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发展中的继承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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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的法则及其批判

连春亮[25]

我国监狱学研究一直深受“官方”政策的影响,形成了自身独有的法则,包括监狱实践“官方”主导法则、过程轮换法则、功利法则和“圈子”法则。这些法则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监狱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同时,又存在着监狱学研究的障碍因素。因此开放监狱学研究的时空限制,倡导研究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强化基础理论研究,提升监狱学理论研究的品质,培育高层次的研究团队,是监狱学研究的发展之路。

监狱学研究的独有法则是指在监狱学理论研究中,用来引领和规范研究行为的规则、规范,以及解决监狱面对的各种问题所用到的一系列定则。监狱的特定社会形态和法律属性,决定了我国监狱学研究必须遵守“官方”规定的法则。这些法则在实践层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理论研究层面却因背离科研规律而受到批判。

一、监狱实践“官方”主导法则

理论来源于社会实践这是一个基本命题。监狱学研究由监狱实践而来,这是监狱学研究的本源,也是监狱学自身成长的规律。但是,监狱学理论的来源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实践,而是“官方”主导的监狱实践。“治狱乃专门之学,非人人之所能为”。[26]无论是实践的环境、内容、对象、实践者,还是实践的时空条件等,都是由“官方”独家主导并制定规则和规范,社会公众只有监狱实践的建议权,并无实质性参与其中的规则制定权或者决定权,监狱实践参与权受到“官方”的严格控制和制约。这既是监狱实践的安全需求,也是和其他学科理论研究相比的独特性。

“官方”主导法则的表现形式之一:监狱学研究的主导力量是代表“官方”利益的研究群体。在这一研究群体中,监狱政策的决策者、监狱工作的管理者和实践者与监狱相互形成紧密联结的利益共同体,基于“利益”的共同需求,其研究的出发点必然是以利益为依托,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正是由于如此,有学者认为,“就监狱学学科来说,管理者的思路和决策深刻地影响着研究重心和取向的变化。作为决策主体的行政官员和作为实践(实施)主体的监狱人民警察,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监狱学研究者,但是却实质性地构成了监狱学研究的力量。”[27]因此,“官方”主导的监狱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是“官方”利益的代言人,缺乏监狱学理论研究应有的客观性和价值中立性。

“官方”主导法则的表现形式之二:“官方”独家掌握着监狱学研究的实践资源,对监狱学的发展和价值取向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和话语权。从空间上来说,监狱是独成一体的“小社会”,内部具有完全不同于外部社会的行为规则。罪犯是被高墙电网隔离的受刑人,除决策者、管理者和实践者能够深入其中进行直观的、深层次的研究外,其他理论研究者只能借助于“二手资料”进行间接研究。这样,研究成果所具有的独立性、数据来源真实性等方面的弊端和缺陷就暴露无遗。这也是多年以来监狱学实践远比理论丰富,而理论研究处于低端水平的主要原因。从一定意义上来看,这也算是中国监狱学研究的“特色”。

“官方”主导法则的表现形式之三:官方重视,则有政策支撑,监狱学研究则兴;官方政策出现偏差,或失去政策支持,监狱学研究则衰。众所周知,20世纪70年代末期至2000年之前,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实行计划式“统招统分”政策,各个大中专院校所设立的监狱学类专业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28]由此带来的是监狱学学科建设、监狱学教育、监狱学理论研究等得到了快速发展。2000年之后,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策,对于监狱人民警察的招录采取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凡进必考”体制。这样,作为监狱学研究重要支撑因素的监狱学类大学生就业问题就失去了政策优势,“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成为一句空谈,监狱学类专业招生陷入困境,监狱学教育失去根基,监狱学研究出现断崖式跌落。实践证明,“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策只是彰显了对所有学生的一般公平正义,而忽略了监狱学类专业学生的个别正义。对于监狱学类专业学生而言,由于政策障碍,既不能“双向选择”,更谈不上“自主择业”。

