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不尽监护义务 监护资格被撤销
经典案例
1999年李某与占某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占某某。2009年,占某因病去世,李某在生活中与公公、婆婆多有摩擦,难以相处。2011年李某再婚另嫁他人,将儿子占某某留给公公婆婆带养。
开始两年,李某虽未给儿子生活费,但每年还看望儿子几次。2012年李某再生一子,此后便对占某某不理不睬。占某某自己找到李某,欲随母亲生活,但李某却对占某某不管不顾,甚至强行将占某某送归公公占甲家。占甲觉得自己和老伴年事已高,担心今后无力照管孙子占某某,先后多次委托村委、司法所干部上门给李某做工作,希望李某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但李某却以自己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且现任丈夫不同意照管占某某为由,拒绝承担监护责任。无奈之下,占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将孙子占某某改由自己监护。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占某某的母亲,系占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但却不履行监护职责,不承担抚养义务,依法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原告占甲作为占某某祖父,长期与占某某共同生活,两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李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占甲代为履行了监护人的教育和抚养职责,由占甲作为占某某监护人,不仅合理合法,也更有利于占某某健康成长。2015年1月,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占某某的监护人由占甲承担。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被告李某是孩子的母亲,其改嫁后拒不履行对儿子的监护义务。根据本法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其儿子占某某的监护人由其儿子的爷爷担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