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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 分手房产对半分
经典案例
王先生和刘女士自1999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过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5月12日,两人生育儿子王小。王先生诉称,2005年2月,自己与刘女士共同出资,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套房产。王先生说,两人原本想将该房屋留给儿子王小,但2005年时王小尚未取得户口,只能将房屋登记在刘女士名下。2009年11月14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经法院判决,儿子王小由王先生抚养,而王先生和儿子也一直住在涉案房屋中。不过分居之后,刘女士就一直提出那套房子是她的,要求王先生归还房屋。因此,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自己与刘女士各占50%。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刘女士一人名下,但本案中两人均确认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的生活开支是一起使用,小孩也是一起抚养。法院判决房屋为王先生与刘女士共有,双方各占该房屋50%产权份额,并判令刘女士协助王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刘女士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结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先生和刘女士以夫妻名义在同居期间买的房子应如何分割呢?本案中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刘女士一人名下,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故法院判决双方各占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