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差异性分配的法律调整原理
自古及今,分配始终关乎国计与民生,贯穿于经济、社会乃至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不仅影响政治安定、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也影响国民财富积累和基本人权保障。纵观中外历史上的诸多纷争、制度变迁乃至政权更迭,往往皆因分配失当或分配失衡等分配问题而起。因此,对分配问题必须高度关注并予以有效解决。
(一)分配的结构性特征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总量和社会财富迅速扩张,但因诸多因素导致的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分配失衡等分配问题也日益凸显,业已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团结和社会和谐[122],需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作出回应和调适。事实上,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现实需求,本来就是中国进行改革开放的直接动因[123];而持续解决分配问题,则是改革开放的全程使命。
上述分配问题的形成,与分配结构不合理直接相关。在各国不同时期类型各异的分配系统中,分配结构始终是影响分配功能实现的至为重要的因素。因此,要解决各类分配问题,必须追根溯源,对分配结构进行优化和调整,通过有效地“定分止争”,来防止分配失衡,实现国泰民安。
从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和发展政治学的视角看,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目前已到关键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类型的“二元结构”问题层出不穷,分配失衡十分严重,分配问题相当突出。要绕过许多国家没能避开的所谓“中等收入陷阱”[124],缓解各类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纠纷,在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保障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就必须对分配结构进行有效调整,依法规范分配活动,保障分配秩序;同时,也需要针对发展中的各类分配问题,加强“发展法学”的研究。[125]分配结构的形成与调整,均受制于特定的分配制度。分配制度之优劣良莠,直接影响分配公平,涉及分配正义,关乎分配法治。无论宪法抑或其他法律,只要其中包含分配制度,则均应在相关分配主体之间有效界定分配的权力与权利,对分配结构实施有效调整,以确保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最大限度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分配问题。
依据“发展法学”的框架和理念,分配结构的调整与法律的调整密不可分。无论是财富或收入的分配,还是相关资源、权力或利益的分配,都离不开法律的有效调整。其中,财税法作为“财富分割的利器”[126],作为典型的“分配法”,其调整功能尤为重要,社会公众对此期望甚高。可以说,要实现分配结构的优化,就必须加强财税法调整,并应不断提高调整的法治化水平。通过加强财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来促进分配结构的优化,也与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宏观背景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已从关注“经济增长”转向重视“经济发展”[127],不仅强调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同时也重申社会分配、社会公平之重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调整多种结构,包括产业结构、投资结构、消费结构、分配结构,等等[128],经济学界对此已有较多讨论,但法学界的研究还十分欠缺,因而对于宏观分配系统中的分配结构调整问题,非常有必要从法学的视角,探究如何通过法律的调整,来推动分配结构的优化。
事实上,现实中的大量分配问题,带来了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分配的不当、不均和不公,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分配结构的失衡;要实现分配的相对均衡,必须对分配结构进行调整。而分配结构本身也是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系统论和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结构决定功能”,“好的结构会产生正功能”[129],只有不断优化分配结构,才能使之更趋均衡合理。
此外,分配结构的优化离不开相关法律的调整,尤其离不开直接影响分配的财税法的有效调整。基于问题定位,以及分配结构对分配问题的重要影响,应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分配结构与分配制度以及收益分配权之间的关联,从而发现分配结构与财税法调整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运用财税法等法律手段调整分配结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探讨分配结构及其问题的制度成因,说明财税法与其他法律制度解决分配问题的功用和特殊性,以及权利或权力配置对分配结构的影响;进而,通过提炼财税法学的分配理论,特别是有关分配结构调整的理论,并结合现实存在的分配结构失衡、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这三类分配问题,提出完善财税法制度、加强财税法调整的对策,以求更好地保护各类主体的分配权利,维护分配秩序,实现分配正义。
需要说明的是,在宏观的分配制度和法律体系中来观察分配结构与财税法调整的内在关联,以及财税法上的权利配置对不同类型分配结构的影响,会更有助于发现财税法调整的定位、局限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调整之间的联系,从而有助于揭示分配结构调整的复杂性与财税法调整的必要性,以及应当如何通过财税法具体制度的调整来促进分配结构的优化。
(二)差异性分配
在现实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在整体的分配格局中,分配差异是普遍存在的。通常,影响分配差异形成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主体差异、空间差异和时间差异。相应地,研究分配差异的重要维度也有三个,即主体维度、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
