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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供女上大学 拒付学费法不容
经典案例
为了让女儿许某安心上大学,其父母在离婚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许某4年的大学学习费用由父亲许某某支付。2005年7月,许某某在为女儿交了两年学费后以自己经济困难等理由拒绝再支付。同年8月,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父亲讨要学费。
法槌定音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既已成年且有劳动能力,属独立生活子女,故许某某无须承担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已不属于抚育费纠纷,而应是教育费合同纠纷,原告是基于父亲签订的“协议书”向其主张费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遂改判许某某继续支付女儿余下两年的教育费用。
法律解析
本案中,许某虽然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属独立生活子女,许某某无须承担抚养义务。但本案可按合同纠纷处理,既然约定供女儿上大学,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据此,法院依法改判许某某继续支付女儿余下两年的教育费。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