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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虽然未离婚 也需支付抚养费
经典案例
小李(女)与小王(男)经人介绍于201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好景不长,夫妻双方经常为小事争吵,家中的温馨欢乐日益少了,有的只是横眉冷对。2012年8月,再次因琐事而争吵后,妻子小李带着女儿回了娘家。同年9月,小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收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小李认为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也就是其带着女儿在娘家生活期间,与小王是夫妻关系,但小王对她们母女不闻不问,更没有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女儿在此期间的医疗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用应该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于是小李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支付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13年3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小王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小王向法院提出离婚未获批准,从此对原告母女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女儿有权利要求父亲付给抚养费,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