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婚姻家庭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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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要增抚养费 诉讼请求获支持

经典案例

2000年11月,因父母离婚,6岁的小倩(化名)被判随母亲生活,由父亲陶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其18周岁为止。2007年以来,随着物价上涨和小倩的逐渐长大,花费在女儿身上的抚养费自然水涨船高,母亲余女士感到有些力不从心,于是找陶先生协商,要求增加女儿抚养费。陶先生认为,既然法院已经判决,就没有理由要求增加。无奈之下,2008年2月,小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陶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认为,鉴于近年来社会生活水平等不断提高,尤其是近年来社会基本消费品价格上涨明显,再以过去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给付标准,显然已不能满足小倩的生活及教育需要。因此,考虑到小倩的实际需求,并结合当前的社会水平和陶先生的抚养能力,理应适当提高抚养费标准。据此,奉贤区法院判决自2008年3月起,被告陶先生每月给付原告小倩抚养费330元至其18周岁为止。一审判决后,被告陶先生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5月,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小倩父母2000年离婚时,其父陶先生每月支付小倩抚养费100元。七八年过去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物价也不断上涨,陶先生原来支付小倩的抚养费,远远不能满足小倩的生活及教育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第1项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倩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