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分配的财税法促进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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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与保障公平分配的财税法理论

(一)财税法的分配理论

促进与保障公平分配,需要有财税法理论的指导和支撑,需要体现相应的理念和价值追求,以确保分配结构调整与财税法制度建构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内在一致性。为此,财税法理论应当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分配理论[144],以及更为具体的有关分配结构调整的理论。

从总体上说,以往的财税法研究对此几乎未予关注,因而需要结合前面的有关探讨,结合财税法的制度实践,进一步提炼财税法领域的分配理论,以及更为具体的分配结构调整的理论。事实上,在财税法的分配理论中,分配结构调整理论是核心,因为整个财税法的制度安排或制度调整,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围绕分配结构的调整展开的,由此视角可以对整个财税法的理论和制度进行考察和解析。

结合前面的理论探讨与现实的制度实践,可以提炼出财税法理论中的分配理论,作为分配结构调整的财税法理论基础,具体包括关联理论、功用理论、目标理论、适度理论、系统理论、范畴理论,等等。这些理论的提炼,既有利于整合财税法学上与收入分配相关的重要理论和正确观点,也有利于更好地设计合理的制度规则来促进和保障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

(二)关联理论

关联理论强调,分配与制度的关联以及分配结构与财税法调整的关联,是运用财税法调整分配结构的重要基础;没有上述关联,财税法的调整就不可能影响分配结构。如前所述,财税法规定的大量分配制度,对分配结构的形成和变革具有重要影响;同时,财税法对于各类主体收益分配权的配置,会直接决定分配结构的合理性。要优化分配结构,就必须在财税法上合理地配置收益分配权。关联理论着重解决的是“对分配结构进行财税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问题,强调要不断优化财税法上的收益分配权配置。

根据关联理论,分配结构是影响收入分配的关键因素,分配结构的失衡,是财税法调整应予解决的重大问题。财税法的制度完善,尤其应针对重要的、特殊的分配结构来展开。例如,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主体所构成的“三者结构”历来备受重视;同时,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低收入者所构成的“三者结构”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针对这两类“三者结构”,在财税法上应当合理界定各类主体的收益分配权,并在制度设计上予以公平保护。

正如本书后面所指出的,近些年来,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以及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都相对偏低,这“两个比重”偏低的问题,作为分配结构失衡的重要体现,已经引起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我国在2007年10月就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两个比重,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已成为普遍共识,并已被列入《“十二五”规划纲要》。此外,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特别强调要“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如何提高“两个比重”,既是分配结构调整的重要使命,也是财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

针对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比过低的问题,应当在财税法的调整方面作出诸多重要安排,通过多种影响再分配的法律手段,不断提高居民收入的数额,以及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在提高居民收入数额方面,可用的财税法手段颇多。例如,通过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补贴、社会保障方面的数额,可使居民收入得到提升,真正做到“用之于民”;通过各类税法制度的调整,可适当降低居民的税负水平,真正做到“多予少取”[145],从而在实质上扩大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等等。

(三)功用理论

功用理论强调,财税法对分配结构调整具有特殊功用。前面的探讨表明,对于分配结构的调整,不同类型法律的功用各不相同:传统法对于初次分配的调整功用往往更大;而现代法对于再分配的调整功用则更为突出。若从宏观调控角度把财税法归入经济法,则其解决再分配问题的功用更引人注目。此外,由于财税法的调整同样会影响初次分配的相关要素,因而其对于初次分配的功用不可忽视。在分配结构的调整方面,财税法的功用更为特殊,作用的空间更为广阔。

