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孕妇患艾滋 丈夫提出要离婚
经典案例
2011年4月1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吴某夫妇的新生儿马上就要降临这个世界,准爸爸妈妈满心欢喜地入住张家口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后,经过急诊九项血检,当血检报告送到病房时,如同一个晴天霹雳让这对夫妻的心情跌入谷底——吴某经艾滋病抗体初筛HIV血检呈阳性。
在剖宫产手术后,主任医师随即对吴某采取了隔离治疗,并告知吴某及其家属吴某被诊断为艾滋病,禁止母乳喂养,需要人为回奶。这个消息就像一枚炸弹,在吴某的家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并很快波及他们周围的亲戚朋友和乡邻。因为人为断奶,新生儿不能母乳喂养,体质虚弱,夜里啼哭不止,给吴某夫妇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吴某夫妻关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吴某不断受到丈夫的猜疑指责,甚至提出离婚。
同年4月4日,经张家口市疾控中心复检,检查结果排除了吴某患艾滋病的诊断。但是吴某认为医院侵权的事实已经形成,而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侵犯了其人格权、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为此,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诊疗常规的行为,且已经适当履行了医疗合同的相关义务,也没有造成患者的任何人身损害,故不存在违约行为;患者在进行治疗过程中,根据卫生部的规范作HIV抗体的检验是必需的,被告是初筛单位,在初筛阳性或者疑似的情况下,须告知患者采取措施,并报本市疾控中心确诊,被告给吴某开了回奶药以后,又给吴某退了药,故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诊疗常规对吴某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均是只针对吴某而为,没有向任何第三人进行公布,因此也不构成侵权。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吴某因分娩到被告医院就诊,双方已经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由于被告在检查中的误诊,对吴某采取病房隔离处理、向家属及产妇交代并给予回奶药等诊疗措施,被告医务人员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属于医疗行为过失,给吴某产后的特殊的身体及心理状况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不良影响,被告应当赔偿吴某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吴某要求被告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误诊艾滋病的时间很短,仅仅四天,未造成经济损失和大的社会影响,对此不予支持。2012年11月,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吴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医务人员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便告知吴某被诊断为艾滋病,给吴某夫妇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10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