客观地说,“官方”主导下的监狱学研究是利弊各半,有利于运用“官方”的资源,形成自上而下的一体化的研究队伍,协调一致的话语体系,整齐划一的研究方向。但是,科学研究讲究的是“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29]崇尚“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官方”主导的监狱学研究显然不具有这样的品格,在各级领导的“规训”面前,即使具有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监狱管理者和监狱实践者,也未必有“越过雷池”的风骨,更不用说敢于对上级的讲话,已经实施的指示、批示、规定等提出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因此,在“官方”主导下的监狱学研究,必然是研究形式的单一化和研究成果的模式化、浅表化和抄袭化。

面对“官方”主导法则,应取其所长,而避其所短,真正发挥“官方”主导的应有效用。笔者认为,破解“官方”主导法则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开放监狱学研究的时空限制,“走出大墙”和“走进大墙”相结合,让更多的研究大家“走进大墙”,把科学多元化的研究方法、规范理性化的研究手段和具有现代价值的研究理念带进监狱,为监狱管理者和实践者的研究工作注入活力。同时也让有理论研究功底和兴趣的监狱警察“走出大墙”,接受理论培训,提升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实现监狱理论与监狱实践的融合,使监狱理论和监狱实践在监狱学研究中并驾齐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指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这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笔者认为,《决定》为监狱理论研究者、决策者、管理者和实践者的有机融合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是实现“走出大墙”和“走进大墙”的最佳时机。二是打破监狱学研究的“官方”禁忌,实现研究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要突破监狱学研究的“围城”,首先必须打破“官方”主导所设置的不必要的研究“壁垒”,倡导“百家争鸣”,理性探讨监狱学的所有问题。其次要将科学精神融入监狱学研究领域,倡导理性的学术批判。当代西方著名的科学哲学家波普尔认为,“科学问题是认知的起点,证伪是知识增长的动力。”[30]监狱学研究必须倡导科学精神,这是追求真理的必由之路,它包括监狱学研究的怀疑精神、批判精神、分析精神和实证精神。要宽容不同的研究者,站在不同的视角,运用不同的价值观点,对监狱学理论提出不同的价值评判,要鼓励对于现有的学说和权威提出挑战。正如有学者所言:“对既有的学说和权威不是简单地接受与信奉,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经过思考、判断,有根据地作出肯定或否定质疑的精神”。[31]只有这样,才是健康的监狱学研究的科学精神。

二、过程轮换法则

监狱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呈现起伏状态的轮换过程,恪守“衰久必盛,盛久必衰”这一“万物运转”的规律。监狱学研究是和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条件密切相关的。它不仅依托国家的法治化水平和监狱的社会形态,而且政治结构、政权形式、社会结构、社会变革、社会形态、社会经济、法治化程度、文化形态、政策导向等,都对监狱学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着监狱学研究的盛衰走向。历史的发展证明,只有社会稳定和繁荣、政治清明、社会文明和进步、法治化建设大力推进、社会进行功能性或者结构性的变革等,监狱学的研究才会进入一个繁荣的周期,反之,社会动荡、战争、政策缺失等都会使监狱学研究走向低谷,或停滞不前。因此,监狱学研究的盛衰是一个轮换的过程,每一次轮换就是一次革命性变革,在总体上是呈现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从近代以来,监狱学研究的过程轮换就充分体现了这一法则。笔者认为,自清末以来,中国的监狱学研究主要经历了三个“过程轮换”:民国时期的“辉煌”阶段、新中国建立后的“虚无”阶段、改革开放后的大发展阶段。

