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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物伤害篇
公鸡啄伤少女眼 饲养人担责赔偿
经典案例
刘某家饲养的一只大花公鸡是村上出名的“啄人大王”。2006年8月的一天,王大妈带着小女儿(12岁)一起到邻居家串门,王大妈在前面走,女儿在后跟着。因小女孩手中正拿着面包吃,大花公鸡突然扑上来对着小女孩手中的面包就是一口,小女孩急忙把面包高举过头,大花公鸡猛飞上去又是一口,“啊……”小女孩双手抱住脸大哭起来,其母听见爱女在哭,回过头一看,小女孩满脸是血。王大妈和鸡的主人刘某一起把她送往乡卫生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5000余元。经法医鉴定,女孩的右眼已经失明,构成伤残七级。2006 年9月,王大妈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2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饲养的鸡既没有圈养也没管理好,啄伤他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王大妈监护不力也应承担一定责任。2006年10月31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刘某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5万元。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被告刘某明知其饲养的大公鸡是村上出名的“啄人大王”,既没有圈养,又没有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将未成年女孩啄伤,理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小女孩手中拿着的面包,是引来大公鸡将自己啄伤的诱因。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王大妈对小女孩监护不力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19条、第127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