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钱买婚房 结婚不成应归还
经典案例
小张和小李于2011年10月恋爱,相约一年后结婚,作为准公婆的小张父母汇款40万元给小李买房。此后,小张和小李虽买了房子并已入住,但因感情不和分道扬镳。小张父母无法接受40万元“打水漂”的结局,最终在协商要回房产未果的情况下,将小李告上法院。在这场情感纠纷中,小张称,他在2011年和小李建立恋爱关系,小李提出买房后才嫁给他。小张于是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一套总价57万元的房产,小张父亲为此给小张1万元让其支付定金。
2011年11月3日,小张父母把40万元汇入小李的账户。2011年11月7日,小张和小李以小李的名义将房子买下,小李当日支付了27万元,余下的3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后来,两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但小李称不久她惊悉小张生活不检点,两人分手。小张于2012年5月8日被小李赶出新房。小张和父母认为,之所以出资买房,是因为小李要嫁到他们家,而现在婚约已解除,小李应该返还买房的41万元。
对此,小李称小张家人给小张的1万元并未用于支付房款,他们也未提供1万元定金的收款收据,所以小张要这1万元没有依据。而小张父母汇入小李账户的40万元被小张取走700元,该700元不应由她承担返还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父母以儿子和小李结婚为条件汇给小李40万元,小张承认取走700元,应认定小张父母给付小李39.93万元。这笔钱形式上是赠与,但该赠与是以和小张结婚为条件,故该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5月,法院判决小李返还小张父母39.93万元。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小李未与小张结婚,意味着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不符合所附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小李应返还小张父母39.93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