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三条【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注解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争议由法院受理后,在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主持和撮合下,为协商解决纠纷,以双方当事人对民事争议进行的商谈、让步为内容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与庭外和解不同,二者最直观的区别就是参加主体不同:法院调解既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也是重要的诉讼活动;当事人的庭外和解中没有法院的职权行为。对于庭外和解应注意:(1)诉讼和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诉讼终结。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通常,调解必须由当事人自愿启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强行调解。例外情况是,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按照公开审判的原则,调解也应当公开进行,这是一般原则。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答辩期满前是否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第1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答辩期满前的调解只能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调解,此一阶段,法院不得以职权主动启动调解程序。
应用
32.调解是人民法院必须采取的程序吗?
一般情况,调解必须由当事人自愿启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强行调解。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33.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法院调解?
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法院调解:(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不适用调解;(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3)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只能达成和解协议。
配套
《民诉意见》91、92;《民事调解规定》第1、2、6、7条
第九十四条【法院调解的程序】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的达成】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注解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4)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5)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6)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配套
《民事调解规定》第8-15条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应用
34.当事人一方拒收调解书的,是否会使调解书无法生效?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可否就部分诉讼请求制定调解书?未达成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但是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八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应用
35.调解书能否送达给当事人的配偶签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诉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凡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必须将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本人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有明确授权指定代收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配偶如果未经特别授权,调解书不能送其签收。这主要是考虑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的反悔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