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既有研究述评
分配问题自古以来均为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故此,“无论是历史上的先哲,还是学界的贤者,都非常重视分配问题。”[10]前人已在分配问题上留下了诸多宝贵的智识成果,为后续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下面分别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回溯与评述相关研究。
从古希腊思想家色诺芬开始,西方哲人们即对分配问题给予了持续的关注。当然,哲人们的观点并不一致,甚至有的主张互有攻伐,但都是当前研究的重要参照。
柏拉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中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那么,由于穷人和富人存在严重的经济冲突和政治对立,这种由对立双方组成的国家的整全性就会遭到破坏,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已经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两个国家。正是基于对财富分配问题的上述考虑,在柏拉图的理想国设计中,除了最低等级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外,处在第一等级的哲学家与第二等级的卫国者都不应该拥有私有财产。[11]亚里士多德指出,如果交换过程中出现了利益分配纠纷,那么,统治者应当介入,按照普遍公平的原则,并考虑国家的福利,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分配。[12]
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认为,财富分配的差异的确会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不过,政府主要的职能应当是安全保障,特别是保障个人活动的自由以及私有财产的安全;安全价值要高于平等价值,如果不对安全造成冲击,政府可以适当调节分配,如果安全与平等相冲突,则要优先保障安全。[13]对于边沁等功利主义者而言,“建立平等的制度,是空中楼阁;能够办到的只不过是减少不平等。”[14]
李嘉图对分配问题的论述更是影响深远,被后代学者广泛引用。他认为,“土地的产出——即经由劳动、机器与资本之结合而产自地表的所有东西——均在三个社会阶层之间进行分配,即土地的所有者、耕种所需资本或股东之所有者以及进行耕种的劳动者。”[15]“但是在社会的不同阶段,全部土地产品以地租、利润和工资的名义在各个阶层之间进行分配的比例存在极大的差别”[16],“确定调节分配的法则是政治经济学的首要问题。”[17]
约翰·穆勒简明扼要的话掷地有声:“分配只和人类制度有关”[18],“只有在落后的国家,生产的增长才依旧是重要的目标。而在最发达的国家,进行更好的分配方为人们之所需。”[19]
罗尔斯提出了关于分配正义的哲学思考。[20]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对解决当代收入分配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很多学者据此认为:“不平等源于人们在自然禀赋和社会文化条件方面的差异,但这些差异所致的收入差别,从道德上看是不应该的”;人们有意愿、也有权利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手段来解决不平等问题,特别是,可以要求政府通过财税调节的方式,从富裕者那里取得税收收入,用来帮助那些处于分配格局底层的人。[21]
哈耶克对分配制度也给予了高度关注,他在《自由宪章》里专设“税收与再分配”一章进行讨论,他赞成整体税收的比例性原则,同时认为,应对收入分配进行适度的调节,但是他反对整体税制的累进性安排,只接受局部或特定的累进税制。作为奥地利自由主义学派的重要代表,哈耶克特别强调,适度的再分配政策必须提防多数暴政的问题。[22]
西方学者对财税制度的收入分配功能所作的研究丰富而卓有成效。德国新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理论,第一次提出了税收政策可以对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分配关系进行修正,对于西方税收理论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制定都产生过重要影响”。[23]瓦格纳认为,赋税不仅要满足财政需要,还有调整国民财富分配的重要价值,国家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以调整所得和消费为目的而征收赋税。[24]瓦格纳将税收原则归纳为四大项九小点,其中一项为“社会正义原则”,根据该原则,“税收可以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以至影响个人相互间的社会地位和阶级间的相互地位。因而税收的负担应当在各个人和各个阶级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要通过政府征税矫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两极分化的流弊,从而缓和阶级矛盾,达到用税收政策实现社会改革的目的。”[25]
马斯格雷夫认为,财政税收对社会分配格局的调整具有重要价值,分配功能是财税制度的重要功能。他指出,“在公共政策的决策的决定中,分配问题却是一个主要的(往往是唯一主要的)长期争论之点。”[26]在当今世界各国,财政税收手段多种多样,不过,其中与收入分配关系最为直接的手段主要是三类,即“(1)税收转移方案,即对高收入家庭课征累进所得税,与对低收入家庭给予补助金两者相结合的办法;(2)用累进所得税的收入,为诸如公共住宅之类,特别是低收入家庭获益的公共服务提供资金;(3)对大多由高收入消费者购买的货物进行课税,与对主要为低收入消费者使用的其他货物给予补贴两者相结合的办法。”[27]
法学学者也讨论了分配问题,其中,许多财税法学者和部分法理学者都开展了相关的研究。例如,金子宏认为,税法是进行再分配的最佳制度。[28]北野弘久强调,税收法定主义具有纠正不公平税制的功能。[29]波斯纳认为,应注意通过税法解决分配目标与资源配置目标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30]
总之,国外成果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渊源与理论支持,也是本书在研究中参考借鉴的重要理论资源。这些关于分配问题的具体主张,虽因时代变迁和国情差异而未必完全适合于当下的中国,但对于观察、分析和解决我国日趋严重的分配问题,以及提炼财税法的分配理论,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国家更加重视收入分配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31],此后,国内学术界也不断加强对收入公平分配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在财政学和税收学领域,贾康、高培勇、刘尚希、刘佐等学者对此已有较多研究。这些研究对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财税法制,优化国家治理,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法学界对公平分配问题的研讨也倾注了越来越多的热情。辛忠孝和刘水林对公平分配问题进行了跨学科分析,指出了公平价值的重要性。[32]周伟等人认为,公平分配问题即分配正义问题,与和谐社会建设高度契合。[33]孟庆瑜借鉴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引入了分配权的概念,论述了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34]李昌麒和应飞虎提出了政府的“强制分配功能”。[35]漆多俊认为,要重视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36]张守文将分配问题作为经济法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其研究发现,“个体的利益分配和国家的财政分配是推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因”,同时,“分配的路径是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一条重要经脉”。[37]财税法被视为关键的分配制度,而税法更是“在各类主体之间进行财富分割的利器”。[38]但是,总的来说,从财税法学领域来看,对公平分配的系统探讨相对较少,仅有少量著作关注如何运用财税法来公平分配社会财富,主张对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予以均衡保护。此外,从财税法角度对公平分配问题开展的专题讨论一直以来都比较薄弱,一般是在研究财税法的某类具体制度时有所提及。这一现象直到近几年才逐步所有改观。有一些知名学者在权威刊物集中发表相关研究成果[39],还有的学者推出了深度专题研究。[40]相关论文也在逐步增加,例如,刘剑文认为应把财产税与所得税结合起来研究社会财富的调节机制[41];张富强认为应通过房产税改革来调节收入分配,而“营改增”也应注意其分配效应,以确保相关改革致力于实现分配正义[42];陈少英认为财产税法是对财产的存量征税,是对所得税法调控功能的有益补充,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43]这些观点对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总之,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为从我国实际出发进行相关探讨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但是,从财税法角度对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专门、系统研究的学术成果还比较少见,虑及我国当前分配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对学术生产的迫切要求,相关研究尚有较大差距。本书针对转型时期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从财税法的角度展开基本理论与具体制度层面的系统分析,有助于在这一领域作一个创新性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