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15 22: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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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凡例
开启行政审判新时代
“行政审判迎来黄金期”
“对立案登记制要全面理解”
“指定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势在必行”
一、总则
001 本解释的制定背景
002 本解释的制定目的
003 本解释的制定依据
004 本解释的制定过程
005 本解释的制定原则
006 本解释的基本内容
007 本解释名称的来历
008 本解释施行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面临全新格局
二、立案登记
009 什么是立案登记
010 为什么实行立案登记制
011 为什么在行政诉讼中实行立案登记制
012 如何在行政诉讼中将立案登记制的要求落实到位
013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具体区别
014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立案工作的具体变化
015 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有案必立”
016 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立案
017 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在立案环节不作任何审查
018 登记并不意味着立案
019 是否登记立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为准
020 本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立案登记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的处理
021 立案登记制适用于哪些案件
022 哪些案件不予登记立案
023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事项的清单
024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类案件清单
025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类案件清单
026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类案件清单
027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类案件清单
028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类案件清单
029 “涉及政治权利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类案件清单
030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的操作规程
031 对行政起诉,不论何种情形,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032 立案登记的时间要求
033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职责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而非行政审判庭承担
034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中“七日”的计算方式
035 人民法院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是否立案的,应当立案并转入行政审判庭审理
036 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交的材料
037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对如何补正进行一次性书面告知
038 因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而告知起诉人补正的,需明确补正的期限
039 因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告知起诉人补正,但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补正的,如何处理
040 因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告知起诉人补正的,立案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而非次日)起计算
041 立案登记程序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042 不予立案裁定书由立案庭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书由行政审判庭作出
043 对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视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起诉人补交起诉状
044 行政起诉状的要素与要求
045 立案通知书的要素与要求
046 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要素与要求
047 驳回起诉裁定书的要素与要求
048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处理
049 立案登记违法的救济
050 在立案登记工作中增设起诉条件、抬高门槛的要严肃处理
051 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加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违法缠诉现象的应对和规制
052 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
053 立案登记制改革需要关注案件数量增加等问题
三、起诉条件
054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含义
055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必不可缺的起诉条件
056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原告的义务,释明则是法院的职责
057 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释明不当的法律后果
058 “诉讼请求”也是法院审理的对象
059 人民法院不能绕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迳行审查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060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遗漏诉讼请求
06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须对诉讼请求作出实质性回应
062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以诉讼请求限定审理范围
063 行政诉讼请求的具体类型
06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行政起诉状中向法院提出“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诉讼请求,但应当优先列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065 “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属于诉讼请求
066 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
067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068 对“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理解
069 对“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理解
070 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在法院释明后仍不同意追加的,不属于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情况
071 对“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理解
072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理解
073 对“重复起诉”的理解
074 对“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理解
075 对“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理解
076 对“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理解
077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078 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仍然适用
079 行政诉讼最长保护期限与法定起诉期限的衔接适用
080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中的“因不动产”系指行政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案件
081 不履行法定职责类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的确定
082 紧急情况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受“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的限制
083 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不适用“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
084 《行政诉讼法》以外的法律对起诉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085 规章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应视情况判断是否从其规定
086 对2015年5月1日后作出的无效行政行为起诉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087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088 开庭审理不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前置必经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