民国时期的“辉煌”阶段:源于清朝末年的监狱体制改革,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的抗日战争爆发。清末的监狱因为野蛮、残酷,而被国际社会所鄙视和冷落,被列为三等国,在1910年之前的历届国际监狱会议均不给中国代表资格。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在海牙举行的由44个国家参加的“海牙和平会议”,清政府因狱制落后而被拒之门外,使清朝诸多官员为之震撼和惭愧。“中国监狱改革的鼻祖”、修律大臣沈家本在上奏皇帝的奏折中陈述,如不改革落后、野蛮的狱制,将无颜见诸各国。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内部统治的需要,促使清政府对监狱进行改革。自此,在国人的现代法制理念里,才真正把监狱作为文明的标志和晴雨表。

这一时期监狱改革的特点是以日本为师的“崇日学日阶段”。突出地表现在邀请日本的著名监狱学家小河兹次郎到中国讲学,在京师大学堂设立监狱学科,培育监狱学专业人才;以建立模范监狱为导向,对中国的监狱改良制定了具体的指标体系,规划了实施方案,并运用清政府的行政资源强力推行;参照日本监狱法,拟定《大清监狱律草案》。可惜的是好景不长,随着清政府的垮台,清末的监狱改良也胎死腹中。但是,由此产生的后续影响却方兴未艾。以沈家本为代表所制定的《大清监狱律草案》被北洋政府继承并正式颁布施行,即1913年的《监狱规则》。包括后来的《民国监狱法》也大量复制了《大清监狱律草案》的有关文本。这些举措使现代监狱制度的理念和实践正式进入中国,从某种意义上,清末的监狱改良是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肇始。

监狱制度的改良,同样也促生了监狱学的理论研究,不仅出现了一大批监狱学家,而且也先后出版了大批监狱学著作,使监狱学研究进入了兴盛期。比较著名的有:王元增的《监狱规则讲义》《狱务类编》《监狱学》;芮佳瑞的《监狱工厂管理法》《监狱制度论》;孙雄的《监狱学》;周子益的《监狱法进义》;徐正逵的《监狱法》;熊元翰编的《监狱学(附监狱律)》;王毓炳编的《监狱学表解》;徐朗容编著的《监狱学纳要》;赵琛编著的《监狱学》;康焕栋著的《监狱学要义》;李剑华著的《监狱学》等。“据上海图书馆统计,从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中期,各类报纸杂志登载的有关监狱方面的论文、消息、法规等多达2千余篇。监狱学研究论坛的筑就,激发了中国监狱学的学术发展,反映了全国监狱改良的心声,为监狱改良提供了智力支持,从理论学术的角度推动了监狱改良的进程。”[32]这些著作不仅介绍了现代监狱理念、监狱制度,而且进行了大量的监狱实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阶段的监狱价值理念沿袭了日本监狱“教化”和“感化”思想,因此,监狱学研究的理论倾向属于典型的“教化刑论”或“感化刑论”。这一过程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而中止。

新中国建立后的“虚无”阶段:主要是出于政治需要的“崇拜模仿苏联阶段”,这一时期延续至1978年的改革开放前。突出地表现在邀请苏联专家来中国授课,培育新中国的监狱管理队伍;传授苏联监狱的罪犯改造经验,强调对罪犯采取阶级分析法,实施无情的阶级斗争;模仿苏联体制设立监狱、劳动改造队等;按照苏联的监狱管理模式管理监狱、教育罪犯、从事生产。这一时期基本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监狱理论研究,其“监狱学理论体系”是以监狱实践为主导的经验体系,可以说是“有理无论”,见诸期刊、报端或者专门出版的学术著作极少。理论形态是以法规、文件、指示、命令、决定、讲话、会议汇编、经验交流材料等为主体,罪犯教育以政治教化为主要形式。很明显这一时期的突出特征表现为以劳动改造罪犯的实践为主导的“报应刑论”和“劳动改造刑论”。