第一,初次分配环节。

在初次分配方面,财政制度的优化调整,是促进和保障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变量。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财政收入连年大幅高于GDP的增速,在整体国民收入中的占比逐年攀升,已受到不少诟病。如何通过财税法制度的完善,形成国家与国民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以确保收入分配秩序,解决现行财税制度的“过度征收”问题,已经迫在眉睫。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收的现象,有多方面的经济和法律原因,其中,各种类型的“重复征税”是较为重要的法律原因。无论是税制性的重复征税,还是法律性的抑或经济性的重复征税,都会严重损害国民权益,影响相关主体的有效发展。面对节节攀升的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人们惊奇地发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已经成为导致物价上涨过快的重要诱因。因此,对于税制性重复征税,必须考虑税制的整体优化,加强税收立法的协调和统合。当前,财税法律制度不协调导致的不合理的税制性重复征税,以及由此引发的税负过重问题,直接影响了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整体占比,解决此类重复征税问题,应当是完善现行财税制度的一个重点。

此外,无论是提高居民收入的具体数量,还是提高整体占比,都需要通过完善各类财税法制度来实现。例如,基于降低企业和个人税负以及保障税负公平的考虑,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在不断改进;与此同时,我国的财产税制度也在不断出新,如车船税立法等,也在一定程度上有降低居民税负和公平分配的考虑。上述在直接税领域促进公平分配的种种尝试固然重要,但商品税制度对于分配的影响也不应长期被忽视。毕竟我国真正的主体税种还是商品税,居民的税负实质上主要来自于商品税。鉴于居民个人既是消费者,又是商品税税负的最终承担者,如何减轻某些商品税税负,从而相对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但却被遮蔽的重要问题。

第二,再分配环节。

在再分配环节,财税制度更是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正因如此,我国收入分配的基本理念和制度设计都越来越重视再分配,例如《“十二五”规划纲要》曾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又对此作出了进一步强调。

这就说明,分配理念有了更新,财税制度也应朝着更趋公平的价值方向加以调整。[146]财税法的再分配功能可以有效解决诸多差异性分配问题。例如,对于空间性差异分配问题,可以通过加强财政资金的倾斜配置。正如我们后面关于转移支付制度的讨论所指出的,在财政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将财政支出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倾斜,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

(四)目标/价值理论

目标理论强调,财税法作为典型的分配法,其主要目标就是通过规范分配行为、保障分配权益,来实现宏观调控和资源配置的效益,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正,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分配结构的调整,同样应当有助于提高宏观调控和资源配置的效益,保障和促进公平与正义,推进经济稳定增长与社会和谐稳定。可见,分配结构的调整应当与财税法的调整目标保持一致。

财税法的目标既与其前述的功用直接相关,也与财税法的特定价值密不可分。诸如公平、效率、秩序、正义等价值,对于分配结构调整同样非常重要。通过财税法的有效调整,实现分配结构的优化,应当更加有助于增进分配公平,提高分配效率,保障分配秩序,从而实现分配正义。

财税法的目标理论还特别强调对特定目标实施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据此,要针对分配的结构性特征,区分不同层面、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分配问题,进而由财税法对差异性分配实施定点调节,方可达到预期效果。例如,由于现实中存在分配差距过大、分配规则不公等不同的分配问题,针对这些不同的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财税法调整。

通常,对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人们的目标往往是缩小分配差距。从政府层级结构来看,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分配差距过大,会直接影响居民个人的收入分配。往往越是财力紧张的地方政府,就越重视各类财政收入的征收,使其所在地区的税费比其他地方更高,从而对居民的收入分配能力以及消费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为此,对于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差距,主要应通过完善分税制,特别是通过转移支付制度等来解决。

