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未成年人保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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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童同溺一水沟 城乡同价获赔偿

经典案例

东东家的门前是一条主干道,挨着主干道就是一条排洪沟,一旦涨潮,排洪沟的水可以达到五六米深。南南刚从农村老家来厦门亲戚家串门,亲戚就住在东东家附近。2010年7月14日中午,东东和南南在家门口玩耍,不幸同时被淹死在一条排洪沟内。

事故发生后,东东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某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和某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告上法院,索要59万元损失,其中包括52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理由是两家单位作为排洪沟的管理者,没有尽到任何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孩溺水身亡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紧接着,南南的父母也将两家单位告上法院,理由也是两家单位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措施,但是索要的损失仅3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8万元。

2010年9月3日,南南的父母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申请将南南的死亡赔偿金跟东东的一致,也就是从18万元变更为52万元。法院审查后,同意南南父母将死亡赔偿金的诉讼标准变成跟东东的一致。

针对南南父母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被告方认为,按法律规定,东东是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某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南南是农村户口,最多只能按某市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另外,东东和南南的死亡是两起独立的事件,南南不能参照东东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被告还认为孩子是自行下水游玩,与防护栏的设置无关,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排洪沟的出口直通大海,海水涨潮时排洪沟水位深达数米,而且排洪沟紧邻民房,也常有居民到排洪沟取水灌溉农田,事发处没有设置围栏,任何人均可自行沿着堤坝下到排洪沟。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作为管理者,应认识到排洪沟水深时的潜在危险,建设必要的防护设施是应有的管理义务,但是其仅在事发处一段距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而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存在过失。至于孩子的家长,事发时放任孩子独自离家到排洪沟玩耍,显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孩子家长自行承担70%的责任,某市政建设管理中心承担30%的责任,某公用事业发展公司不是事发地段排洪沟管理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以往在同一起事故中,因受害者身份不同,所能获得的赔偿金差别巨大而产生了“同命不同价”的社会议论,虽然“同命同价”或“同命不同价”的说法是对死亡赔偿金的误读,但是东东和南南是在相同的时间、地点受害,且均存在排洪沟管理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原因力。因此,南南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7条,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应与东东一样。2010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适用“同命同价”条款,支持以东东的标准计算南南的死亡赔偿金,也就是以某市城镇标准计算农村小孩的死亡赔偿金。两个小孩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自行承担70%的责任,最终均获得17万余元的赔偿款。

法律解析

一条排洪沟同时吞噬两条小生命,实在令人痛心。这起悲剧的发生,孩子的父母和排洪沟的管理单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支持了南南父母申请变更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将南南的死亡赔偿金由18万元变更为52万元,跟东东的一致,是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19条、第125条、第131条,《侵权责任法》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