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妻别子无音讯 离婚判付抚养费
经典案例
被告高某与妻子张某于1998年10月在农村老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男一女。2007年12月,因家庭矛盾,高某在最小的儿子尚不满一周岁之时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张某一边抚养三个未成年的子女,一边托人多方寻找高某下落,终于在2010年春节前打听到高某在石家庄市从事个体经营。张某向法院起诉与高某离婚,与此同时,三个子女作为原告另案起诉,要求高某支付离家出走两年期间的抚养费。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告作为三原告父亲,因与原告母亲有矛盾而离家出走,从而没有履行对三原告的抚养义务。在这期间,三原告依靠母亲一人在老家务农的收入维持生活,远远不能满足三原告的生活需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无力负担三原告的抚养费,但考虑被告正值壮年,应积极参加劳动和经营活动,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参照2008年和2009年当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被告的收入水平,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2010年5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某支付离家出走期间三个子女的抚养费21833元。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父母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在本案中,被告高某因为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对三个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和家庭责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了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