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医疗事故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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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问病史做胸透 损害胎儿需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1月1日,怀孕三个月的卫女士因头痛、流鼻涕、咳嗽到通州某医院就诊。就诊时,医院医生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情况下,为卫女士进行了X光胸透检查。事发后,卫女士先后前往三家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及诊疗,并于同年3月3日至9日,在其中一家医院住院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2004年12月,卫女士将通州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误工、交通、营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9万余元。

法槌定音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在诊疗时,违反诊疗常规,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其进行X光胸透检查,故该院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因现无充分医学证据证明仅一次X光透视的辐射剂量足以导致胎儿畸形,医院的误诊与卫女士终止妊娠没有必然联系。

2006年5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卫女士状告医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卫女士的上诉,维持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即医院赔偿其医疗、误工、营养、交通、护理等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法律解析

X射线是一种辐射能,对人体会产生有害作用,人体受到的辐射越强,危害就越大。如果对孕妇进行X光胸透检查,就会损害腹内胎儿。本案中,该医院在给孕妇卫女士诊疗时,在未询问其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了X光胸透检查,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明显过错。虽然医院的过失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卫女士终止妊娠的后果,但也确实增加了卫女士的心理负担,致其选择了终止妊娠,对其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