改革开放后的大发展阶段:主要是吸纳西方现代监狱理念和借鉴西方监狱管理经验阶段。这一阶段受到美国和欧洲的影响较大。突出地表现在以民主、科学、公平、正义、权利、自由、秩序等为符号的现代法治思想进入中国监狱学领域,保障人权的思想被广泛推崇,成为监狱文明管理的标杆;西方国家经过200多年的监狱改良所形成的监狱管理制度、教育模式等成为中国监狱改革的“参照物”。在西学东渐的冲击下,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监狱体制改革,成功实现了监狱体制的现代转型。主要的举措有:建立监狱特殊学校;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监狱分类和罪犯分类制度的尝试和探索;罪犯心理矫治体系的建立;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监狱布局的大规模调整;罪犯教育体系的变革等等,以及后来所进行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总体思路的监狱体制改革,都是这一时期的突出事件。同样,为了适应监狱改革的需要,这一阶段在“官方”的主导下监狱理论研究也进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为繁荣的阶段。表现在:一是专业人才的培育,为监狱输送了大批专业人才。在全国建设了近30所以培养监狱管理人才为主的中等学校,二是高等监狱学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在西南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设立了劳改管理系,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在刑法学专业中设立了监狱学研究方向,有学者认为,自从1994年“北京大学开始招收刑法学专业监狱学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开始,就标志着监狱学“形成了由监狱警察学校、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普通高等学校组合而成的监狱学教学网,开展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几个层次的教学工作,规模之大前所未有,给监狱培养了大批基层工作人员、中层工作人员及领导干部,给监狱学造就了一批高层次研究人员。”[33]三是出现了像邵名正、薛梅卿、赵建学、夏宗素、何为民、杜雨、刘灿璞、王永刚、李文彬、王耿心、蔡延澍、阮浩、曹中友等一大批监狱学的理论大家,为中国的监狱学研究做出了贡献。四是出版了大批监狱理论研究著作。“据不完全统计,30年来,出版的刑罚执行方面的专业书籍超过100种。”[34]“据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图书馆不完全统计,中国监狱学转型复苏以来,已有280余部论著教材等出版。”[35]这一时期的监狱学研究呈现“教育刑论”“矫正刑论”“改造刑论”等价值取向多元化样态,同时,又是多种思想碰撞和融合为一体的过程。这一过程持续到2000年左右,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失却了政策优势而逐步走向衰退。

从上述三个阶段可以看出,“官方”主导的政策优势在监狱学研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探寻监狱学研究的“过程轮换”规律,结合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整体发展思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监狱的深化改革的主题之一必然是法治化监狱建设,法治化监狱建设离不开现代法治理念的支撑,离不开现代监狱理论的指导,为达到监狱深化改革的目的,“官方”必然要以政策为引领主导监狱理论研究。为此,笔者认为,监狱学理论研究的政策引领时期已经悄然来临,监狱学理论研究者应抓住有利时机,促使监狱学研究的“升级换代”,形成长效机制,破解“过程轮换”法则。具体措施有:一是借助设置国家控制专业的机遇,寻求监狱学理论研究的理性回归。近期教育部发布了《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职成函〔2016〕3号),经司法部审核同意,设立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这是一个监狱学研究重新走向兴盛的积极信号。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涉及监狱的有刑事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警务、戒毒矫正技术、刑事侦查技术等。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狱学理论研究者应夯实基础理论研究,融合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探索监狱矫正教育罪犯的新方法、新技术,为监狱深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真正使监狱学研究回归到理性层面,而不是又一次“过程轮换”的“昙花一现”。二是借助“官方”政策主导力量,实现顶层制度设计平衡化。首先应破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立法失衡状态,借助监狱法修订的契机,提升监狱法的位阶,成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以便和刑法、刑诉法保持平衡状态。其次应破除学科发展失衡状态,真正使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呈现三足鼎立,凸显刑事执行法的核心地位。再次破除监狱学研究的价值追求失衡。长期以来,监狱学研究一直依附“官方”主导,为了实现社会的安全价值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片面追求刑罚的报应性惩罚,缺失对罪犯个别正义和罪犯回归社会的关注。在今后的监狱学研究中,罪犯的回归机制问题、社会观护问题、社会帮扶问题等应成为研究的重点。

