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艾滋生纠纷 虽无过错也应赔
经典案例
原告刘某2006年4月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一家县级医院抢救治疗。在抢救治疗过程中,该医院对原告伤口进行清洗消毒,包扎、静脉滴注维持血压,但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20个小时后,因伤势过重,刘某被转入市内一家医院。该医院在入院时,为刘某做了各项检查,其中HIV为阴性,之后该医院先后4次为刘某输血,并进行手术,及时挽救了刘某的生命。出院后,刘某在家进行康复治疗。一年后,刘某再次入院准备进行第二次手术,此时该医院为刘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HIV检测结果为阳性,遂拒绝进行手术,后刘某前往衡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查,结果依然为阳性。刘某将市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其进行医疗赔偿,索赔100万余元。受理该案后,法院根据案情,将第一家县级医院和两家为医院提供血液制品的供血、制血机构列为第三人。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无法明确认定刘某何时通过何种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虽然各方当事人可能都没有过错,但考虑刘某受到伤害是事实。根据公平原则,2010 年6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医院和制血、供血机构共同赔偿当事人53万元,当事人刘某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律解析
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细胞免疫功能缺陷,且常合并多种机会性感染及恶性肿瘤的疾病。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三种:一为性传播,二为血液、血制品及体液传播,三为母婴传播。人从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后,需要经过3个月至6个月的窗口期才能检测出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是何时通过何种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通过对刘某近亲属的检查,可排除其亲人传染的可能性。由于那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共有8人,其中2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虽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交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但是不能完全排除刘某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交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虽然两家医院对刘某的诊治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供血、制血机构的供血、制血行为也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他们的医疗行为和供血行为导致刘某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过错,在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故法院酌情判令三家单位共同赔偿原告53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32条,《侵权责任法》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