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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药方不细致 配液不当致伤人
经典案例
2007年6月17日,北京的贾老太拿着某医院开具的处方,到社区医院要求护士出诊输液。次日,出诊护士将12克磷霉素加入100毫升盐水中为贾老太静滴。输液后,贾老太感到身体不适。后医院发现,12克磷霉素中应加入盐水500毫升。医院称,事发原因是开处方的医生处方书写不规范,己方无过错。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为病人输液时审查处方不仔细,配液发生误差,致使病人身体受到伤害,判决社区医院赔偿贾老太4000余元。
法律解析
医生和护士在执业中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然而,本案中的护士却因审查处方不仔细,在配液时发生误差,致使病人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