三、功利法则

监狱学研究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官方”的顶层制度设计和“官方”监狱实践对于监狱理论的需求,以及“官方”的政策导向。因此,“官方”所要寻求的是解决监狱实践所遇到的问题、矛盾和冲突,甚至是困境。研究成果是否满足“官方”的现实需求,能否解决“官方”的问题,就成为衡量研究成果价值的标准,这就直接导致了监狱学研究中满足监狱实践现实需要的功利主义思潮。现实中监狱理论应时性的政策研究成为主流,就是功利性的表现。“作为监狱机关的管理者,中央和地方领导通过讲话、指示、批示、撰文等形式参与了监狱学知识的建构。虽然领导的讲话、指示、著述的学术色彩未必很强,但有时候却引领着理论研究的走向,实质性地影响着中国监狱学研究。”[36]从中国监狱学研究的主题走向,就可以发现这种功利性研究的发展轨迹。改革开放以来,引起研究热点的主要事件和对应的核心词汇有:(1)1981年5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提出,监狱工作要继续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监狱工作方针、“教育、感化、挽救”“三像六字”、感化教育、百分考核等。(2)1981年8月18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把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特殊学校”。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特殊学校”。(3)1987年中央政法工作座谈会提出了罪犯改造工作的“三个延伸”:“向前延伸,向后延伸,向外延伸”。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三个延伸”、心理矫正、社会帮教、安置帮教等。(4)1989年司法部劳改局颁布了《关于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强调对罪犯的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工作。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三分”工作、反改造尖子、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等。(5)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成为监狱工作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监狱法、刑罚执行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工作中国特色、守法公民等。(6)1994年1月,司法部提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1995年9月14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原则和实施步骤,以及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审核验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现代化文明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等。(7)2003年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司法部党组提出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努力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监狱工作法制化、行刑社会化等。(8)2003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总体思路,开始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布局调整、监企分开、全额保障、规范运行等。(9)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六省、直辖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社区矫正、社区服刑、社区服务、社区刑罚、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惩罚、非监禁刑等。(10)2007年,司法部制定了《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规划》,全面启动全国监狱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监狱信息化建设。(11)2008年6月16日,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要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首要标准”、罪犯改造质量等。(12)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监狱应当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罪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5+1+1”模式。(13)2012年循证矫正在江苏省部分监狱开展试点工作,2013年1月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明确要求,要探索开展循证矫正。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循证矫正、项目矫正、矫正项目等。(14)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提出要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此相对应的核心词汇是司法体制改革、法治化监狱、狱务公开等。

纵向来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监狱学研究一直在不断变换着研究的热点,持续的时间少则3年左右,多则5至7年,除个别热点外,最长时间不超过10年。之后,要么鲜有人提起,要么销声匿迹,成为历史名词,始终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研究主线和体系,一直在监狱工作的政策导向摇摆中“盘旋”。

诚然,功利性解决了监狱所面临的现实政策问题,为完成上级任务、落实上级政策,推进监狱工作做出了贡献,但是对于监狱学理论研究而言,却存在致命的缺陷:一是基础理论研究严重不足,致使监狱学理论研究的品位不高,根基不稳,使监狱学研究在整体上形不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严重影响了监狱学研究的理论品质。二是应时性研究成为主流,打乱了监狱学研究的内在规律性。应时性研究随上级政策、要求而变,看起来热闹非凡,紧扣实时,但是,研究成果价值品位低,不具有长效性,往往是“一阵风刮过”,束之高阁。三是研究内容浅表化。监狱理论研究政策导向的特性,造就了研究内容是就现实问题,寻求现实对策,“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不能从监狱问题的本源上解决问题。四是研究队伍流动化。在监狱学研究的两大队伍中,以决策者、管理者和实践者为主导的研究队伍,其研究动机是基于工作性质的需要,而不是职业追求,研究具有随意性,他们往往因工作调动、职务升迁、职位变化等因素而终止研究工作。因此,这一研究队伍呈现“游击队”状态,“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的专业理论研究人员则受监狱学学科政策导向的不稳定性影响较大,特别是高层次的研究人员往往采取“撇油式”研究策略,当重大监狱事件成为热点、政策导向呈现“利好”时,抓住机遇,成就一批研究成果;当政策导向呈现“利空”,研究处于低谷时,迅速撤离,回归原有的主流研究方向。

