不能令人满意,除了受党委、政府决策影响的制度性制约以外,该环节还存在立法机构缺乏足够审查力量和审查时间的问题。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审查预算的时间是4个月。相比之下,中国的立法机关审查预算的时间太短了。预算准备和审查质量不能保证,导致后续环节麻烦和问题多多。约束政府财政权力,并且真正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法定预算程序,特别是预算准备和审查阶段。我们宁可在准备和审查上多花精力和时间,也不能走过场,更不能后续无休无止地修修补补。一个对预算程序不重视的国家,其国家治理是不可能走上治理的正规轨道的。

(2)保证预算程序的完整性。

完整性是预算程序的灵魂,也是预算程序正常运转的根本标志。预算程序的完整性对于约束和引导财政权力至关重要。政府的所作所为不可以不通过预算程序进行申报、辩论和批准、审查、执行控制和评估审计,这就是预算程序完整性的根本含义。如果所有政府活动都受制于预算程序的约束和引导,那么预算程序就能正常运转。

当前,破坏我国预算程序完整性的四个因素分别为预算外资金、税收支出(减免优惠)、非预算决策(支出决定在预算程序之外做出)以及准财政活动(包括财政担保、国有金融机构与国有企业的财务损益处理)。“全口径预算”概念,就是针对上述因素提出的治理理念,如果不能理解预算程序的完整性这个层次,那么该概念就失去了实质意义。预算体系的规范化改革,就是要对四大预算类型实行统一规范的管理,统筹政府的实际可用财力,保障财政资金的效率。但对于如何规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肯定以《预算法》为准则,目的就是不仅把全部政府收支关进制度的“笼子”,而且这个“笼子”是一个“统一”的制度“笼子”,可用等式表示为财政收支=预算收支=政府收支。[11]今后,有关政府和重要国有企业的资产和债务的决策也必须经过法定预算程序做出。预算程序的完整性约束所有人,包括政治领导人。《决定》决定逐步取消预算挂钩和减少部门专款,其背后的依据就是公共决策和资源分配决策应通过预算程序来做出。

3.预算的公开透明

预算公开透明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对整个中国的政府民主化进程将产生不可低估的作用。保证预算公开透明是除预算程序安排之外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另一个利器。公开透明的含义和范围比通常理解的更宽泛。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能达到财政透明度的国际标准中的最低标准就已经很好了。就中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及改革的总体环境而言,预算的公开透明可能比预算程序安排更为有用,因为预算的公开透明是连接预算法定授权、问责机制、预见性和公民参与各环节的一个枢纽环节。

预算透明化的民主政治意义重大,该环节有如“人之咽喉”、“蛇之七寸”,绝对是一个关键的环节。民主可分为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两者都很重要,但如果两者只能取其一的话,那么实质民主更重要,因为在实质民主逐步实现的过程中程序民主也可以得到发展。预算公开与透明化体现了实质民主的要求,它不同于一人一票的形式民主,但它体现了民主的本质要求,而不是为了民主而民主,为了选举而选举。预算公开与透明化将倒逼政府转变自身职能、约束自身行为方式,最终实现“无限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的转变。现代有限、责任政府就是将政府的权力放进一个透明的“笼子”里,便于人民代表和群众的监督,而财政则是支持政府权力并与其如影随形的“血液”,它显性、透明了,政府权力的作用范围、绩效就完全暴露了,对于其是否合理与是否符合群众要求,人民代表和群众通过自身体会有权做出各自的评判,并且人民代表和群众有权对政府权力的优化与约束提出各自的观点。

4.完善预算立法,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

公共财政体制是建立现代社会大厦的框架,是构建法治文明社会的基础。《预算法》作为遏制政府乱花钱的第一道防线,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环节,更是法治社会的财政基石。《预算法》经过十年的修订至今仍无法成形,充斥着理念分歧与博弈。矛盾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预算法》中的“授权立法”条款不符合法定授权原则,是否加以约束或取消;如何使人大预算审查不走过场;地方政府能否自行发债。本研究认为,新的《预算法》应体现公共财政理念,必需体现为监管、审核与实施权的分离,使人大预算审查不走过场。但在实践上可先从预算的规范、公开透明做起,给《预算法》的修改提供实践基础。先实践,后完善,符合中国一贯的渐进式改革的特征。