第一,从主体维度来看,参与分配的各类主体,无论是国家、企业、个人,还是其他主体,其参与分配的能力、权利或权力、信息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突出的差异。例如,在国家之间,各国汲取财政收入的能力不同,财政收入在GDP中的占比各异;在企业之间,各个企业的获利能力和分配能力亦不相同;在个人之间,每个人获取收入的能力和参与社会分配的能力更是不同。上述的诸多不同,形成了一定时期的收入分配格局。为此,必须分析各类差异及其合理性,这对于有关社会分配问题的研究尤为重要。目前,我国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个人收入分配问题,分配差异突出地体现为基尼系数过大,即使是官方的保守估计也已达到0.47[130],这表明在分配方面已经相当不公平。同时,在城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分配上的巨大差异。
对于分配差异的测定,基尼系数固然重要,尤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可以作出较为直观的描述,但仅此还不够,还应当引进其他的系数,如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在整个社会财富收入中的占比等,因为其他大类主体的占比,直接影响个人收入,恰恰在调整个人收入分配格局时必须系统考虑。
第二,从空间维度来看,地域差异也值得重视。[131]环顾全球,不难发现,南北差异其实是分配差异的突出体现。在我国,东西差异也是分配差异的重要体现。毕竟,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收入分配的平均水平,发达国家或发达地区的整体收入水平总是偏高。这种地域差异在分析收入差异问题时需要特别关注。其实,在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当年刘易斯特别关注的城乡二元结构,既是分配差异的重要体现,也是一种重要的地域差异。无论在我国的东部还是中西部,从总体上说,城乡差异都存在,并且,一般说来,城市居民往往比乡村居民的收入要高。尽管要重视不同区域的生活成本以及其他成本,但也应考虑不同区域的“购买力平价”,关注不同地域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由于主体都是位于一定的空间,因此,空间维度是对主体维度的进一步延伸和限定。同时,也体现了两个维度的重要关联。从空间维度或地域差异的角度来研究分配差异,人们会有更加切实的体验。
第三,除了上述的主体、空间维度外,时间维度也需重视。分配的时间差异,会对相关主体产生不同的影响,关涉货币的时间价值。事实上,过去的分配、现时的分配和未来的分配,考虑到通胀等因素,相关主体的实际收入是会有差异的。同样数额的款项,在不同的时段,对主体的实际效果是不同的。对此,在社会保障领域,以及其他需要考虑跨越较长时间的领域(如税法上的递延纳税领域),在制度安排上都要特别关注。
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说,不同的区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时间差异。而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发展水平,在分配上也会有不同的影响。[132]针对这种发展时间或者发展阶段上的差异,国家在转移支付、出口退税等制度安排中已经作出了区别对待。[133]而主体维度的分配差异,有时也与时间维度的差异存在密切关联,遗产继承所形成的分配差异就是典型的例子。[134]
以上三个维度,体现了主体差异、空间差异和时间差异,它们直接导致分配差异。上述三个维度密切相关,其中,主体都是一定时空内的主体,在考虑分配主体时,要把上述的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结合考虑,从而使主体差异更加具体化。例如,同样是公务员,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相同级次的城市,在同一年份和未来岁月,其收入差异是很大的。类似的分配差异比比皆是,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予以考虑。
2.差异性分配的结构性风险
上述的分配差异,会形成分配领域的一种重要形式,即差异性分配。差异性分配同参与分配的主体在时空、能力、权义等多方面的差异直接相关,并体现为分配机会和分配结果上的差异。
差异性分配不同于“均等性分配”(或称“无差异性分配”)。均等性分配的重要假设是主体的无差异性,因此才可以均匀、平等地分配,此类分配往往在形式上被认为是公平的,但大抵会牺牲效率,同时,也未必真正公平。相对而言,差异性分配对效率关注更多,同时,也未必都不公平,有时更能够体现实质公平。可见,在不同分配形式的讨论上,效率与公平仍然难以逾越,而公平则是公众普遍关注的更为核心的价值。
无论是哪类分配,在法律上更关注分配的公平性。通常,分配上的适度差异,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如果差异过大,分配不公,则其合理性就会丧失,就会引发公众对分配的质疑和不满,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甚至会危及政权的稳定,从而形成“分配风险”,甚至酿成“分配危机”。历史上许多国家发生的起义、革命等,都与分配风险的集聚所形成的分配危机有关。
古往今来,个人收入分配在整个分配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只有将个人收入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才能确保社会的久安和国家的长治。个人收入的公平分配,是解决“治乱循环”问题的重要手段,其核心目标是减少不合理的差异,缩小分配上的不合理差距,尊重和保护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上述目标的实现,与政府的合法性、调控力、强制力等直接相关。
差异性分配极易带来不公平,导致分配结构失衡,并因而造成多种“结构性风险”。各类“结构性风险”都存在于一定的分配体系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防范和化解。
例如,在整个分配体系中,各类主体的结构及其分配比例,是分配结构上的重要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而且还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对国家而言,“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135],如果国家占比相对较高,国民占比相对较少,就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根基,影响国民的生存和发展,形成主体分配的结构性风险。只有降低财政收入占整个GDP或者整体社会财富的比重,降低国民税负[136],以及各种非税负担,才能使国民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又如,在个人的分配体系中,不同人群的财富占有量的多少,也是一个重要的分配结构问题。如果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整个社会的基尼系数过高,多数人收入过低,就会影响许多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并进而影响整体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防范个人分配体系中的结构性风险,必须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情况,实行“调高、扩中、提低”的政策,以推进个人收入分配的结构从“金字塔型”向“橄榄型”发展。
