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伤害亲生女 监护权利被撤销
经典案例
受害女童小玲(化名)2004年10月出生于河南焦作,父亲邵某系徐州人,母亲王某为河南焦作一名残疾人。在小玲1岁多时,邵某独自带她回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平时,邵某打工赚的钱基本都是自己花销,酒后还经常殴打小玲。为了生存,小玲在邵某外出打工的时候,只好四处讨饭吃。令人发指的是,2013年,邵某竟然强奸、猥亵了当时不满十岁的亲生女儿。2014年6月该案案发,铜山法院于2014年10月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审判决生效。小玲母亲王某8年多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自女儿被性侵案发后半年多对其不闻不问,有实质遗弃行为。小玲祖父母早年去世,外祖母等亲属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小玲暂由热心村民张女士抚养,由于没有户口和家庭原因没有入学。
2015年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该院审查后当日即立案受理。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在找不到其他主体部门时,他们可以作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体部门。2015年2月4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的法定监护权;二、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法律解析
本案是由民政部门提起的一起申请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该案不仅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监护侵害行为意见》)的案件。法院根据《监护侵害行为意见》第35条、第37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了小玲父母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本案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同时本案也提醒人们,父母伤害儿童,再也不是家务事!
《监护侵害行为意见》第42条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第44条规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未成年人。希望全国儿童的父母能引以为戒,更加珍惜自己的监护权,确保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37条、第42条、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