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全球治理价值的主要来源
全球治理所追求和遵循的价值有着多种来源。每个参与者理论上都能在这些价值的形成和普及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发挥的作用更为突出。一方面,这些国际组织往往被视为全球治理实践的首要主体,具有价值理念的倡导责任;另一方面,这些组织面对越来越复杂多样的治理问题,能够超越民族国家的局限性,更加自觉地关注全球治理价值的建构及其对实践的引导规范。
一、联合国与人权观念
人权是全球治理的基本价值理念。全球治理的达成不仅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权利,也是为了捍卫人类的整体利益。尽管不同文明以及不同国家对于人权的内涵和实现途径有不同的认识,现代人权观念又来自于西欧,但是联合国全面地阐述了人权理念,并将其影响与作用提升到了国际层面。有学者认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标准(the standard of human rights)和现代性标准(the standard of modernity)已经成为旧的文明标准之继承者。[166]
《联合国宪章》重申了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指出联合国的成立将“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们经济及社会之进展”。1946年开始起草,1948年正式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表述所有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的文件,目前有360种以上语言的版本。这个文件提出,人权是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承认和捍卫人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个文件连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7年通过)和其他两个可选协约一起包含在《国际人权法案》中。
人权的内涵在不断丰富,并且不断突破西方文明的影响以及西方对人权的界定,将其他文明、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的权利诉求纳入其中。例如,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来自中国的张彭春作为起草人就提出,应该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基础上,达成共同的人权目标。他主张:“宣言应该既反映出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也应该反映出孔子的思想。”在张彭春等人的努力下,起草委员会删除了草案第一条原有措辞Human nature is endowed with(人在本性上赋有)中nature(本性)一词。他还建议将儒家的“仁者爱人”思想放在宣言之中。他把“仁”翻译成conscience(良心)一词,为各国代表认可,从而写入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167]
1960年联合国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3年、1965年先后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将民族自决权、反种族歧视权等集体性人权也列入人权范畴。后来,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倡导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环境权也成为人权的重要内容。
尽管人权已经成为全球公认的价值理念,但是在现有的国际秩序下,人权也是不同文明、国家之间斗争的领域,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成为推进全球治理的重要关系,不仅涉及全球治理价值观念的更新建构,也直接影响到各个具体领域全球治理的实质性推进。
二、以罗马俱乐部为代表的全球观与可持续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全球治理的重要价值,也是从全球角度来思考问题的方法。在现代化条件下,人类的生存不仅要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解决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唯有实现发展的可持续,人类才能作为整体存续下来。在发展的过程中,全球作为一个整体,各种问题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有许多机构和个人对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普及做出了贡献,罗马俱乐部的作用更有标志性。罗马俱乐部成立于1968年,1972年在石油危机的背景下它发布了《增长的极限》报告,成为环境问题最畅销的出版物,被翻译成了三十多种语言。该报告提出经济增长不可能无限持续下去,因为石油等自然资源的供给是有限的。这种认识是对现代化发展理论的挑战,警告人们要注意自然环境的承受力。此后,罗马俱乐部又陆续发表了多个研究报告,讨论和预测人类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罗马俱乐部的另一个贡献是对全球问题的研究及其倡导的分析方法。在其推动下,全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并且得到越来越多的深入研究。罗马俱乐部倡导从全球入手分析人类重大问题,并建构了世界动态模型定量分析方法,推动多学科来研究全球问题。这些新观点、新思想和新方法,表明人类已经开始站在新的、全球的角度来认识人、社会和自然的相互关系。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人类生存和地球生存息息相关,生态环境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枯竭、粮食问题、人口增长等是人类生存面临的迫切问题,应该将保护环境与争取和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协调起来。联合国1983年成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念。