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法律链接
2005年11月18日银监会、财政部颁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2008年7月9日财政部修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
第十六条: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为了规范和监管不良资产处置行为,监管部门先后明确了资产处置方式的分类,目前,比较统一的分类方式即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可以说,不同的处置方式适用不同的处置对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各不相同。
首先,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划分为债务追偿方式、债务重组、资产转让、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租赁和核销方式,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
其次,从处置主体来看,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处置,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遵守《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外,在处置过程中更多的是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采用的处置方式有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
人们用“每一笔不良债权背后都有一个故事”来形容不良资产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正是不良资产非标准化的特点也导致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多样化。有人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归纳为36种,有人归纳出50种,甚至有人梳理出108式,不管归纳出多少种,但万变不离其宗,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多样性离不开最基本的处置方式。结合上述规定,本书归纳出七种最基本的处置方式:
一、核销
即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其造成的损失用呆账准备金抵补。呆账核销制度是银行降低不良资产规模、不良资产率较为有效的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暂时不能采用该办法处置资产。
二、债务追偿
债务追偿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规定,债务追偿的方式有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
三、债务重组
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决作出让步的事项,即在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方面重新调整、重新安排,主要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
四、资产转让
是指将持有的不良资产转让给第三方进行处置,对于银行而言,资产转让是快速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最有效方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也是快速处置、及时回收现金的最有效方法。资产转让的方式可采用拍卖、招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五、资产收益权转让
是指资产所有人将资产的收益转让出去,受让方获得资产收益,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一种,虽然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没有提及,但在实务中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是银行将不良资产出表的一种主要方式。
六、债转股
是指将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对债务人持有的债权转为对债务人持有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依据债转股行为是以市场为主导还是以政府为主导,可将债转股项目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商业性债转股两大类型。
七、资产证券化
是指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不良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和出售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最复杂的处置方式。
在实务中,我们往往也将上述处置方式进行归类,如按处置的户数分类,可分为单户处置、打包处置;针对同一处置主体,从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来看,可以将以上处置方式划分为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终极处置即通过一次性的方式将债务解决或转移出去,主要包括债务追偿、资产转让等,阶段性处置是指慢慢地进行资产处置,最后过渡到终极处置,达到债务解决或资产状态消失,主要包括核销、债转股、债务重组、资产证券化等。终极处置是一种简单且在短期能产生效果的方式,但随着资产种类的增加、内容的复杂,终极处置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资产处置的需要,处置主体开始注重综合运用阶段性处置方式,以期获得更好地处置效果和收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常用的处置方式被总结为“三打一拍”,即打折、打包、打官司和拍卖。
为了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的目标,处置主体往往会结合资产特点、债务人情况、抵质押物、处置效率要求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并不断拓展和创造出新的处置方式来适用不良资产行业的变化和发展,如“互联网+”的兴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纷纷借助互联网手段开展业务创新,2015年中国信达率先入驻淘宝资产处置平台,通过网络平台处置不良资产,此外“互联网+不良资产平台”也在探索不良资产新的处置方式。
本书从以上最基本的七种处置方式入手,总结出每一种处置方式在运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于就某一法律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往往较为零散,相应条款分布在不同文件中,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本书将分散的条款予以整理,集中分析,便于理清同一问题的前世今生,从而也构建起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基本框架。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示意图