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耕地保护协调问题研究
蒋晓玲[1]
【摘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耕地保护关系密切。近年来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成常态,但法律规范却极度缺乏。集体建设用地的无法无序流转对耕地保护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即耕地数量迅速减少,质量明显下降,耕地保护成本增加,难度增大。因此,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立法,完善土地规划制度、土地确权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耕地保护的积极影响,应是协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耕地保护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耕地保护 协调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乡(镇)村各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是乡镇企业及农民个人将自己依法获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联营等方式让渡给其他权利人行使的行为。自20世纪80年代国家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就开始自发流转,并且愈演愈烈。多年来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经济制裁过,政策干预过,法律禁止过,但都因社会对建设用地的过热需求而难见成效,集体建设用地隐形流转仍在大量发生。由于隐形流转,国家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和引导,很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流转利益的驱动下,常常置耕地保护义务于不顾,将未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予以出让、转让或出租,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耕地保护政策。为应对这一情况,国家在90年代末开始在多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期望通过试点积累经验,以便适时推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然而,10余年过去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虽然原因有多个方面,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耕地保护影响太大。实际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政策准备,推行的条件已经具备[2],时机也已成熟[3]。此时若能再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耕地保护之间关系的研究,找到二者之间协调发展的契合点,那么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有序流转就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