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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 行政诉讼请求的具体类型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之一,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规范的情况也比较多见,导致诉讼标的和方向不确定,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新的案由和诉讼制度,并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判决方式,这些新的变化都涉及诉讼请求的规范化和类型化。为了引导当事人及时准确地选择具体诉讼请求,结合《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本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出下列具体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9)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本解释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