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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次物权化
王金堂[1]
【摘要】以2007年《物权法》为标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了前后两个物权化过程。前一阶段即一次物权化过程,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为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收益权利,以解决粮食生产问题,这一目标已经实现。后一阶段即二次物权化过程,二次物权化的主要目标为在一次物权化成果基础上,赋予农民完全物权化因而具有完整财产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基础上通过承包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农民取得市场交换价值的和谐统一。如果说一次物权化实现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则二次物权化将有希望实现农民的富裕问题;如果说一次物权化释放了土地的使用价值,则二次物权化将释放出土地的市场交换价值,这一过程契合农民的城市化进程,有希望实现减少农民数量,促进土地适度集中的良性农业发展道理。本文对二次物权化的内涵进行了揭示,对二次物权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二次物权化的制度变革进路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次物权化 土地使用价值 土地交换价值
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发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自八十年代以来,学者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研究已经开始,但是重点集中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性质等问题上,并出现了物权说和债权说的争论[2]。事实上,上世纪九十年代及其以前学术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说和物权说的论争在逻辑上采取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和方法,前者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成过程的实证判断;后者是基于抽象权利的法律原则规定的逻辑推论[3]。尽管当时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已经成为多数,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及其以前中国大陆农村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实中仍然属于债权性质。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被学界所推崇,由此对于如何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问题的理论研究开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