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事法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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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变革和完善

(一)现行中国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1.农业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尚不完善。根据现行规定,一般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能采用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而现在中国农村的情况是,大部分的青壮年农民等进城务工或者从事其他非农职业,留在农村中的是少数妇女和老人等,甚至形成所谓的“空心村”,劳动力缺乏,法律赋予的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缺位;而另一方面,社会中掌握大量盈余资金并愿意投资农业经营的人士希望寻找合适的投资渠道。尽管法律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一种法定用益物权,权利人却又缺乏充分行使其物权,以实现其最大价值的手段。法律亟待对此有所突破。

2.利益流失。由于上述法律制度的设计在我国形成了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权利上的不平等,即建设用地的城乡二元分治。这种不平等体现在诸多方面。例如,法律限制非农村集体成员占有农村建设用地,要占有,得先经过土地国有化这一环节;法律禁止农村建设用地“以租代售”给本集体成员之外的人进行商业化使用,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公开流转;从所有权的收益权权能来看,农村建设用地的大部分增值收益被政府拿走,政府对土地支付补偿费征收之后,转而以出让方式将建设用地交给开发单位,从而获得巨额的土地出让收益,等等。

正因上述的法律限制和土地非农利用的巨大价值的诱惑,使得农村土地的使用中出现了大量的违法违规现象,例如村委会以土地管理和经营者的名义采取以出租、出让、入股等多种形式为条件将土地提供给村民、其他个人或其他单位兴办企业,或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合作或合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有的甚至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大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在事实上也大量存在,等等。

(二)农村土地用益物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设想

关于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在理念上强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尤其是按照中央文件中“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精神,确认广大农村居民享有的土地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对农户来说,已经是一种财产权利,而不是一种生产权[11]。具体而言,需要从如下方面入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投资入股和用作抵押的标的。应当统一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价入股及抵押的流转方式,同时作出不得改变原用途的限制,并对权利行使或者实现后土地的利用设定相应义务,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2.扩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范围。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申请使用非农业集体土地的主体范围过窄,集体组织及其成员以外的人都无权申请,需要放开对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的限制,考虑将主体扩大到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即所有民事主体。

3.扩充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贯彻党中央全会公报精神,逐步实行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保障集体土地以平等的地位进入市场,允许采用多种流通方式。突破《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行规定。

4.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价值实现,推动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切实落实党中央公报中“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精神”。

为实现上述内容的变革,我们需要对土地管理法作出较大修改,由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出台相关具体落实上述变革内容的法规,有地方立法机关对于目前各地有关宅基地方面的立法进行修订;并对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立法予以修订,例如,现行《担保法》中关于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中关于除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抵押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出资方式中明确农民成员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等等。

综上,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能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契机,认真反思我国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不足,完善相关立法,大幅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以缩小城乡差别,实现社会和谐。


[1]作者简介:于永龙,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3]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4]陈海秋:《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载《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科刊)》2002年第5期。

[5]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页。

[6]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页。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

[8]李石山、王安亚、唐义虎:《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233页。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0条。

[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

[11]顾钰民:《建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