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医疗事故纠纷卷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眼部受伤被治残 医院过错担主责

经典案例

2008年1月6日,某市居民张某因眼部受伤到该市人民医院急诊就医,医师当时诊断为左内眦挫裂伤,并进行了相关检查及清创缝合的治疗。回家后数日,张某感觉流泪不止、视力下降,遂前往江苏省人民医院门诊接受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左眼外伤,左眼泪小管断裂。医生随即对张某进行了泪道冲洗处理和药物治疗。同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某市人民医院对张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张某左眼泪小管不通的后果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受外力导致眼部损伤,故其本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核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2010年8月,某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3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张某因眼部受伤到该市医院治疗,不仅没有治愈,反而被治成十级伤残。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31条和第119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第131条,《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26条、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