又如,对于国家与国民整体上的分配差距,要考虑居民收入增长不仅要与经济增长同步,甚至还要略快于经济增长,这样才能实现居民整体收入实质上的快速增长,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居民之间的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应当通过完善财政补贴以及各类税收制度等,来实现“补瘦”和“抽肥”。同时,由于分配差距过大的成因非常复杂,涉及许多制度,因此,还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例如,针对垄断性企业(特别是某些大型国企)的职工收入过高问题,需要对其上缴红利、成本核算、工资发放的标准等加强法律规制,以使其职工的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此外,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与地区差距、行业差距等有关。这些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很多。从财税法的调整来看,地区差距与转移支付制度中解决财政的横向失衡有关联;而在缩小行业差距方面,相关的商品税和所得税制度,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对于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人们的目标通常是实现分配公平。当前比较突出的一个现实问题是,等量等质的劳动不能得到相同的报酬,这就会产生分配不公的问题,就需要通过加强财税法调整来加以解决。例如,我国不同行业的工资收入相差悬殊。2009年,我国金融业的工资是农林牧渔业工资的将近5倍,如果进行行业细分,把金融业中的证券业同农林牧渔业的工资相比,则相差近15倍。[147]而如此过大的差距,在许多情况下同各行业职工的劳动和努力并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主要是因行业的特殊性或垄断性等所致,这无疑很不公平。可见,分配差距与分配不公有相当大的关联性。除了对工资制度等其他部门法制度进行完善之外,通过财税法来促进公平分配也是极为重要的举措,如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低收入者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都可以取得非常明显的积极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分配不公可以有多种表现。例如,从财税法调整的角度看,如果一国税法遵从度不高,税收征管不力,税收逃避泛滥,则对于守法者而言,会构成实质上的分配不公;同理,如果税收优惠制度不合理,或者执法不严,随意进行税收减免,则同样对于未得到税收优惠的主体会构成一种分配不公。至于非税收入过多,分配秩序混乱,则更会使人感到分配不公。凡此种种,都需要通过财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来逐步解决。

事实上,包括分配不公在内的各类分配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税法与狭义的财政法的配合,因为税法主要解决财政收入的问题,而狭义的财政法则能够解决财政支出的问题,都直接影响相关主体的收益,两者配合才可能更好地解决公平分配问题。[148]

(五)适度理论

适度理论强调,分配一定要适度,要“成比例”。亚里士多德在谈到分配的公正时认为,“公正必定是适度的、平等的”,强调“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149]分配结构的调整,与宪政理论、人权理论、宏观调控理论等直接相关,无论基于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还是基于保障调控实效的考虑,财富或收入的分配都必须适度,尤其不能给国民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应当努力把对国民的影响降到最小。

适度理论中还蕴含着一些指导分配结构调整的重要思想。例如,基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定位,政府不能与民争利,其收入能够满足公共物品的提供即可,而无需在整个国民收入中占比过高。

此外,在国家征收比例方面,要实现“富国裕民”或“民富国强”的目标,就必须真正“裕民”,实现“民富”,国家在财富的征收方面就不能伤及“财税之本”。依据著名的“拉弗曲线”(Laffer Curve)所体现的“拉弗定律”,一国课税必须适度,不能税率过高,更不能进入课税禁区,必须使税负合理,以涵养更多的税源。从制度实践来看,体现这一重要思想的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法》[150],为世界范围内的税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思路。我国有关“宽税基、低税率”的主张甚多,其实就是适度思想的体现。类似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半数原则”[151],强调私有财产应以私用为主,其负担的税收不应超过其应有或实有收益的“半数”,以更好地保障私人产权。在这一过程中,确立良性的“取予关系”非常重要[152],它是国家与国民之间良性互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政府合法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基础。

适度理论与上述的目标理论也密切相关,它强调在实现目标的手段方面,无论是分配结构的调整,还是财税法的调整,都应当强调适度;只有分配适度,才能实现公平、公正,才能形成良好的分配秩序,各类主体及其行为才可持续。[153]

(六)系统理论

系统理论强调,分配问题非常复杂,无论是对分配结构的调整,还是通过财税法来解决分配问题,都需要从整体上系统地考虑。事实上,财税法解决分配问题,需要财税法内部各类制度的配套;同时,要全面解决分配结构的调整问题,财税法仍有很大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结构,实现分配结构与财税法自身结构的“双重调整”[154],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协同,以更好地规范分配关系,形成良好的分配秩序。

