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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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是否登记立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为准

对于立案登记的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本解释第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都有规定,但在具体内容上略有不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从逻辑上说,“符合起诉条件”意味着不仅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还要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意味着起诉不仅要具备起诉条件,而且要符合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定。总体来说,三者是一个递进关系,范围越来越窄。那么,立案登记的标准究竟是“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符合起诉条件”,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考虑到立法原意和实际情况,建议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为准。理由主要是: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改革要求作出的专门性规定,在适用上应具有优先性;第二,从实际情况看,并不是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都应当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况必须予以考虑。因此适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作为应当立案的标准,也更严谨。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本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