(三)财政管理体制: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决定》明确指出下一步改革的具体实现路径为“明确事权”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1)明确事权。明确事权在公共财政框架内的概念非常明确,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不同的公共服务事项,各自管自己的财政,且事权与各自的支出责任是相匹配的。

明确事权改革的重点在于首先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其次再相应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改变当前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局面。《决定》对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及共担的事权做了原则性的界定,并确定“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预计中央将收回一部分事权,在公共安全、医疗保健、教育、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方面承担更多责任。在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的基础上,为了保证现行体制运行的惯性,可不急于改变中央与地方之间现有的支出职能划分,除了推动司法权的“去地方化”以外,其他地方事权目前可继续由地方掌控,中央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也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

(2)变中央一个“积极性”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新的改革如何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纵观发达国家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成功案例,其经验是不让地方政府沦为改革的受损者,至少让其在改革中收益有所增长,而中央政府无疑是改革的埋单者,没有中央政府的“慷慨给予”注定换不回地方政府对改革的积极响应。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是:在影响全局的区域财力均衡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中央政府承担更多责任,但为了保持中央财政的长期平衡,中央政府会在转移支付和分税制两大体系之间进行资金的辗转腾挪,追求预算的长期平衡。[12]

从我国及国际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应该是改革的埋单者,在规范了现行的“土地财政”之后,应有预见性地防范其他“资源财政”的出现。只有如此,才可能发挥好“两个积极性”。

(3)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分税制。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调整中央与省市区之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将消费税由对涉税商品的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对涉税商品的销售环节征收;第二,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积极扩大房地产税试点范围,适时推广实行,将其打造为地方的未来主体税种;第三,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将排污费、环境收费项目改为环境税。

(四)推进税收制度改革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中国税制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建立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收体系。在税收相对规模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决定》明确下一步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这是一项有进有退、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应该是税收结构调整的主体目标与内容。

1.逐步下调间接税比重

这方面的改革主线在于调整税收收入结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流转税类属于减税范畴。(1)以“营改增”改革为突破口和改革主线,国家计划在2015年完成此项改革。现行的“营改增”改革减少了重复征税,减轻了税改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促进服务业公平竞争和发展。改革后的营业税将被压缩到较小的范围,或可能被完全取消。但在金融业中进行“营改增”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且很难定义金融业中的“服务项目”。(2)“营改增”改革全面完成以后,中央与地方对增值税3∶1的分成比例难以维持,将重新划分该税种的分成比例,底线是保持地方政府的既得收入不降。此后增值税会把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中国将会走上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之路,改革目标是建立起消费型增值税体系,以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这项工作预计减税9000亿元左右。[13](3)消费税税目将重新进行调整划分,将奢侈品和消耗资源的消费品列入消费品征税,并且采取有差别的比例税率。消费税的降低也有助于降低普通民众的税负,普通民众因为消费大量日常消费品和服务而承担了大部分流转税负。

2.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则属于增值税的范畴。(1)可将部分征管条件成熟的基金收费改为税收,如将排污费纳入拟议开征的环境税;(2)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房地产税;(3)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今后在对中等收入群体(尤其是工薪族)减税的同时,应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力度,以促进个税负担的公平;(4)资源税改革就是将目前的从量定额征管改为从价定率征管,并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畴。逐步提升直接税占比,不仅可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而且还可以稳定地方政府的财税收入预期。

税收收入的增减结构性调整,一方面可以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对于经济结构调整意义重大,另一方面也可以调整税收负担的结构与分布,调节企业与居民间的贫富收入差距,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有利于中国税收负担结构的合理化。

