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书的中心论点与子论点
本书的中心论点是:财税法是促进与保障收入公平分配的关键性制度之一。根据这一中心论点,本书提出了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子论点:
(1)制度导向转换论。我国既往财税法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符合我国经济起飞时期的制度诉求,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但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效率导向的财税制度不利于收入的公平分配。我国财税法的价值目标应该更加注重公平,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藏富于民,促进以社会公正为中心的经济发展。
(2)制度变革两段论。经济发展具有阶段性,不同发展阶段的制度诉求也是不同的。鉴于收入分配的长期目标是共同富裕、社会和谐,近期目标是“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财税法的制度变革应依据近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分为两个阶段,逐步作出调整,以渐次实现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目标。
(3)收入分配法定论。财税法定原则是财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财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财税上的体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不可或缺。[44]收入公平分配的制度改革应该进一步贯彻财税法定原则,不断促进收入分配财税政策的法制化、规范化,提升财税法的效力位阶、权威性与稳定性;同时,收入分配的调整也是动态的过程,因此,还需提出“动态法定理论”,这与制度变革的两阶段论也是密切相关的。
(4)公平分配系统论。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问题,成因复杂,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不合理的成因。促进与保障收入公平分配,需要财税法制度作出系统的改革与回应,包括重构以公平为导向的价值目标;完善财政收入制度、财政支出制度与财政管理制度,这也直接影响到本书制度篇的结构安排。
(5)促进保障协调论。即解决公平分配问题,既需要财税法的促进,也需要财税法的保障,对于促进措施和保障措施必须明确界定。此外,在促进和保障方面必须注意制度协调。制度协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税法制度之间的内部协调;二是财税法与宪法、社会法等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外部协调。
(6)结构功能规制论。即应当基于收入分配系统和财税法系统的内在结构,强化财税法的促进功能和保障功能,并灵活运用各种规制手段展开有效调控。此外,不同的结构具有不同的功能,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应该注意财税收支结构、税制结构、分配结构等财税法中诸多结构的优化与完善,以更好地回应收入公平分配的制度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