此外,系统理论还强调,财税法上的收益分配权配置,直接影响相关的分配结构,以及财税法的调整功能,因此,必须关注收益分配权结构的合理性,并对相应的财权或税权结构进行动态调整,以更好地实现财税法系统的功能。

其实,即使对于公众关注较多的“显性”问题,也仍有许多认识需要转变。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与个人收入能否真正增加直接相关。从收入分配角度看,个税法需要完善的绝不只是全国人大重点修改的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和税率级次,整部法律都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其中包括劳务报酬等税目、税率的调整,各类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税目、税率的调整,以及不同国籍个人的公平对待等。如果不综合考量,仅在工薪所得方面做文章,则该法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又如,房产税制度的完善,一定要考虑房产税最根本的“财产税”属性,而不能将其作为调控房价的至尊法宝;同时,对房地产制度的完善一定要全面配套,并应兼顾国家提出的“增加公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路,否则可能会形成立法思想上的冲突和矛盾。

以上各个方面,主要还是侧重于税法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其实,广义的财政法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同样应高度关注。例如,政府性基金收入过多、各种收费过滥,会直接影响居民收入的数量和占比;备受质疑的“土地财政”问题,也会影响居民收入,需要从完善分税制、规范分配秩序、调整分配结构的角度加以解决。同时,破解历史上的“黄宗羲定律”问题[155],防止居民负担不断加重,使合理的分配制度能够得到长期有效实施,尤其需要财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由于分配、分配结构的调整以及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都是“复杂性问题”,因此,相应的制度改进对策更需要多维思考,全面设计。

强调系统性思维,也意味着在解决分配问题的过程中,要对我国的现实国情作综合性的全面考量。我国的经济社会已发展到重要历史阶段,各方面矛盾日益凸显,分配问题尤为突出。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分配结构的调整越来越重要。由于分配事关生存与发展、稳定与安全、团结与和谐,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分配问题。国家必须针对现实的分配问题,适时调整分配结构;分配结构是导致分配问题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一国法制结构和法治状态的体现,反映国家的合法化能力和水平。因此,分配结构事关全局,不可小视,必须优化,而这种优化又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国际局势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而在分配制度的设计方面,也要贯彻系统理论。分配结构的有效调整,有赖于多元化的法律机制,财税法律制度要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必须和其他法律制度统筹考虑,做好相应的“顶层设计”。例如,本书后面将讨论转移支付制度的复合功能的统筹,遗产和赠与税制度与民商事法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协调,都意在说明系统理论在分配制度设计上的重要性。

(七)范畴理论

范畴理论强调,财税法中的大量制度都是在规定分配主体、分配行为、分配权利、分配义务、分配责任,并通过这些分配制度的安排,来解决分配问题,防止分配失衡,确保分配秩序,实现分配公平和分配正义,从而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分配”范畴。这些范畴对于构建财税法学较为系统的分配理论非常重要。与此同时,通过构建分配范畴体系,可以重新审视整个财税法和财税法学,从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财税法是分配法”,为什么“分配是贯穿整个财税法学的重要线索”,等等。

而上述问题,还涉及诸多分配范畴,如分配职能、分配主体、分配行为、分配权力、分配权利、分配能力、分配失衡、分配公平、分配效率、分配秩序、分配正义、分配绩效、分配结构、分配法治等,与财税法的法定主义、两权均衡、可税性、税收公平、税权配置等理论有直接联系,也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均有密切关联,都需要深入研究。如果能够有效构建分配范畴体系,则整体的财税法理论研究将会得到较大推进。后面的各个部分,我们将紧密结合相关理论范式和重要范畴,深化财税法理论研究,完善财税法的具体制度,努力实现分配正义。

以上只是对分配结构调整影响较大的几类重要分配理论的简要解析。其实,上述理论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不仅对分配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完善现行的财税法制度,推进分配结构的优化,亦具有重要价值。为此,有必要结合上述理论,探讨针对各类现实分配问题的财税法制的完善问题,以财税法理论指导财税法制的完善,同时,通过财税法制检验理论,推动理论的不断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