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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坠楼伤害篇
义务看护摔伤孙 爷爷应担七成责
经典案例
60岁的张老汉不慎将不满周岁的孙女摔伤致残,被告上法庭。原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诉称,2006年7月14日,经被告同意我们将张某送到被告家。两天后,被告将张某摔伤,花去治疗费2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张某左颞部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并发癫痫构成九级伤残。被告没有拿一分钱为孙女看病,为此,要求被告赔偿伤残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被告辩称,摔伤是意外,原告的父母自己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过错责任。张老汉支付了孙女住院费1.5万余元,因自己是义务看管孩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原告父母自己不履行监护责任,具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提供的交费证据均是复印收据,不能认定,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院等共计5.7万余元的70%。2006 年12月6日,法院宣判爷爷张老汉赔偿4万余元。
法律解析
父母不履行监护女儿的责任,将不满周岁的女儿无偿委托给父亲张老汉看护,由于张老汉监护不力致孙女摔伤致残。根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告的父母将张老汉告上法庭。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06条规定,原告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被告张老汉监护不力,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06条,《合同法》第406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