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若干前沿性问题刍议
——基于社会转型与学科转型之间关系的思考
朱德福 李春雷[41]
社会转型是监狱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背景,转型带来的许多新现象,关涉到监狱制度本质、特性的变化,实属监狱学研究的前沿性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是实践指导之亟需,更是推进学科转型之必要,这些研究形成的系统创见以及研究方法的创新,反过来为监狱学学科发展提供了新的思想资源。必须要在问题意识导引下,对监狱学学科前沿性问题投以深入的探究。
一、社会转型对监狱学学科的诸多挑战
(一)社会转型必然提出许多学科前沿问题
一个学科的前沿性问题总是随着研究对象的变化而出现的,同时它也是研究视角、方法变化的产物。研究方式方法创新是学科转型的核心。显然,监狱学学科转型的起点不是抽象空洞的理论建构,而是由鲜明的问题意识为导引,牢牢抓住监狱学面临的一系列前沿性问题,实现学科原理、逻辑、方法上的创新,这样,就有利于打破“监狱学的视野禁锢”。[42]那么,如何抓住前沿性问题呢?
首先要把握我国监狱及监狱制度六十多年发展的基本脉络,尤其要对近三十多年的新变化有切实的了解。为此,就必须确定这种变化所处的环境、所受制于的各种相关因素、所遇各种问题的特性。这样,就必须确立起“转型”概念,即着眼近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变迁的大势,从中把握转型这一核心过程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治等关键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因为监狱和监狱制度的变化直接受制于这些领域变化,这种变化所衍生的大量问题,当然就被列入监狱学研究面临的前沿性问题清单之中,当然需要以新的视角和方法来进行研究。
关于“社会转型”的含义,比较代表性的是社会学论述,主要是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从旧结构、旧规则、旧运行状态向新结构、新规则、新状态的过渡,有学者也称之为“转轨”,指是社会表层变化背后制度体制机制的深刻变化。社会转型一般被认为包含三个层面,一是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二是社会结构变动,即社会各群体、组织之间关系的变化,从单一隔绝关系状态转变为复杂交错的关系状态。三是社会形态变迁,即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的转变。这是一种全面的转型。
应该看到,这种转型对监狱制度及运行产生的影响已经全面地显现出来。有学者描述了监狱功能定位的微妙变化,“现在虽然实行监企分开,监社分开,原先由监狱承担的一部分功能已被有力地剥离了,但新承担的功能随之衍生出来。罪犯在社会上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或困难提前要求监狱参与,甚至解决,也就是说,原先应由社会承担的义务或职责,被转移到监狱身上,监狱成了处理罪犯与社会问题或矛盾的中介者、调解员”。[43]近些年来,监狱系统推进了许多改革措施,在理论研究方面,对新问题新现象的讨论也十分热烈,取得了不少创见。[44]这都是对这种影响作出的反应。只是这种反应还没有提升到更系统的水平上,具体说,我们还没有从社会转型的宏大视角出发,对监狱制度及运行中一些重大的、根本性的问题开展深入探究。三十多年来,国家的经济改革与发展引发了转型经济学研究,社会发展与改革引发了转型社会学研究,实现了学科的突破,无一例外,它们都是从一些学科前沿性问题的探究入手,从而引发了许多创见,对政策选择、舆情变化、民众行为取向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大大推动了学科发展。监狱学也应该树立起转型意识,立足于对转型社会中我国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的前沿性问题的探究,从实践中提炼理论成果,为实践的深化提供理论支撑。
在社会转型时期,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的变化无一不受到转型力量的多方面影响,而显然,凭借传统的监狱学研究方式方法,难以透彻而系统地把握住这些影响及其后果,所以,监狱转型研究是一个研究视角和方法根据研究对象的变化而依照学理规律不断深化的研究活动。监狱学学科转型就是这一活动的自然结果。在自然科学领域,学科转型的起源多在于科学研究视角和方法的革命性变化,研究对象的变化相对于社会活动或人文活动领域而言,比较缓慢且各种变量作用比较简单;而在社会科学领域,研究对象的快速变化经常导致了原有的理论定论需要修正、补充,乃至整个研究视角与方法需要更新,这是一个研究对象变化与研究视角、方法变化相互关联度很高的过程。在监狱学领域,社会转型带来的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的变化,引出了监狱转型,也引出了许多前沿性问题,而我们发现,沿用原有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未必能够理据充分地得出新的研究结论,既有学科知识对于现实问题的描述能力和解释能力不足,而且理论本身的逻辑或前提假设时时受到质疑。这就是学科转型的前兆:需要对原有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进行更新,从而推动学科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监狱学学科前沿性问题所提出的种种合理质疑