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金融动荡、粮食短缺、能源紧张、环境污染、气候变化、非法移民、跨境犯罪、恐怖活动、传染疾病、产品安全等诸多问题不断出现,日益迫切。这些问题虽然不是政治和军事领域的,但也严重威胁着人类安全,其解决和应对已经超出了某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独立应对的能力。因此这些问题被归入非传统安全领域。非传统安全是相对于传统安全而言的,主要指经济、社会、文化、科技、信息、生态等领域的安全状态。非传统安全问题涉及领域广泛,具有跨国性、不确定性、转化性、动态性等特点。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带来的挑战往往超越国界的限制,在一些方面与国家权力形成了不对称,其解决和应对需要依靠国家间乃至全球范围的合作,需要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综合安全、共同安全以及合作安全。
1993年,时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顾问的哈克博士提出了“全球人类安全”概念,即不仅是国土的安全,而且是人民的安全;不仅是通过武力来实现的安全,而且是通过发展来实现的安全;不仅是国家的安全,而且是个人在家中和工作岗位上的安全;不仅是防御国家之间的冲突,而且是防御人与人之间的冲突。199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对人类安全进行了全面阐述。这是对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明确回应。
从环境观念到可持续发展观念,再到新安全观,这些关系到人类整体存在的价值理念的发展,既展示了人类对自身生存问题认识的深入,也说明了威胁到人类共同利益的全球性问题在不断增多和日益紧迫。要践行这些价值理念,必须走出国家中心主义的思维范式,在合作共赢方面做更多的探索。
三、全球治理委员会与全球治理观
联合国支持的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2年成立,于1995年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之际发布了题为《天涯成比邻》的报告,第一次对全球治理进行了系统阐述。现在,全球治理不仅是一种分布在许多全球问题领域中的具体实践,也代表着解决全球问题所持的一种价值理念。
全球治理委员会由多名前国家政要组成,旨在总结联合国五十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为新世纪的来临提供一种方案。它认为,过去五十年产生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人民的解放和强大,二是民族国家无力处理面临的许多新老问题。因此,必须改造国际合作的模式,推动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各样的个人、团体——公共的或个人的——处理其共同事务的总和”[168],全球治理则是治理过程在全球层面的展开,治理主体包括了民族国家、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公民个人、大众媒体等。全球治理的质量取决于多个因素,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指导全球友邻关系的“全球公民伦理”。它包含了尊重生命、自由、正义、平等、相互尊重、关心别人和正直等核心价值。以这些价值为基础,可以把建立在经济交流和信息进步之上的全球友邻关系,改造成为一个道义社会。
全球治理委员会倡导的全球公民伦理强调权利与责任的对称。就权利而言,所有人应该享有如下权利:(1)过安全无忧的生活;(2)平等相待;(3)谋生和谋取自己福利的机会;(4)通过和平手段界定和维持他们之间的差异;(5)参与各级治理;(6)要求有改正错误判决的自由而公正的诉讼权;(7)平等的知情权;(8)平等分享全球共同资源的权利。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每个人也要承担如下责任:(1)对共同的利益做出贡献;(2)考虑自己的行动对别人的安全和福利造成的影响;(3)促进平等,包括性别平等;(4)寻求持续发展和保护全球共有资源,以保护后代人的利益;(5)维护人类文化和文明遗产;(6)积极参与治理;(7)努力消除腐败。[169]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促成建立一个更文明的全球社会最起码的基础。
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成立,特别是1995年《全球成比邻》报告的发表,全面开启了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全球治理发展进程中具有历史转折意义。1995年,专门讨论全球治理的学术期刊《全球治理》创刊。按照荷兰学者亨克·奥弗比克的分析,在这一年里,“全球治理”这个术语的使用增加了3倍,并且在后续10年里增长了10倍。[170]
四、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与人的发展观
随着各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人们日益发现许多国家的发展模式往往一味追求经济增长,忽视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结果出现了没有增加就业机会的“无工作的增长”,民众无法参与公共事务的“无声的增长”,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无情的增长”,没有文化基础的“无根的增长”,环境日益恶化的“无未来的增长”,概括起来就是“有增长而无发展”。
全球治理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人类的存在和发展,而实现人类的发展不能只依靠经济增长,也不能只用经济指标来衡量,必须全面地看待人类的发展。马克思早就提出,未来社会的目标就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联合国1990年提出的“人类发展指数”(HDI),以及此后每年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可以视为对旧的发展观的矫正,对新的、重视人的发展的发展观的倡导和践行。
