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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突然感胸闷 急诊失误致其亡
经典案例
2005年10月26日早5时,北京的杨老太因突感胸闷被家人送到某医院急诊室。1个多小时后,医院才为她进行了血液透析、吸氧等治疗。不久后杨老太停止了呼吸。其家人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延误和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槌定音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医院存在技术疏漏,检查和治疗没有完全到位,2007年9月,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死者家属8.5万余元。
法律解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本案中,在该医院医疗技术条件有限不能对患者杨老太立即抢救治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其转诊而未能转诊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