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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的操作规程
行政案件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的“立案难”问题,是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重点。为规范行政诉讼立案登记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行政诉讼法》、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以下程序性要求:
1.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接受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予以释明。
3.对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4.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5.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6.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本解释第1条、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8、9、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