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要点剖析与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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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银行业不良资产概述

第一节 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定义

法律链接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

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2007年7月3日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十八条第一款: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2005年11月18日银监会、财政部颁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

第三条第(一)项: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

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银行业不良资产”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分别从经济学角度、财会角度和法律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从经济学角度,银行业不良资产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回收本金的银行资产;从财会角度,即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看,银行资产主要包括发放贷款形成的信贷资产、股票债券等投资证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抵债资产等,银行不良资产即指上述资产处于不良状态时的体现,具体形态主要是不良贷款,还包括银行的其他债权、股权及银行行使抵押权和质押权取得的抵押物和质押物等。从法律角度,银行不良资产的本质为根据合同本应消灭之债,但因债务人未履行给付义务,银行仍然保留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权利。总之,银行业不良资产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银行在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无法回收、质量低下的资产都可以称为不良资产。

与银行业不良资产经常混同使用的其他两个概念为“银行业不良债权”“银行业不良贷款”,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概念和范围是最大的,银行业不良债权是银行不良资产最主要的组成部分,银行不良贷款又是不良债权的主要表现。三者的范围大小可以表述为:银行业不良资产>银行业不良债权>银行业不良贷款。在本书的表述中,如无特别说明,三个概念可以通用,即本书所提及的银行业不良资产、银行业不良债权均理解为银行业不良贷款。

由于银行业不良资产主要表现为不良贷款,要了解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还要了解银行的贷款分类。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制度最早采用的是“一逾两呆”分类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对贷款进行“四级分类”,其中后三类为不良贷款,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1996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延续了“一逾两呆”分类法。“一逾两呆”分类法简单易行,但弊端较多,“一逾两呆”分类的主要依据为贷款是否逾期,只要超过贷款期限,即在银行账面上表现为不良贷款,哪怕逾期一天都视为不良贷款,对于未到期的贷款,不管是否有问题,都视为正常,这显然不合理。随着我国金融机构的改革,我国逐渐采用了美国等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银行贷款及银行资产五级分类法,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从而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已失效),我国开始逐渐推行以风险为基础的五级分类法,经过两年的推行和试验,2001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已失效),全面建立五级分类法,直至2007年7月3日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的发布并实施,我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监会监管下全面建立起以风险为基础的不良贷款和不良资产的分类制度,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从资产来源上看,可以将不良资产划分为金融不良资产和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2005年11月18日银监会、财政部颁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对金融不良资产下了定义,即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因此,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上应分为不良债权、股权资产和实物类资产。当然,民营公司、外资企业等通过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也应为金融不良资产。金融机构除银行外,还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银行不良资产是金融不良资产的一部分,由于银行在我国金融系统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资产规模远远大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银行业不良资产是金融不良资产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银行业不良资产不能等同于金融不良资产。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是指非金融机构基于生产经营活动、资金往来、投资关系以及其他行为产生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如无法按时收回的应收账款,相对于金融不良资产,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更加隐形、更加缺乏流动性。

不良资产分类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