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对耕地保护的积极影响
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是指在法律规范的严格控制和引导下,有计划、有秩序地流转。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有序流转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会对耕地保护产生积极影响:
1.可以提高农民爱惜土地、保护土地的积极性。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农村土地的物权属性仅仅体现为集体所有,由于国家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所以农村土地的财产属性非常薄弱。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明确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并且可以进行流转,这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农村土地的财产属性,起到了增强农民权利意识,爱护承包土地的作用。然而,由于承包土地的农业属性,加之流转的严格限制,导致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经济效益不明显,因此农民对自己经营土地的保护热情并没有明显改观。相比较而言,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价值较为明显,如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可以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同时也会让农民不断认识到自己手中土地的价值和发展潜力,他们会自觉不自觉地视土地为财产,从而不断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主动爱惜、珍惜自己的土地,因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以提高农民爱惜土地,保护土地的积极性。
2.可以盘活存量土地,减少耕地被占用。相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大,农村人均占用土地面积也大。数据表明,全国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为2270万公顷,其中城镇建成区仅380万公顷,承载着5.7亿人,而农村建设用地1890万公顷,只承载着7.4亿人,全部建设用地中不足17%的城市建设用地却承载着全国多于43%的人口,农村建设用地是城市建设用地的5倍,农村人均占用数量也是城市人口的3.8倍。同样在一些城市如上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全市所有建设用地总量的49%,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数量相差无几;而截至2008年年底,上海户籍农民有181万人,城镇户籍人口有1400多万人,前者仅约占后者的1/8。因此,无论从全国还是地方,都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潜力巨大。然而,由于当前我国法律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导致这一巨大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极为低下。一方面是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数量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无法予以供给,二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供需脱节和资源浪费。如果我们能有计划地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这一现状将会得到大大改观。因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很多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会因市场需求而升值,因为升值,土地的闲置会减少,土地的利用效率会大大提高。同时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数量的充足,基本可以满足企业建设和城市基本建设的需要,间接上又遏制了违法占用耕地的冲动,耕地遭到破坏的情况会减少。
3.可以开展土地整理,释放出更多的耕地。目前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低下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集体建设用地所处位置比较分散,并且相关配套设施不健全,影响了土地需求者的利用热情。如果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通过土地置换和整理,将一些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开发,这样不仅会使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大大提高,而且会使一些长期闲置不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释放出来,如果再对这些释放出来的建设用地进行科学复垦、修整,还原为耕地,将会使农村耕地数量大大增加。一些地方的实践也证明了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仅不会使耕地数量减少,反而有利于耕地保护,增加耕地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