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试无果便吊水 少女腹痛又呕吐
经典案例
2005年12月24日,花季少女小芳因咳嗽,在某人民医院处就诊。医院使用苄星青霉素对其进行静脉滴注,在滴注三分之一后,医院发现注射方法错误即停止使用。然而,小芳回家后就感觉不舒服,第二天开始逐渐反复出现头剧痛、眼胀、呕吐、关节痛等症状,为此小芳多次在某人民医院及其他医院检查治疗。2006年2月,某人民医院书面承诺“在外院发生的费用与静滴苄星青霉素有关,由医院承担相应费用”。后经司法鉴定,某人民医院在给小芳苄星青霉素皮试无果下,便使用该药进行静脉滴注,存在医疗过错;在小芳出现疑似输液不良反应时,未能履行职责,对现场实物封存,存在不足。某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小芳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人民医院为小芳进行静脉注射苄星青霉素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故人民医院应对小芳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11月,铜陵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少女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万余元。
法律解析
皮肤过敏试验是指测定人体对某种物质是否过敏的试验。分别为斑贴试验、划痕试验和皮内试验三种。本案是皮内试验,是将适当浓度被试物0.1毫克注入前臂皮内,观察15~20分钟,阳性者出现风团反应。用于测定来自患者的离菌株对一些常用药物如抗生素是否敏感,以协助临床选择药物、指导用药。然而本案中,医院却在给小芳苄星青霉素皮试无果的情况下,便使用该药进行静脉滴注,导致小芳出现头痛、眼胀、呕吐和关节痛等症状,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