破解措施:一是摒弃功利主义思想,脱离功利主义研究的窠臼,注重基础理论研究的价值主导作用。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有诸多的子系统或子因素构成的,每一子系统或子因素在成体理论体系中具有自身的功能和作用。监狱学亦不例外,从某种意义上,功利主义是监狱学理论构建的“天敌”,成为监狱学发展的致命障碍。所以,监狱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必须跳出功利主义研究的窠臼,在夯实基础理论研究的前提下,开展系统性和相关性研究,形成自身的理论特质,提升理论研究的品质。

二是“官方”制定科学的中长期的研究规划,跳出监狱学研究的“功利”怪圈,使监狱学研究工作呈现理性的常态化。在新中国成立60多年的历史上,监狱学研究一直呈现“散养”状态,追捧时髦的研究热点。针对目前研究队伍各自为战,独成一体;研究内容“随波逐流”,变幻无常;课程设置因人“下菜”,随意取舍;学科建设杂乱无章,“自娱自乐”的现状,监狱学研究的首要任务是在“官方”主导下,制定科学的中长期研究规划,整顿整合学术资源,规范学术行为,科学界定课程名称,深化基础理论研究,为监狱体制的深化改革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四、“圈子”法则

长期以来,监狱学研究是一个无形的、相对稳定的“圈子”,只有进入这个“圈子”的人,才有可能开展研究工作,或者在研究中取得成就。在“圈子”之外的人看来,监狱是“神秘而不可测的雷池”,“圈子”之外向里看就像一堵“朦朦胧胧”的幕墙,进入不到“圈子”则永远是“雾里看花”。即使想有所建树,但缺失了研究的理论本源,终究是无果而终的。“圈子”之中的人又总是受到幕墙的遮挡,无法感知外在研究领域的“广阔天地”,研究工作受到局限。“在监狱学理论研究中出现了一种现象,了解监狱实际的监狱工作人员没有条件在基础理论范畴内研究监狱问题,而具有基础理论研究条件的科研人员又无法真正了解监狱。”[37]监狱内外形成了理论研究“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从中国监狱学目前所存在的研究状态看,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圈子”:学者型和实践型。

学者型“圈子”是监狱学知识和监狱学理论体系的规范建构者。“包括全国司法警官院校、政法类院校的教师、各级监狱管理部门的专职研究人员,他们以监狱学理论教学和研究为业,所以是最‘专业’的理论研究者。”[38]可以说,这些人员是我国监狱学理论研究的真正主体,多年来,我国监狱学研究所取得的高品质的成果,大多出自这些人员的艰苦劳动。尤其是2003年以来的我国监狱体制改革,他们把最先进的现代监狱理念、人权保障思想、监狱管理制度、教育矫正模式等,融入到了监狱体制改革的实践中,直接推动了我国监狱的文明和进步。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在这些人员中,除了“各级监狱管理部门的专职研究人员”可以接触“真实”的监狱之外,其他研究人员只是监狱学理论的“间接研究者”,大多是书本到书本的研究,真正深入到监狱实践者少之又少。更多的人为了取得监狱实践的第一手材料,也只是在“官方”的许可和“监督”下到监狱做表层的调研而已,对监狱的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矫正教育、生产劳动、心理矫治等真实状况并没有深刻而透彻的了解。如果把监狱学研究的“圈子”分层的话,这些研究人员只是“圈子”最外层的“壳”,和“圈子”内层还有相当远的距离,他们所看到的只是监狱的“外衣”而已。

