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事法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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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宪法秩序约束

罗亚海[1]

摘要】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市场制度是宪法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市场制度的宪法规范构建要体现出市场制度的一般规律,也要体现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特殊性。宪法秩序理论为我国建设用地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体系框架,在该框架内,着眼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制度的特殊问题,重点探讨制度构建中的主体规制、市场主体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市场主体财产权保护和制约,从建设用地市场入宪,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宏观调控,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和限制,正当法律程序的尊重等角度,归纳城乡统一建设用地的宪法规范体系。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建设用地 宪法 宪法秩序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建立是突破城乡土地市场二元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需要宪法理念的更新,更需要宪法制度的变革和拓展。现行的城乡有别的建设用地制度并非一个自发形成的市场过程,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背景因素。现行土地市场制度的“破壁”,需要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进行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制度是一个源于宪法,并必然终于宪法的命题。“宪法是所有法律或法律制度的基础,涵盖了全部法律所涉及或没有完全涉及的所有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因此,宪法具备了法律秩序所关注的整体性。”[2]从宪法秩序论的角度凝练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制度要素十分必要,并且,“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通过宪法理念的弘扬和更新来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弥合社会阶层的对立和断裂;需要通过宪法制度的变革和完善来引领社会发展的方向并为构建新的社会政治法律秩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