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儿童致身亡 狼狗主人应赔偿
经典案例
个体农资经营户李某在自己家门前拴了一条大狼狗,用来看守门前的化肥。2002年9月25日晚上,邻居儿童小响路经李某家门口时,被狼狗咬伤。李某当即将小响送到卫生院进行紧急治疗,第二天小响到卫生防疫站注射狂犬血清,未注射狂犬疫苗。2002年12月13日,小响发病,先后到阜南县人民医院、阜南县中医院、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阜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查治疗,均被确诊为“狂犬病”,并于2002年12月18日夜晚死亡。小响的父母将狗的主人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3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在其狗咬伤小响后,积极主动地将小响送去医治,客观上已尽到自己的义务,但是小响因狂犬病而死亡,与被狗咬伤这一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李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小响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对损害发生无过错,但由于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李某的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小响的父母各项费用17935.53元。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李某对其饲养的狼狗既没有圈养,又没有专人看守,尽管将其拴了起来,但小响在此经过时,还是被其咬伤,后又因未能注射狂犬疫苗造成不治身亡的损害后果,李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小响的监护人也应当为小响被狗咬伤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养狗并无错,安全最重要,一旦被咬伤,必须打疫苗。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27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