其实,所谓的监狱学学科前沿性问题,一定是指监狱制度转型及运行所面临的一系列深度的、关联性很强的新现象,而这些现象的出现在不同程度上质疑了既有的监狱学理论体系、前提、定论乃至学理逻辑,这是转型社会带给监狱学研究的新课题,也是推动监狱学学科转型的历史性机遇,监狱学学科转型的新概念就根植于此,它具体地表现在如下合理质疑方面:
——对监狱学的前置性基础观念构成了合理质疑。现有的监狱学所定义的监狱,是一种国家暴力机器,也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内部主要构成是由法定的警察群体与罪犯群体两大类;组织的基本职能是惩罚与矫正法定有罪者;为了履行这种职能,监狱内部建构、运行着一整套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监管安全,确保刑罚执行到位。诸如此类对监狱的性质、地位、构成、功能、制度特性的描述,是监狱学研究的基础,也成为一种学术共识。显然,这样的描述缺乏对监狱在更大的社会组织体系中的位置、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的把握,也缺乏对监狱内部两大群体之间法定边界与非法定边界及其互动关系的把握。这不是一个可以被排斥在监狱性质、地位等基础要素描述在外的极为重要的特性,它关系到对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的分析应该站在什么样的视角、应该运用什么样的方法的问题。恰恰是社会转型带给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的各种影响,更完整地暴露在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关系变化上,也暴露出监狱内部两大群体关系的重要性,监狱学研究无不强调监狱组织的特殊封闭性,并引以为监狱履行法定职能的基础性条件。而转型时期监狱发展面临的种种新问题新矛盾,却清晰地表明,监狱的封闭性不是监狱的基本属性,那是一种形式上的封闭性,据此作为履行监狱职能的必要条件或优势条件,是一种与转型社会现实完全背道而驰的观念。[45]它若作为监狱学原理的基石之一的话,必然使得监狱学研究走入死胡同。
其实,社会转型所引发的一系列前沿性问题,还在其他许多方面对监狱学的一些前置性基础观念提出了质疑,比如,监狱是施行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监禁的场所,是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建制之一,但是,对监狱存在必要性的认可,并不等于认可了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的天然合理性。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人们的刑罚理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甚至对监禁手段的适用性、必要性、正当性,提出了不同的看法,[46]这实际上也必然影响到监狱制度及运行机制的变化方向,无论从法理上看还是从社会效应上看,不解决这个问题,监狱制度的内在矛盾就无解,其发展就会受到阻碍。这就需要对监狱学一些前置性基础观念方面(比如监禁手段使用的可行性、合理性等),有更为开放性的探究,为此,就需要转换视角、引入新的研究方法。
——对学理逻辑及框架构成了合理质疑。尤其涉及元理论、历史演变、人群构成、监狱与社会的关系、监狱文化、运行机制的合理性等问题,更需要结合由社会转型而引发的一系列前沿性问题的探讨,对原有的理论定论形成超越或扬弃。比如,现有的监狱学学科概论都有章节来论述监狱及监狱制度的演变历史,它成为监狱学学理逻辑和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论述大多数缺乏一种由充分理据支撑的学理视角,所以,就显得泛泛而论,一些沿革描述是混杂了监狱政策演变、制度演变或是观念演变的繁复内容,缺少核心学术主线,也就限制了对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认识的深化,有关论述就总是浮于表面。而转型社会各种力量对监狱发展的复杂影响总在提示我们,应该从新的视角对监狱演变线索进行梳理,从历史沿革角度对监狱本质、特性及制度要素、内部构成、运行规律等重要问题,做出严谨的学理解释,这种解释将引申为对监狱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基础。学科的发展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同样,关于监狱与社会的关系的论述,多局限于一般的组织关联,[47]而社会转型带来的监狱发展的诸多现实问题,并不是组织关联所能解释的,要从监狱事业的政治基础、法律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等各个方面来进行探究,才能真实地描述和有力地解释转型时期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的一些变化,显然,这种变化不是形式上,也不是单一,它们需要严谨的学理解释,而监狱学的建构是离不开这种解释的。