(五)财政体制改革中地方政府作为的空间

以预算为中心的财政治理模式建设不完全属于顶层设计,只要遵守中央在关键规定上的不抢跑原则,地方政府在此方面作为的空间就很大。

1.预算程序改革方面迈出新步伐

省以下政府实行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效衔接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逐步扩大人代会审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和提升审议的详细程度,最终实现等同于公共财政预算的管理水平。实现四大基金的统筹联动,建立政府性基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统筹使用机制;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将同级国有企业纳入预算编制范围,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将国有企业利润收缴比例从2013年的10%逐步提高到2020年的30%,划转部分国有资本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预算单位。要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对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的部门,对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决定》要求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我国各级政府目前还没有编制作为制度防范基础的政府资产负债表,缺乏一套完善合理的政府财务会计准则体系。此外,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债的渠道过于狭窄。应及时总结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自行发行地方债的试点经验,合理引导省市县自行发债。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导向改革,实现政府现金余额的集中化和安全化管理。政府财政归集上来还没有花出去的现金,原则上必须存放于政府在央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上,而不应该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上。但现实是,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无序开设商业银行账户,至少有十几万个之多。今后改革的目标就是大幅削减政府的商业银行账户数量,终极目标是国库单一账户。与广受关注的服务交付绩效相比,财政现金管理绩效有许多不同之处,并很少被人意识到,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制度漏洞。应探索与启动省以下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用科技手段提高政府资金的利用效率与安全性。

开展清理各级政府财政优惠政策的专项治理行动,它们是财政治理碎片化的典型,重点清理地方擅自出台的对企业的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等“土政策”,消除“税收洼地”,维护国家税制规范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2.加快提高公共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和推进公民参与改革进程

现在财政四大预算中,公共财政预算的管理是比较规范的,虽然社会保险、政府基金、国有资产预算在形式上也同公共财政预算一起接受年度人大监控,但实质上,人大对后三者是只审不批,至多算是备案制管理,这些预算中的资金主要由各个部门管理,没有做到统筹安排,没有真正走上规范的、透明的、监控下的运行轨道。按全口径预算的概念,今后其他预算均需同公共财政预算一起纳入人大的实质性管理,将来还要推进全口径公开,今后离退休人员涨工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等事项不再由政治领导人说了算,其最终的决定与批准权收归人大。

公民话语权的行使和政府的回应机制应该落实到每一个阶段,包括预算、审查、执行、评估。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预算程序需要设计成便于参与的模式。

3.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方法上的新探索

优化政府间财力资源配置,促进财力持续向市、县倾斜。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体系,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支持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以“转型升级工程”和“科技创新工程”为抓手,财力向企业倾斜,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安排大额专项资金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平台引领作用,最终在省域内形成纵横交错、四通八达、产学研大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形成一批引领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产品,催生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内领头羊”,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成长。

以“民生幸福工程”为抓手,持续不懈地改善民生。老百姓最为关心的就是空气、饮用水和食品的安全问题,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大事。运用财政杠杆,促进省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和就业促进政策,稳步提高企业及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待遇、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财政大力支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积极推进各级财政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加大对药品安全和供应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

以“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为抓手,坚持不懈地开展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将现有用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专项资金进行集中,重点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问题。建立省对市、县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对省确定的生态红线内的重点自然保护区、重点湿地、重要水源地和公益林地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并对当地政府因实施生态保护措施而产生的成本给予生态补偿。支持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以“农业现代化工程”为抓手,提高“三农”的治理水平。一是要进一步整合支农项目资金,提高基层政府应用的自主性。二是要对农业项目加强绩效管理,实行以绩效为主导的投入模式。

以“文化建设工程”“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党建工作创新工程”为抓手,以实际行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预算与之紧密相关,财政可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视角,对具体开展的项目及潜在的项目意向提出专业意见。