实践型“圈子”主要是指监狱各级机关的领导阶层和监狱人民警察。他们是监狱工作的决策者、管理者和实践者。这是监狱学研究的“内核”。监狱领导阶层包括监狱的高级管理阶层和监狱管理者。监狱的高级管理阶层是指中央层级的主管监狱工作的人员,他们掌握着监狱工作的决策权,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监狱的发展方向和理论研究的价值取向。[39]监狱高级管理阶层的决策对监狱理论研究起着引领作用。监狱管理者主要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的监狱长级的人员,他们是高层决策的实施者、贯彻执行者,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他们对监狱工作方针、政策、规则规范的领悟程度,接影响着高层决策贯彻实施的绩效。因此,管理者对监狱学研究的影响是中观层面的。实践者是指工作在监狱工作第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他们是监狱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者,是监狱学研究的“元实践”。实践型“圈子”虽然所处的层级不同,但是目标是一致的,是处在同一个“利益共同体”中,掌握着监狱学丰厚的研究资源。

从整体情况来看,学者型“圈子”由于受到研究空间的挤压,特别是大中专院校专业设置的影响,人员是越来越少,呈现萎缩趋势,这也是监狱学研究长期处在低端水平的根源之一。而实践型“圈子”在人员上逐步呈现拓展扩大趋势,原因在于:一是多年来监狱押犯的逐年增多,相应的监狱数量、监狱警察的配备也随之增多。二是随着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的调整,监狱的环境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成为职业选择的热点。三是监狱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使警力配备相对合理。在这样的背景下,学者型“圈子”和实践型“圈子”虽然互有交流和融合,但仅限于浅表层次,仍然处在“两张皮”状态,还不足以使监狱学研究实现转型和升级。为此,只有破解“圈子”内在结构的隔离状态,特别是学者型“圈子”和实践型“圈子”的“两张皮”状态,才能提升监狱学研究的档次和能力。

笔者认为,克服监狱学研究“圈子”自身的弊端,可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是拉大“圈子”,拓展空间,优化配置监狱学研究资源,培育高层次的研究团队。对于学者型“圈子”,重点在于拉大范围,使更多的人,尤其是高层次的研究人员参与到监狱学的研究中来,提升监狱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对于实践型“圈子”首先要进一步拓展研究队伍,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就必须建设一支学习型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在此基础上,使更多的监狱人民警察由学习型提升为学者型。二是“圈子”的相互融合和渗透。借助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学者型研究人员要深入监狱实践,真正领悟监狱,发现监狱实践中所蕴藏的深层次的问题,探求本源性的解决对策。监狱人民警察借机可“走出监狱”,到高校和科研院所进修“充电”,掌握更多的理论知识,提升自我的理论研究品质。三是“圈子”的转型和升级。依法治国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落实必然是依法治狱,监狱必须是法治化监狱,而法治化监狱建设是监狱体制改革的“深水区”,是现代监狱的转型和升级。所以,不管是学者型“圈子”,还是实践型“圈子”,都必须适应法治化监狱的内在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言,法治化监狱的转型和升级主要应体现在:“第一,监狱从法制治理向法治治理的理念的转变,从依法治监的要求向法治监狱的实践转变。第二,从监狱治理的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系统立法的转型升级。第三,从强调构建监狱治理的法律体系、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向强调体制、制度、机制、标准四位一体的转型升级。第四,从依法管理向依法治理监狱升级。第五,从过去单纯强调监狱和民警依法严格执法向强调政府、社会、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目标转型升级。第六,从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向由行为到程序、由内容到形式,由决策到执行一体化规范的转型升级。”[40]监狱法治化的标志和文化符号应是树立监狱法治目标,崇尚监狱法治理念,重构监狱法治精神,追求监狱法治愿景。

综上所述,监狱学研究的“官道”法则各半利弊,问题在于“官方”必须除弊兴利,兼容并包,才能推动监狱学研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