——对研究方法论及方法构成了合理质疑。监狱学实际上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有学者认为它“属于综合性的社会科学”[48]它的研究对象是一个特定领域,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关联度很高的社会现象(比如涉及法律制度、刑罚传统理念、经济基础等),又与特定人群(如监狱警察、罪犯等)的社会活动直接相关,所以,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被借用于此,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也是监狱学发展的基础。从根本上看,监狱学对社会科学各学科的主要研究方法,都持开放接纳立场,比如,个案研究方法、心理测试方法、问卷调查方法,乃至近年来一些学者运用人类学方法来进行深度的个案追踪,还有循证方法等等。但是,要对监狱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学科前沿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在研究方法使用上,还是要有所创新,这有赖于研究视角的扩大,因为视角的扩大既是新的研究方法引入所致,也为新的研究方法的运用提供了空间,比如,关于经济发展与监狱事业发展之间的内在关系的研究,就可以运用严密的统计技术,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实证研究,而不是泛泛地下一些定性结论;对监狱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就可以引入制度分析方法,侧重从两者之间的制度边界以及社会转型力量对这种边界变化的影响入手,来进行细致的分析;对罪犯与家庭关系的研究,就可以运用统计追踪方法,进行较长时间跨度的动态分析;对监狱惩罚与矫正实效的分析,就可以引入严密的统计分析手段,不排除就各种变量之间的关系做出某些分析模型。如此等等,监狱学要创新地使用各种已有的研究方法,着眼于监狱发展领域的若干前沿性问题,力求有更为丰硕的学理成果,学科转型才有坚实的基础和充沛的动力。在这一方面,其他学科转型经验也可以借鉴,比如,教育学就提出,“多学科研究”极有可能成为学科发展的技术路线,因为只有采取“多学科研究”才能应对社会重大复杂问题所带来的挑战。[49]有学者提出:从注释法学和理论法学两个层面对监狱学进行研究[50]。对监狱学面临的前沿性问题的研究也应该在方法上采取更开放的立场和做法。这本身就是学科转型的组成部分。
——对一些基本假设、结论构成了合理质疑。监狱学研究依照原有的范式,得出一些基本的理论结论,为普遍采纳。这是既有学术成果的积累。但是,这些结论的适用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社会转型的各种力量对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影响到人们对监狱发展问题的基本看法,为此,深化、修正那些基本结论,就成为学科转型的题中之意。关于前沿性问题的学理探究总会得引导我们得出一些新的结论。比如,关于社会主义监狱性质的理论表述,就需要根据转型时期人们对社会主义的全新认识来进行修正,显然,三十多年前关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理论认识至今还在一定程度上主导我们对社会主义监狱本质的认识,而且,那一时期,从政治上对监狱性质的定性是主导性的,这本来就不应该成为学理研究的理论导引,随着监狱转型进程的不断前行,关于监狱的组织性质、法律性质、社会建制性质、事业性质的认识一直在不断深化,监狱与社会主义这个特定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有了多样化的理解基础,至少关于“监狱的阶级本质”之类的叙述,[51]不太可能被归为学理阐述范围。这构成了修正既有定论的基础;监狱学研究中普遍视为定论的“三大传统改造手段”(指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不但成为基本的理论阐述,也成为监狱内部工作部门设置和工作机制设计的基础,但是,社会转型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工作应对上,都挑战了这一定论,这种定论缺乏关于三大手段之间内在联系的基本论述,在理论上显露出严重的不足,也影响到监狱职能的真正落实,甚至成为监狱转型的一种体制性阻碍。所以,就需要从对一系列前沿性问题的探究中找到替代性定论,为此,就要将社会转型对监狱的执法手段、方法和体制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仔细梳理,对一些应对性做法的实际效果进行科学评估,这一过程就是开拓新视角、运用新方法的过程,“优化配置监狱学学科理论研究资源”[52]的设想才有着落,监狱学转型就可以进入新阶段。