4.不断提升财政绩效

当前及今后可以通过很多零碎的方法来提升绩效,但这些改革努力只有与以预算为中心的财政治理相融合,才会真正有效。如果预算程序的各个阶段能够实现绩效信息的制度化融合,那么政府治理能力将会得到大幅度提升。

一是优化预算支出结构,通过统筹、竞争,将资金运用到高效率的领域。(1)压缩一般性支出。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节约资金继续用于民生项目。作为政策储备,未来可以进一步压缩一般性支出的规模。(2)政府退出竞争性领域,节约资金。今后政府对一般性的产业采用股权或风险投资的方式介入,不干扰市场的决定性配置作用。根据未来国有资产布局的需要,可以有计划地退出部分竞争性领域,回收国家投资,并将其用于需要加强的领域或转为财政资金。(3)压缩或缓建投资项目。继续停建政府的楼堂馆所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对可建可不建的项目进行压缩或缓建。

二是进一步解决财政资金的错配问题,这是提高效率的重要途径。(1)在现有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继续规范土地财政收支范围,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民生项目,逐步改变“建设财政”的特征。(2)压缩财政资金错配的规模。配合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调整,缓解政府间财政资金的错配问题。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压缩资金在行业方面的错配。

三是进一步激活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1)完善转移支付体系,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继续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保等民生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梳理,对按人均标准测算且补助方法和对象相对固定的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探索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整合方法,给市、县更多自主分配权。(2)推进专项资金实质性整合,进一步整合教育、科技、节能环保、村庄环境整治、城乡建设、养老等方面的资金;跨部门整合涉及农村环境整治等的资金。(3)创新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式,完善因素法分配试点,做好竞争性行业项目在中小企业、现代种业、旅游业等产业发展基金方面的资金有偿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以政府采购预算为核心,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理清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依托市场,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批量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拓展政府购买改革服务的范围,使其涵盖基本公共服务、公益社会服务、行业事务管理、政府履职事务等方面。

五是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1)严格资产配置管理,重把资产入口关。加强对公房、公车等资产配置的源头管理。新增党政机关办公楼、公车和电脑等,均可从供给制改为租赁制,可以节省大量资金。(2)着力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益。试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统一纳入产交所招租平台,统一收益收缴使用,落实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调剂共享功能来配置使用资产。(3)加强资产处置监管,引入重大资产处置专家评估机制,堵塞管理漏洞,防止资产流失。(4)实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管理一体化,推行条形码管理,实现国有资产动态化监管。

六是财政将努力探索运用PPP模式,整合政府、社会和企业资金共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控制政府性债务和缓解财政支出压力,进一步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注释

[1] 刘志彪:《以城市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兼论“土地财政”在转型时期的历史作用》,载《学术月刊》,2010(10)。

[2] 骆祖春:《中国土地财政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3] 数据转引自刘伟:《我国经济增长及失衡的新变化和新特征》,载《经济学动态》,2014(3)。

[4] 骆祖春:《中国土地财政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5] 高培勇:《下一步财税改革的基本路线》,http://www.naes.org.cn/article/31432,2014-03-06。

[6] 王彪:《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效率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2。

[7] 国家审计署:《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年12月30日公告),http://www.audit.gov.cn/n1992130/n1992150/n1992379/3432165.html。

[8] Oi J.,“Fiscal Reform and the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World Politics,1992:45(1):99-126。

[9] 骆祖春、高波、赵奉军:《土地财政的标尺竞争机制与空间效应分析》,载《学海》,2011(6)。

[10] 王雍君:《财税改革与国家治理》,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第497次双周学术论坛,http://www.unirule.org.cn/index.php?c=article&a=type&tid=8&id=297。

[11] 高培勇:《下一步财税改革的基本路线》,naes.org.cn/article/31432,2014-03-06。

[12] 骆祖春:《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国际视角》,载《国际经济评论》,2014(4)。

[13] 《楼继伟:一两年内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预计减税9000亿元》,第一财经网站,http://business.sohu.com/20130717/n381856472.shtml,201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