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论坛(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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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社会化视角下精神病犯罪人的处遇

宋远升[1]

摘要:精神病被告人天生具有刑罚不适性,其本身也属于精神病控制下的无能为力者。因此,不仅需要在刑罚上予以适当的优待,如果确实需要对精神病犯罪人予以强制医疗,也应符合保护其最大利益之原则,应坚持在保卫社会的前提下,给予他们以社会化的强制医疗处遇,这是对精神病犯罪人人道、科学处遇的要求,也是对精神病犯罪人进行社会矫正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行刑社会化 精神病犯罪人 处遇

对于精神病犯罪人而言,行刑社会化意味着在刑罚、准刑罚(强制医疗处分)之外开辟第三道路的可能性。这不仅是因为精神病犯罪人具有的刑罚不适性,同时,强制医疗制度对于一部分精神病犯罪人而言也不一定具有更好的保护性治疗效果。因为即使对于精神病强制医疗机构而言,在监控权力无所不在而缺乏控制时,其强制性也仍然是可观的。精神病强制医疗机构同样具有专门的监管人员,相当封闭的强制医疗场所,以及长期的强制医疗期间等压制性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高强度的强制医疗机构的控制力度或者对精神病犯罪人的肉体及精神影响比监狱并不逊色。因此,为了防止强制性医疗机构对于精神病犯罪人的不必要压制以及对特定的精神病犯罪人的不适应性,应当基于人道、科学及精神病犯罪人尊严的要求,在精神病犯罪人的矫正中注入更多的社会因素,通过社会因素的介入淡化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强制性,从而使得对精神病犯罪人的矫正在一种相对和缓的社区方式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