二、学科前沿问题的探究必须根植于问题意识
近些年来,监狱学研究十分活跃,每年有专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出版,相关学术刊物刊有大量的论文,还有不少厚重的学术著作,其中有一些论述监狱学学科的作品。但是,仔细读来就发现,一些研究成果多局限于监狱工作经验的一般性总结,少有理论提炼;而一些学科著述作品满足于建构一个貌似完整的学科体系,在论述方法上,都显得陈旧,鲜有价值实在的创见。[53]这些研究成果既不能解释监狱事业发展的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也缺少学理探讨价值,无法深化我们对监狱改革与发展遇到的诸多新问题、新挑战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自1994年以来,中国的监狱学进入了转型期……”[54]应该承认,20多年来,学科转型的实绩并不如人意。
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研究者的问题意识不够。所谓问题意识,就是着力于探究现实变化中出现的新现象,尤其是那些与既有的理论定论相异乃至相悖的新问题。在中国,监狱学研究从一开始就面临两种约束,一是过于单一的意识形态观念约束,比如,阶级与阶级斗争思维成为一种无需论证的元理论,甚至成为指导原则,这在改革开放前的相关研究中很盛行;二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顺应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意识的启蒙,人们注重监狱学学科从无到有的创设,自然就从学科思维的系统性、抽象性出发,来统领对相关问题的思考,久而久之,就忽视了对监狱制度运行与发展过程中许多现实问题的探究,形成了理论结论既描述不准也解释不了现实问题的困局。如今监狱制度的发展进入一个转型期,涌现出大量的新问题,不断质疑一些似乎已经成为定论的学科观点,如果没有问题意识作为监狱学学科研究的导引,就会陷入脱离实际的纯科学框架再构建活动中,到头来,这一框架缺乏基本的理论价值。
目前,监狱学研究是否体现出基本的问题意识,可以从研究者对学科的一系列前沿性问题是否关注,是否得出足够的成果,是否为全新的学科思维的发展路径提供了探索性经验。必须指出,这种问题意识有别于有的学者提出的“本土倾向”“原创性”。[55]所谓前沿性问题,指的是学科发展得以深化所要面对和解决的最新问题,它往往是由研究对象的种种现实变化所引申出来的,同时也涉及学科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这样的基础及核心要素。比如说,监狱学所研究的监狱制度在当今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时期受制于各种更复杂多变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因素,监狱制度及运行规则的转型势成必然,其中一些变化具有重大的或基础性意义,由此引出的问题就是监狱学研究的前沿性问题,对这种变化的学理探讨当然会引发学术观点、原理乃至方法的更新。这是一种奇特的互动现象:研究对象出现了新特点新变化,需要新的研究视角、方法来加以探讨,就此引发视角创新、观点创新和方法创新,构成了学科发展的新动力、新源泉;待到这种创新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引发出学科的“范式革命”(美国科学史家科恩语),从而实现学科发展的阶段性飞跃。实际上,正是监狱转型带来的许多新问题需要研究,这又促动并依赖于学科基本原理、学理逻辑、观点和方法的更新,由此,就实现学科转型,监狱学研究就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上。
由旧的体制框架向新的体制框架的转型,必定触发人们的价值、规范、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的巨大变化,就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而言,市场经济体制、开放的社会体制确实改变了外在的环境,环境的变化力量无时不体现在警察队伍理念与言行上,无时不体现在罪犯的思想、心理及行为上,自然,也体现在监狱履行法定职能所采取的体制选择和方式选择上。监狱转型就由此而引发,监狱发展由此而面临种种复杂的选择项。问题是,这种改革一旦启动,就不仅仅局限于对外在环境变化的反应,而是会形成一种自发的前行力量,就成为将外在环境变化与内生体制变化结合在一起的力量,这样,处在转型社会里的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就同时面临着两类问题,一是外在环境变化背景下显示出来的老问题旧矛盾;一类是因监狱转型而生成的新问题新矛盾。这两类问题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56]把握这些问题的成因、形态、走向、特性和趋势,不能拘泥于一般性的工作经验总结,也不能拘泥于抽象的理论推演,而必须借用转型视角,才能有所创见。这就需要对传统的监狱学研究原理、方法进行调整与修正,在此基础上,推进学科转型,即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角度,形成新的模式,推动学科升级、增进学术品质。这才是真正的问题意识。