这种人类发展观的基本理念是:人是国家真正的财富。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创造有利环境,使人类长寿、健康和富有创造力。支持这个理念的一个重要理论是阿玛蒂亚·森的“可行性能力”理论。在森看来,人类发展是一个不断扩大人们选择权的过程。在发展问题上,人们不需要达成一个理想的共识,只需要承认一些事态比另一些更好。因此,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采取的是三个可辨识、可比较的指标来衡量发展,即人的预期寿命、成人识字率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依据这三个基本指标,联合国每年发布各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关注制约人类发展的主要问题(见表2-1)。这些重要问题也多是全球治理的主要议题。
表2-1 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历年主题(1990-2013年)
尽管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衡量的是各国发展的提高水平,但是通过辨识影响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的问题,也明确了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的重要领域。这突出体现在2001年提出的八个方面的千年发展目标上。要实现这些目标,必须加快和深化相关领域的全球治理。
五、欧盟与辅助性原则
欧盟是目前践行治理理念最为系统的区域性组织,强调共同价值一直是欧盟将各成员国联合在一起,实现内部良好治理的重要举措。欧盟倡导的共同价值主要体现在《欧盟条约》《欧盟宪法条约》等文本中。按照《欧盟条约》,欧盟是基于对人的尊严、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权以及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创立的,各成员国必须是一个“多元、无歧视、包容、公正、团结以及男女平等的社会”。欧盟的首要目标是提升和平、欧洲价值,使欧盟的人民安居乐业。欧盟各成员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实现“在多样性中统一”。
在欧盟倡导的价值理念中,辅助性原则尤其值得关注。这个原则并不是法律准则,而是区分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的一种理念。基本含义是:一个社会中直接影响人民生活的决定,原则上应由最接近个人的小单位来做,只有在它们做得不够好时,才由大单位加以协助。自主与协助是这个原则的基本精神。
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甚至更早的亚里士多德。有感于当时国家权力日益腐蚀教会,罗马教廷在20世纪上半叶提出辅助性原则作为重建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国家逐渐将此社会哲学转化为法律概念,如德国及瑞士将该原则纳入其宪政体制中,以解决联邦与地方政府的分权问题。这个原则现在已经写入了欧盟《里斯本条约》(第五条和二号草案)、《欧洲地方自治宪章》(欧洲理事会倡议制定的条约)和欧洲国家各种成文法规中。
辅助性原则在处理政府间关系上体现为,各级政府享有同等尊严,各项活动应该在有可能最低一级的政府(即尽可能贴近公民)中进行。或者,只有当低一级政府无法独自履行其职责时,才应该请求上级政府介入。这种情况通常被定义为垂直辅助性原则。辅助性原则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上体现为,只有当个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时候,才需要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这种情况通常被定义为水平辅助性原则。
辅助性原则对于全球治理过程中不同主体责任的划分富有启发意义。在缺乏世界政府的条件下,全球治理的有效推进从根本上要依靠各参与主体主动性的发挥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
六、发展中国家对于全球治理价值理念的贡献
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对于全球治理价值理念的建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在摆脱殖民地半殖民地地位,争取民族独立的进程中,将自主、平等、民主等价值理念深深地刻在国际关系之中。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提出,并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虽然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但是其蕴含的主权、和平、共赢、正义观等核心价值理念,也得到世界各国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承认。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综合实力也在增强。这些国家对于国际话语体系和价值理念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更加自觉地参与到其构建过程中。比如由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南非等组成的金砖国家集团,提倡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价值理念。中国先后提出了“和谐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等蕴含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价值理念。
必须看到,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尽管是全球治理中的重要主体,但是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在话语权上处于弱势。西方国家借助经济实力、大众传媒、国家间价值认同的一致以及在主要国际组织中的主导地位等优势,更容易将自己对于全球治理的看法认识、价值主张传播开来,并应用到具体的全球治理领域之中。因此,全球治理价值理念的建构过程,也是不同价值理念表达、交流、交锋以及融合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