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事法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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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若干问题的思考

王连合[1]

摘要】我国广大农村目前进行的土地产权确认工作,并不是“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更无法解决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根本问题。因为对农村土地进行确认、确定的一系列权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早就存在的,而绝不是通过确认工作才赋予村集体和农民个体的新权利。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实际上存在缺位问题,所以只发一个权属证书,对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来说,毫无实际意义可言。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仅仅是对原来法律允许的流转方式起推动作用,却无法解决阻碍现代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的最大问题,即现阶段法律禁止流转方式的开禁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 确权 问题 思考

目前,我国广大农村许多地方都在轰轰烈烈地进行土地产权确认工作。毫无疑问,这对广大农民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有些媒体将其上升到“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一次深刻的土地变革”等高度,甚至有人认为只要对农村产权进行了确认,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就解决了等等。这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确权工作的误解,有些甚至有疑似为之前发生的侵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现象找借口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