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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溺亡前妻家 夫向前妻索赔偿
经典案例
1999年3月,叶某与汪某登记结婚,第二年女儿小芳(化名)出生。2006 年7月21日,叶某与汪某离婚,约定“小芳随父亲叶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至18周岁止”。2008年7月11日,汪某将小芳接回自己家过暑假,期间小芳不幸溺水死亡。9月8日,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前妻汪某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小芳死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13万余元的损失费。
同样遭遇丧女之痛的汪某在法庭上辩称:“女儿的死,给大家都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我作为母亲更是悲痛欲绝。如果让我来赔偿损失,那谁来赔偿我呢?”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与汪某虽然离婚,但两人仍是小芳的法定监护人,对女儿负有教育和抚养的职责。叶某与汪某均缺乏对8岁的小芳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女儿溺水身亡,双方均应承担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同为小芳的父母,女儿的死给双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无法通过责令都有过错的父母中的一方支付赔偿,来弥补和消除另一方的痛苦。据此,该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依法作出判决,汪某赔偿叶某25856.6元,驳回叶某其他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离异夫妻失女索赔的案件。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叶某与汪某均缺乏对女儿的教育,导致女儿溺水身亡,双方均应承担责任。由于女儿小芳溺水身亡时是其母汪某将其接到自己家过暑假期间,与其监护不力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6条,《民法通则》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