再如,在分配的要素体系中,按劳分配和按其他要素分配各自所占的比重,也是分配结构的问题。从公平的角度说,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还是要坚持的。为此,相关的法律应当鼓励人们勤奋工作,诚实劳动,要反对不劳而获、钱权交易、不当得利、腐败获利,以降低分配风险,确保公平分配,减少社会怨愤。对此,著名经济学家萨伊早就提出,一国的税法应当有利于增进道德,有助于鼓励人们的勤劳,并将其确定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而如何鼓励诚实劳动,如何鼓励真正的创造,如何公平地分配劳动创造的社会财富,确实是在法律上需要认真对待的。
需要强调的是,在各类结构性风险中,国家与国民二元结构中的分配风险尤其需要重视。因为两类主体的收入在整体财富中的比重如果不合理,畸轻畸重,就会产生巨大分配风险——或者民不聊生,或者国将不国。
总之,分配差异与相关主体结构上的差异直接相关,差异性分配所带来的风险也与一定的结构相关,并体现为结构性风险。同时,分配风险的不断积聚极有可能导致分配危机,必须注意及时防范和化解分配风险。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不断调整利益格局,形成了现时的分配结构,但当前分配结构的失衡,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此,必须重申公平分配的重要价值,知难而上,全面、系统地化解各类分配体系中的结构性风险,解决差异性分配所带来的问题。而上述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法律的有效调整,尤其需要财税法的有效规制。
(三)差异性分配的多元法律调整
考虑到分配结构的划分是多种多样的,且通常在分配方面人们非常关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有时也会关注“第三次分配”[137]),下面着重结合两次分配所形成的分配结构,分别说明宪法和民商法等传统法对初次分配的重要影响,以及经济法和社会法等现代法对再分配的重要功用,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财税法调整发挥作用的空间和特殊性。
鉴于分配制度极其重要,我国《宪法》第6条专门规定基本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为“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与此相对应,还规定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由于所有制形式和产品分配方式都是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因而两者曾在一定时期(特别是1982年《宪法》出台后的一段时期)有相对较强的对应性和一致性。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的对应性正逐渐减弱,“按要素分配”在多种分配方式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使得“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更主要的是体现在参与分配的人数上,而未必是分配数额上,并带来了多种所有制经济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情况下的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
依据我国宪法有关分配方式的上述规定,在初次分配领域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结构。我国自2007年10月以来,重申“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强调“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从而使“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分配结构更加明晰。其中,对“按劳分配”中的“劳”究竟是指劳动、劳动量、劳动成果还是劳动力产权,人们还有歧见。[138]而对“按要素分配”中的各类要素,人们通常较为关注的则是资本、资源、技术、管理等,这些要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很重要。从经济学角度看,上述要素在生产经营中的贡献不同,其市场价值或获取收入的“权重”各异,从而形成了收入分配的差距。
近些年来,恰恰是对“按要素分配”的强调,以及资本等要素拥有者获取收入能力的提高,导致了分配差异,扩大了分配差距,加剧了分配不公。主体差异、空间差异和时间差异是影响分配差异形成的重要因素,分配差异和分配不公会带来结构风险,需要财税法的有效规制。[139]要全面研究劳动力等要素价值在分配上的权重或占比问题,不仅需要经济分析,也需要法学探讨。这与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典型问题之一——劳动收入占比下降和资本暴利问题密切相关。
从法学视角看,上述的按劳分配,直接涉及劳动权或劳动力产权,而按要素分配,则涉及相关主体的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权利,进而涉及投资权等权利。上述各类权利都蕴含着主体的收益分配权,或者说,收益分配权本来就是各类主体相关产权的重要“权能”。各类收益,无论是工薪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无论是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140],都要以收益分配权为依据。
上述权利在初次分配中具有重要意义。无论在权力与权利之间,还是在各类具体权利之间,其“力”与“利”并不均衡,同时,“权”与“益”亦非同一。各类权利因性质不同而收益各异,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分配差距和分配公平。可见,对于各类权利的收益分配权能的差别,需要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
以上主要基于宪法规定,对重要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结构进行了简要的法律解析。从中不难发现,这一分配结构对应于一系列重要权利,并由此形成重要的权利结构。由于不同主体的权利性质、收益能力各异,在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之间、劳动权与投资权之间会形成一定的紧张关系,并可能导致影响收益分配和分配差距的“劳资”矛盾,对此需要展开专门研究。
宪法所确立的各类主体的收益分配权,与基本人权的保障直接相关,应当在人权理论、宪政理论方面加强研究。同时,收益分配权的具体实现,与各类主体所拥有的具体产权存在关联。鉴于劳动力产权与资本、土地、知识等要素产权之间存在差别,且受不同法律的保护,因此,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协调也与各类法律之间的协调直接相关。
