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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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事项的清单

《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项作了列举规定。这些内容有的涉及国家的国防外交行为、有的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等,法律明确排除了法院对这些事项的主管权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事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原意,“在政治权利方面,有的领域仍然还没有制定法律、法规,需要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加以明确,逐步扩大受案范围。”因此,涉及政治权利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明确了一些刑事司法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诸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项。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的制度,但是行政诉讼只解决一部分“官”“民”之间的法律争端,不能解决所有“官”“民”之间的纠纷和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的,才能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法院只对以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行政争议才有主管的权力,如果不是以行政主体为被告或者起诉的事项不属于行政争议,例如针对政党机关或者其他不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或者官员个人提起的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例如具有明显政治目的的起诉、涉及高度政治性或者政策性的问题,以及历史遗留的政策性调整的问题等,均不属于行政诉讼主管事项。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准确把握、全面理解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事项。

概括起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包括:(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涉及政治权利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7)起诉的事项不属于行政争议;(8)争议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范围;(9)请求处理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

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行政诉讼立案登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