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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不当患者亡 医院有错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6年7月10日,罗某、张某之女罗某某,因发热到吉安县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该院给予双黄连针10ml静注,生理盐水+氨苄青霉素1.0g静注,每天各两次的门诊治疗。7月11日,吉安县某医院为患者罗某某静注生理盐水+氨苄青霉素1.0g时,患者罗某某出现青霉素过敏,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吉安县某医院在对患者罗某某实施抢救时,未及时进行心肺复苏及未及时输液或低分子右旋糖甘进行扩容,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存在明显过错。2007年1月29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吉安县某医院赔偿原告罗某、张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损失的80%,共计4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患者罗某某在吉安县某医院输液时,因青霉素过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罗某某死亡是该医院的抢救措施不当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