所以,应该适时提出监狱学转型的研究方向,以问题意识为导引,着力于对一些前沿性问题的深入探究,围绕着监狱转型这一核心概念,拓展视角,对转型过程中出现各种新问题保持足够的学术敏感,由问题意识的确立引申到“前沿问题意识”的确立,在立场上和方法上力争有所突破,形成系统性创见,构建起全新的学科视野。这不是在学术象牙塔里下功夫的事情,不应以抽象理论建构为导向而首先要注重通过实证方法把握监狱转型及其由此引发的各种全新的现实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前沿性问题,首先是现实问题,而不是理论问题。
三、学科转型与前沿性问题的探究
由深入研究监狱转型问题而推进监狱学学科转型,是顺理成章的,那么,监狱学学科根本性问题的探究从哪里入手呢?应该首先从学科的前沿性问题入手。
学科前沿性问题辨识有两个特定的标准:第一,是这个领域里最新出现的问题,比如,关于罪犯构成的研究是监狱学研究的基础问题,社会转型的一个具体后果就是罪犯构成的复杂化多样化,一方面是大量低文化素质、低专业素质人士的急剧增加,一方面是高文化素质、高专业素质人士(统称白领人士)的急剧增加;一方面是传统的城乡居民身份者的增加,一方面是在城乡间流动者身份的增加;一方面是职业人士的增加,一方面是无业人士的增加,如此等等,罪犯构成的这种变化是社会转型的直接产物,是近年来的全新现象,是既往的研究定论所不能覆盖的。第二,这些新问题是有充分的研究价值的,也就是说,它们总是与转型社会之于监狱制度及监狱发展的一些重大的、根本性的问题相关联,也与学科的核心问题、基础问题相关联,对监狱学学理增进有切实的启发意义,值得加以深入研究,比如,关于刑罚观念的新变化(无论在立法机关,还是在执行机关,还是在普通民众之中)直接关系到监狱制度改革的方向,也与监管、矫正机制的变化有直接关系,而以往监狱学研究少有对刑罚观念变化与监狱制度变迁之间内在关系的学理性探讨结论,这就需要加以填补。这都可以归列为前沿性问题。有学者认为,前沿性问题是由一个学科的“旧学”与“新知”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这是有道理的。不可否认,一些新现象新问题,仅仅事关枝节,属于边缘化问题,对它们的研究难以引申出监狱学研究的学理增进。实际上,在转型社会的快速变化之中,哪些问题是前沿性的,哪些问题不属于前沿性的,需要进行仔细的辨识,这个辨识的过程,也往往就重新建构学科视角、探寻新的研究工具的过程,也是学科转型的起步。
在监狱学领域,不乏对一些新现象新问题的敏感,可以说,从《监狱论坛》内容到年度的学术研讨会主题,再到有关部门的课题指南,三十多年来社会转型对监狱改革和监狱发展的几乎所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只是缺乏对这些问题的辨识,没有列举出哪些是真正属于前沿性问题,所以,也就没有集中力量来进行系统深入的探究。有学者指出,“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一种以改造罪犯为守法公民为目标,以管理、教育、劳动和心理矫治为手段,以‘规范化’、‘文明化’、‘科学化’为主要内容,以开放性、科学型、精细化为特征,以法律为主要导向的现代监狱矫正模式,已初见雏形。”[57]
这种论断显然失于过分乐观,因为涉及模式成型及运行的许多基础性问题,远没有得到深入的探究。这源于目前学科转型视角的缺乏,还没有充分地意识到把监狱改革和发展放到转型社会大背景下来进行研究,会得出什么样的理论创见,而这些创见本来是可以构成监狱转型的观念动力的。
这种辨识可以从转型社会如何影响到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变化这个最一般性问题着手,具体设问涉及五个层面:(1)结构—关系的变化,这是状态层面: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反应是社会关系的变化,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在这一层面上受到了哪些具体的影响?影响的途径是什么?影响的后果什么?(2)规则的变化,这是规范层面:转型社会中制度及规范的新旧交替对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到底产生了什么影响?影响的途径是什么?影响的后果是什么?(3)转型社会中人们价值取向的变化完全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这是理念观念层面:这种变化对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影响的途径是什么?影响的后果是什么?(4)人们在新社会环境里的态度、认识和应对方法的变化,这是行为层面:社会转型中人们行为方式的巨大变化,对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产生了什么影响?影响的途径是什么?影响的后果是什么?