通常,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诸法(它们大都属于传统的民商法规范),会对上述各类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并成为初次分配制度的重要渊源。加强上述诸法在收益分配权方面的协调,对于解决分配问题极为重要。
总之,从法律角度看,分配结构就是由各类主体享有的收益分配权构成的权利结构,这些收益分配权基于劳动力产权以及资本等要素产权而产生,体现于宪法和相关的具体分配制度之中。从总体上说,在初次分配中所涉及的各类产权,以及相关的收益分配权,主要由宪法和民商法等传统法加以确立和保护。
2.再分配与分配结构的现代法调整
初次分配着重关注各类要素在市场上的贡献,更加重视效率,对于公平的强调不够,因而难以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为了使整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更趋合理,在承认适度差距的同时,国家必须注意防止两极分化,实行二次调节的分配制度,即再分配制度。
初次分配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再分配则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由国家主导的第二次分配[141],是对初次分配的一种结构调整,它力图使分配更加合理、更趋公平,以减缓或防止初次分配可能存在的严重的分配不均、不公和失衡等问题。在再分配过程中,不仅涉及企业或居民之间的分配结构,还涉及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分配结构,对于这些结构的有效调整,需要经济法和社会法等现代法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其中,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手段以及社会保障手段等,都可以成为重要的再分配手段。我国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曾专门强调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就是财税法和社会保障法。与之相对应,还涉及一系列重要的权利和权力,如国家的财权、税权,以及社会个体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纳税人权利,等等。上述权力和权利的配置如何,直接关系到收入差距过大等分配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
从历史和现实情况看,各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都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197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库兹涅兹(Kuznets)曾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人均财富增长(效率)与人均财富分配(公平)之间的关系问题,认为在一国经济发展初期,人均财富增长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但到一定的阶段,随着人均财富的进一步增长,收入差距会逐渐缩小,从而形成收入分配状况随经济发展而变化的“倒U曲线”(Inverted U Curve)。[142]尽管有人对“库兹涅兹假设”有不同的看法,但至少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发展现实来看,这一假设仍然值得关注。并且,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防止分配差距扩大,需要国家通过有效的分配制度安排加以解决。其中,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的有效调整更加重要。
在现代法中定位财税法的调整尤其有重要意义。本来,财政和税收的原初功能就是参与分配、获取收入,但随着公共经济的发展,财政和税收不仅要作为国家获取收入的工具,也要成为旨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与此相适应,现代财税法的调整,不仅要保障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还要通过宏观调控,发挥再分配的功用,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从而实现其调整目标。
如前所述,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都涉及收入、财富、资源、权利等方面的分配,如继承法上的遗产分配,破产法上的破产财产分配,公司法上的企业利润分配,劳动法上的劳动收益分配,等等。从而使各类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包含分配规范,但这些分配规范相对较为分散,且主要用于解决初次分配的问题。相对来说,财税法是更为典型的“分配法”,它主要解决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相关问题,以及公共经济中的资源分配和社会财富分配问题,波及甚广,与各类主体均有关联。因此,在研究分配问题时,财税法始终是无法逾越的。并且,其在再分配方面的作用非常巨大,尤其有助于解决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分配结构失衡等问题;同时由于财税法的调整对参与初次分配的各类要素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因而其对于保障初次分配公平的功用也不应忽视,这些正是财税法调整特殊性之所在。基于财税法在分配方面的广泛而重要的功用,各国对分配结构进行调整,都普遍必用财税法,并将其作为主要的、直接的调整手段。
事实上,分配差距过大,缘于分配的失当、不适度,极易转化为分配不公;而无论是差距过大或不公,在宏观层面都体现为分配结构上的失衡。旨在解决分配失衡等市场失灵问题的现代财税法,对各类主体利益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因而可以成为调整分配结构,实现再分配目标,保障分配公平、适度,防止分配失当、失衡的重要工具。
总之,透过分配结构的多元法律调整,不难发现,分配结构不仅体现为一种经济结构,同时它也是一种法律结构,尤其是一种权利结构。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无论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还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分配,都对应着一系列的权利,直接体现为相关权利的配置问题。[143]因此,分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需要通过民商法和财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和完善来逐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