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医疗事故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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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双目被治残 措施不当应担责

经典案例

2003年3月12日,丁丁出生时发生呼吸窘迫的危险症状,医院采用吸氧的办法进行抢救。结果,丁丁的生命保住了,但是双眼却出现了问题。经鉴定,丁丁为双眼视力下降,属三级残疾。丁丁的父母经多方了解,认为是医院医疗措施采取不当所致。2004年3月3日,丁丁的父母以医疗事故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0万元。

无锡市医院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同时认为患儿发生的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主要与早产、极低体重等因素有关。吸氧也可能是因素之一,但吸氧是抢救该患儿生命的必要措施。医方对患儿吸氧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不充分,但这与患儿的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无因果关系。

法槌定音

无锡中院审理认为,此病例虽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在对患儿的治疗中,对吸氧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不全面。故医院对自己在诊治中的不足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006年4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丁丁11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造成婴儿丁丁出生后双目视力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早产、极低体重等因素,不属于医疗事故。吸氧也可能是因素之一,但吸氧是抢救该患儿生命的必要措施。医方对患儿吸氧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不全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据此,医院对自己在诊疗中的不足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执业医师法》第26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