(5)社会转型是由制度改革引起的,也是制度改革深化的动力,这是制度化层面: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制度全面改革的背景下,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受到了哪些影响?影响的途径是什么?影响的后果是什么?也就说,凡是涉及其中任何一个层面(各个层面之间的联系往往是内在的、直接的、多变的)的新现象,都可以被归列为监狱学的前沿性问题,这类问题无疑是最显著的、最有深度的,也是最有基础意义的,是监狱转型研究的要点所在。不回答这些问题,就难以把握转型时期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变化的本相、特性和趋势,未有学科转型,自然就使得相关的研究失去了现实价值,其理论价值也必定大打折扣。
(二)监狱学十大前沿问题举凡
依照上述辨识标准,在此,凡举十大前沿性问题,加以简单探究,以表明前沿性问题的提出与探究对推进监狱学研究转型的实际意义。
1.社会观念的变化对罪犯观念的影响,核心是权利观念的强化。
作为三十多年来社会转型的动力、伴随物及后果,民众的观念已然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权利观念日益深入普及,为各界民众以不同的方式所体验、所掌握、所践行,权利观念强调各种社会主体(个人的、群体的、社会的)具有自然权利的正当性,这大大推进了权利实现和保障的制度化法律化进程。但是,罪犯是一个特殊的公民群体,他们的许多权利被依法剥夺或受到限制,所以,其权利保障问题就成为一个特殊问题,对此,学界还存在着一些偏差性观点,比如,有学者认为,“保障罪犯权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监狱的必然要求”。[58]这种观点忽视了罪犯权利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理念,是所有国家和地区监狱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在转型时期,这个问题尤为突出,比如说,在中国,个人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申张。自然,罪犯群体本不隔离于这种权利新观念,受到监禁以后,他们从本能上、从理性认识上,都会对监狱在罪犯权利保障方面的制度安排、工作方法,产生一种审视,会利用各种方式表达对未被限制或剥夺的权利的伸张意愿。这是一种意义重大的新现象,它固然改变不了罪犯与警察之间的法定身份界限,但关系到监狱在履行惩罚与矫正职能时,如何在法内和法外两个层面上充分关注到罪犯的这种权利意识及其行为取向。另外,罪犯亲属的权利意识的强化,在客观上也对监狱制度即运行的合理性提出疑问,往往构成了对监狱工作的外在监督力量。监狱的相关改革是否解决了这个问题,一些一般性结论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待于深入探讨。
2.社会风险程度上升对回归社会者的能力新要求,反映的是转型社会的不确定性需要特定的能力养成来应对。
转型社会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自然就形成巨大的风险,一般民众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尚难以完全规避或防范住这些风险,刑满释放者更是如此,因为他们在服刑期间失去了本已健全的社会关系网络、失去了正常的信息资源享用便利、失去了专业技能的成长强化机会,回到社会以后,他们就完全暴露在高风险社会之中,常常受到挫折与磨难。[59]这一事实反过来引发了对监狱矫正职能履行有效性的反思。监狱总是以监管安全第一为原则,近些年来,许多监狱着手从赋能角度(比如提升罪犯认识能力、劳动技能、社会交往能力)来推进罪犯改造工作,为的是从根本上将罪犯改造成为在未来社会生活中有基本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合法公民。这方面的努力刚刚开始,尚存在着不少困难与不足。应该承认,现有监狱制度还无法完全达成惩罚与矫正两种职能之间的基本平衡。如果未逢转型时期,这种失衡尚可容忍或掩盖,因为,社会风险程度不高,对刑满释放者社会生存与发展能力的要求相对低一些。而在转型时期,每个人面临的风险陡升,凸显了刑释者应对能力被剥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这实际上反映的是监狱制度的内在欠缺。
3.法治意识的普及对执法规范性的新要求,罪犯及亲属的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都大大改变了执法环境。
在转型前,中国社会的治理基本上靠政策,而如今,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策略,监狱本是执法机构,依法本是铁律,但是,只是在近些年才公开提出执法规范性问题,这说明,转型社会时期的法治建设成果惠及到了监狱,对罪犯进行法律教育成为普遍的教育改造内容,这帮助他们认清过去的罪错、树立基本行为规范,同时也提升了他们以法的眼光来看待监狱工作的能力,如果监狱在制度设计、日常监管中有不依法的现象,就必然对罪犯产生强烈的负面导向作用,足以抵消法律教育的功夫,让这些原本因违法而受惩罚者更难养成对法律的敬畏与遵从之意。另外,罪犯家属以及社会人士,也逐渐学会了以法治眼光来审视监狱制度及监狱工作,他们的维权需求比之前大幅地增长,这客观上构成了一种特殊的监督力量。一些监狱显然还不完全适应这种新情势,在提升执法规范性方面迟迟没有动作,不但在罪犯矫正方面无所用功,而且在日常监管方面,也难有高效率的成果,对罪犯合法权利的维护也很不重视。[60]近年来,监狱频频出现意外事件,就是没有严格执法的结果。这源于对监狱制度的严重误解。
