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医疗事故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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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孕检不守规  未能查出脑积水

经典案例

郭某于2012年8月怀孕,期间,一直在庐江县某卫生院进行孕检,共计11次,均显示胎儿正常。2013年5月28日,郭某至庐江县某医院待产,产前该医院的B超却提示:晚孕(单胎存活)、胎儿双侧侧脑室后角扩张(脑积水)。

郭某不相信,又到庐江县某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也是提示胎儿侧脑室明显扩张(脑积水)。当日下午,郭某在庐江县某医院经剖腹产分娩出足月新生女婴小燕。此后小燕经省立医院儿科、脑外科检查,诊断为先天性脑积水脑发育异常伴脑发育不全。小燕的病情让郭某和丈夫宋某泪如泉涌。痛哭过后,夫妇俩认为庐江县某卫生院作为卫生部门在所在地设立的妇幼医疗保健机构,完全有责任、有能力在郭某定期孕检中检测出小燕脑积水病症,并能够及时告知郭某选择终止妊娠或治疗。但是该卫生院的过错给宋某、郭某、小燕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要求该卫生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法槌定音

庐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庐江县某卫生院没有完全按卫生部门规章制度进行医疗活动,其诊查义务未能达到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的标准,未能检查出胎儿是先天性脑积水,应负主要责任。同时,郭某怀孕的胎儿是脑积水,属于先天性疾病,与自身因素有关,以及在临产前B超检查后,知道腹中胎儿是脑积水,仍然坚持生产,郭某应负次要责任。三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经依法计算为11万余元,法院酌定由庐江县某卫生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2014 年10月,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9万余元。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本案中的卫生院没有完全按卫生部门规章制度进行医疗活动,其诊查义务未能达到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的标准,未能检查出胎儿是先天性脑积水,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