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不良资产处置的定义
法律链接
2005年11月18日银监会、财政部颁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
第三条第(二)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2008年7月9日财政部修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
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不良资产处置”这一概念,同样没有明确的定义,“处置”这一词语首先出现于1999年4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中也出现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概念,但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概念近似的词语有“清算”“化解”“处理”“盘活”“管理”等。
2005年银监会、财政部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颁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进行了定义,该定义侧重于金融机构解决不良资产的操作流程。2008年7月9日修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对“资产处置”也明确了其概念,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上述两个文件都是监管部门为规范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行为而颁布的,因此定义不良资产“处置”的主体仅仅是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若其他法人或组织将从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的不良资产通过清收回收现金、与债务人重组等,算不算“不良资产处置”的范畴呢?作者认为定义“不良资产处置”不应局限于上述文件,应将不良资产处置的主体扩大化,当然处置流程、处置方式也不应局限于上述文件,我们应该站在广义的角度,将微观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宏观金融稳定结合起来,重新定义和解释“不良资产处置”。综上,“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应指包括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府、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参与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一切可用的手段和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从而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防范银行危机,达到金融稳定的活动。
与“不良资产处置”相对应的是“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收购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社会投资者等参与者购买不良资产的业务行为。对于行业的参与主体,不良资产收购是处置的开端,上游参与者的处置行为正是下游参与者收购的开始。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活动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政策性收购,二是商业化收购。2016年3月17日银监会颁发《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2016〕56号)指出: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监管层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行为监管越来越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