4.刑罚理念的变化对行刑制度的新要求,要求对强制力使用的前置性条件进行重新考虑。
社会转型改变了既往是非善恶美丑的判断参照系,也让全社会在罪犯惩罚问题上的理解有了多样性,比如,严格限制死刑、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特赦等观念,也不再是不可思议的,相关法律的修改也顺应、引导了刑罚理念的变化。作为行刑机构,监狱如何在日常监管、教育中反映这种积极变化,是检视监狱转型的重要尺度。仅仅局限于如“监狱安全管理”之类问题的研究,就会过度强调强制力使用,忽视社会转型及人们观念变化对强制力使用前置性条件认识的变化,加剧狱内冲突。如果固守于非转型时期形成的僵化体制和做法,就会使得监狱成为转型的落伍者,其履行法定职能的有效性将受到严重的限制。与监狱布局合理化、硬件建设水平的提升相比,这是一个更关系到现代刑罚理念是否能够真正落实的根本性问题。许多监狱在处理对罪犯的奖罚问题上进退失据,暴露出落后的刑罚执行理念及惯例已经严重不适应于现实变化,失去了对罪犯群体的行为及理念再造的导向作用。这是对监狱制度的内在机制的严重损伤。
5.社区法治对社区矫正的要求,体现了社会横向发展趋势。
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由上而下的垂直型管理系统为主,逐渐转变到以社区(团块)管理系统为主的新模式,社区的重要性显示得极为明晰。动用社区资源来参与罪犯的惩罚与矫正,有国外非常成熟的制度和机制,这也成为三十多年来中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借鉴和突破口。如何借助社区运行法治化趋势,让这种“开放式监狱”运行得更规范,是一个全新的问题,而对现有的社区矫正经验,未见有系统的理论阐述,一些实证研究也缺乏转型视角,[61]这样,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制度的潜力远没有得到发挥,社区法治建设功效也没有惠及社区矫正领域。“关门办监狱”的习惯做法所依仗的制度基础远远没有得到改造,在封闭环境下的罪犯矫正做法无法自然引申出在社区这一开放环境中矫正罪犯的基本经验,其根源就在于对监狱制度的基本特性的理解还固守陈规。在学术研究上也没有得出有价值的结论。
6.社会结构变化和行为多样化对罪犯构成的影响,对监狱制度和运行模式构成了特定压力。
作为社会阶层变动的一种后果,罪犯构成变化是一种基础性变化,反映的是社会结构变化,比如向城市流动的农村人口每年增加2000万这一事实,反映到罪犯构成中,出生农村但具有有限城市生活经验的罪犯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用传统的方法难以有效地对这部分罪犯施加教育改造;传统的群押群管方式应该进行哪些调整,一直缺乏清晰的理论引导,鲜见这方面的系统的实证研究。职务犯管理模式的改进也是如此。罪犯构成变化表面上看,是罪犯的社会经济特性构成的变化,实际上蕴涵着他们的思想、心理及行为变化正在趋向复杂化多样化,划一的监管与教育模式是难以应对这种新现象的。从对罪犯构成变化的把握中得出关于监狱转型及工作方法的一些新思路、得出关于监狱制度本质变化的新思考,才是最重要的。这需要对罪犯分类问题进行开创性研究,但是,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甚少。[62]
7.职业选择、职责要求,对警察队伍职业成就感的影响,与现代人的自主选择与个人职业生涯设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警察是监狱制度和运行的主体,是法定的监狱管理者。他们身处转型社会的纷繁变化之中,尤其是年轻警察,对从事罪犯管教工作的意义和前景有多样化的看法,他们的职业成就感、责任意识倾向往往不可避免地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日常执法行为,对监狱警察职业评价比较高的警察在履职时自然就比较尽心尽职,评价不高的警察很难符合现代监狱管理的履职要求。有学者指出,“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文化的变迁和人们人生观、价值观的改变,监狱警察的心理压力会越来越大,如不抓紧提出对策,它必将成为制约监狱各项工作发展的瓶颈。”[63]作为纪律部队,这支队伍的管理在传统上或是强调纪律的强制性,或是强调思想觉悟的启发,但这很难产生理想效果,部分警察职业生涯管理理念与传统的职业要求之间产生了越来越明显的张力;[64]另外,警察应该是社会主流文化价值的载体与传播者,传播对象是特殊人群,他们应具备更多的知识,应付出更多的耐心、毅力,应该怀有更切实的良知与责任感,来抗衡监狱亚文化的消极影响,显然,只有对自身职业评价很高的警察才能做到这一点。也就是说,监狱警察虽然在相对封闭环境里工作,但是,社会转型所带来的观念变化对他们造成的冲击,依然是无所不在的,冲击效应并不总是对提升警察队伍战斗力内聚力都是有利的。只有以转型视角,来对他们的职业评价体系、敬业态度、职业责任意识、职业选择的替代性,形成系统的认识,充分评估与防范警察的职业风险,才能牵住警察队伍建设的“牛鼻子”。
