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考点四 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一)低保对象资格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三) 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将家庭经济状况界定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1)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调查方式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其他调查方式。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低保申请的民主评议
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2.民主评议的程序为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
(五)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公示期为7天)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对单独登记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4.低保申请人获得的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6.《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六)低保动态管理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考虑到低保家庭的各种情况不同,民政部政策规定: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考点五 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一)特困人员界定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和方式
1.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
2.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3.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三)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审批程序与前述低保待遇审批程序相同。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四)特困人员供养的终止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小试牛刀 1.村民李某向乡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乡政府在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前应履行一定的职责,下列做法中不属于乡政府履行职责范畴的是( )。
A.确定实际补助水平 B.委托村委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C.核查李某的收入 D.将民主评议和审核意见进行公示
【解析】A。本题考查乡政府在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镇政府现要对申请低保的老李家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以下属于老李家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是( )。
A.家庭经营纯收入 B.工资
C.赡养费 D.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E.房屋
【解析】ABC。本题考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内容。
3.村民王某一家一直享受低保待遇,近期家庭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列情形中,需要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变更王某一家低保待遇手续的有( )。
A.王某儿子出生 B.王某外出打工且有收入
C.王某一家迁入政府新建的住房 D.王某女儿上小学
E.王某妻子患病
【解析】AB。本题考查低保家庭的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