8.社会开放性对监狱由封闭向开放构成了压力和动力。
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也是社会不断开放的过程,无论在地域之间、职业之间、阶层之间,频繁的流动造成了社会开放基本格局,对外开放也是这一格局的组成部分。特定社会组织的制度建设、运行要顺理成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开放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的积极应对。监狱素来以封闭自称,也以封闭为组织特性之一,但是,在开放格局下,不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来监管和教育罪犯,是很难达成惩罚与矫正兼容的目标的,近年来提出“开门办监狱”理念,就是一种积极的反应,但是,理念的落实并不顺利,因为人们没有意识到监狱向社会开放的基本内涵、意义和具体途径,所以,还是沦于传统的引进社会帮教力量的做法,没有着手更高开放层次的尝试。[65]这使得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的改革总是落后于社会开放的基本趋势。如何引入社会资源参与罪犯矫正的问题,只有放在转型大背景下,才能得到解答。比如,在临释人员出监教育阶段,完全可以施行监狱开放的做法,为他们创造出更多更早更灵活的与社会生活接触的机会,既可以引入用人机构来进行面对面的招聘,也可以尝试让罪犯先行就业(白天出监工作,晚间回监服刑),也可以创造他们与家人更便利的直接接触途径,等等。开放就是给予更多的选择空间,社会转型给了监狱制度及运行机制的改革极大的机会,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9.信息技术的普及为监狱的管理信息化提供了历史性便利,社会技术进步效应应该充分地发挥。过去三十多年的社会转型借助与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引发了社会治理手段的创新机会。监狱治理也有了更为丰富有效的技术支撑,社会的信息化进程正在加快推进,而监狱信息化步伐虽然很快,但还是远远满足不了监狱转型的需要,[66]要应对监狱职能履行方式面临的新问题,信息技术的利用已经成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但是,鲜有人意识到,监狱制度及运行模式也应该随着监狱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而发生更为积极变化,这种变化的方向应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优势,提升监狱治理的水平,同时,也要防范其中隐含的风险[67],因为信息技术的运用不但改变了监狱管理者获取信息的方式,也对监狱制度的运行产生了嵌入式影响。这样,就需要在转型视角引导下,强化对技术与制度之间内在关联和相互促进关系的深入研究,比如,直接管理模式如何借助信息化手段落实到位;执法规范性程度的监测、罪犯日常行为监控等等,都不是多用监控镜头那样简单的问题,要找到技术与制度有机衔接的关键点。
10.新媒体时代对监狱执法监督、执法公信力影响
中国的社会转型本来就有社会不断开放的含义,到21世纪初期,这种开放借助新媒体(包括自媒体)的出现,而进入到全新的阶段,新媒体以其迅速、便利、直接、互动等特点传播各种信息,这对以封闭管理为基本特性和传统优势的监狱制度运行来说,是一种显著的冲击。在讨论这个问题时,一些学者提出保守监管秘密以强化风险防范,但忽略了更为根本的问题所在,即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形成了对监狱执法的一种监督,成为既有执法监督机构(驻检、内部纪检等)之外的新机制,而且,由于上述特点,这种机制运行起来,其社会影响力极大。近年来,一些监狱频频爆出公共形象危机,这本质上属于执法公信力危机,盖源于监狱有关部门低估了新媒体的这种影响力。新媒体具有“穿透”监狱高墙的能力,对高墙内执法的规范性、权威性和严正性是一种有效的督促力量,但是,如果不对新媒体运用设定必要界限的话,它对罪犯这个被剥夺或限制了部分公民权利的特殊人群的影响,就难以控制,这必定给监管安全带来严重的问题,因为新媒体在传播了某种监督力量的同时,也混杂了一些不利于监狱监管安全的其他信息,而新媒体本身又不具备自身“筛选”或“净化”信息的能力。所以,在借力新媒体监督力量提升执法规范性水平与防止一些不恰当信息之间如何达成基本平衡,是一个真正的前沿问题。不能设想监狱为了监管安全而自外于新媒体,应该研究如何适度地利用好新媒体的力量,对执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无遗漏地监督,并将这种监督与传统的机构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真正提升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